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详解
一、什么是综合所得
综合所得是对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稿酬所得这四个税目的综合,综合所得仅适用于公民个人。
它体现了三个方便的综合:一是税目上的综合,即四个税目在计算应纳税额时要综合汇总为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共同减除扣除项,计算出年应纳税所得额,统一适用3%——45%的税率。二是时间上的综合,即综合所得的计税期间为纳税年度,即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是空间上的综合,即居民个人无论从何处(含境内和境外)取得的综合所得,取得了几项综合所得,均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二、综合所得的计算
全年综合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
1、工资薪金所得: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个人与支付报酬单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工资薪金所得=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应发放的工资薪金总额
2、劳务报酬所得: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个人与支付报酬单位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劳务报酬=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800)或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1-20%)
3、稿酬所得:个人因此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稿酬所得=每次稿酬所得(不超过4000元) - 800元或稿酬所得(超过4000元)×(1 - 20%)
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所以,其实际税率为14%。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 = 特许权使用费(不超过4000元) - 800元或特许权使用费(超过4000元)×(1 - 20%)
三、综合所得特殊项目的处理
1、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税的收入项目
(1)居民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采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方式计算个税,即年终奖金额除以12个月,以每月平均收入金额来确定税率和速度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年终奖所得税率表与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表相同。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居
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的年薪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参照第(1)项执行;2022年1月1日之后的政策另行明确。
(3)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3)项规定计算纳税。2022年1月1日之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明确。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5)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A、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B、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C、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计算纳税。
(6)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少支出的差价部分,以差价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以不含增值税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以及附加税费后,计入全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税。
四、扣除项目内容及扣除金额计算
全年综合所得扣除额=60000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支出额
(一)基本减除费用6万元,因年中就业、退职或者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减除费用也是6万元
(二)专项扣除,即三险一金
即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三)专项附加扣除
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
1、子女教育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及学前教育的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双方可以选择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2、继续教育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证书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3、大病医疗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配偶扣除,未成年人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父母一方扣除。
4、住房贷款利息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20年)。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5、住房租金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以下标准定额扣除:(1)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2)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3)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6、赡养老人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1)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定额扣除;(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需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扣除主体 |
主体 |
内容 |
标准 |
|
子女教育 |
父母 |
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前教育 |
1000元/子女/月 |
|
继续教育 |
本人 |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 |
400元/人/月,最长不超过48个月 |
|
本人 |
技能、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教育 |
3600元(取得证书当年) |
||
本人/父母 |
本科及以下继续教育 |
符合条件可由父母扣除 |
||
大病医疗 |
本人、配偶 |
15000<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80000 |
未成年子女可由父母一方扣 |
|
房贷利息 |
本人、配偶 |
仅限首套房,仅限一套房(婚前分别购买,婚后仅能择一扣) |
1000元/月,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
仅能择一扣除 |
住房租金 |
本人、配偶 |
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 |
1500元/月 |
|
市辖区户籍人口>100万 |
1100元/月 |
|||
市辖区户籍人口≤100万 |
800元/月 |
|||
赡养年满60岁老人 |
子女 |
独生子女 |
2000元/月 |
|
非独生子女(可指定、分摊、均摊) |
≤1000元/人/月,合计≤2000元 |
(四)个人对外捐赠支出扣除
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五)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1、企业年金、职业年金
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如果是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您可查询工资条或者咨询单位财务。如果是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险或税延养老保险,您可查询您购买或者缴纳保费时的相应单据,或者咨询您购买保险的保险公司。
2、商业健康保险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费;保险公司开具的保单凭证上会注明税优识别码。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
3、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
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五、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年度汇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综合所得扣除额
六、应交税款的计算
年度汇算应交个人所得税税款=年度汇算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级数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含税级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000元的 |
3% |
0 |
2 |
超过3000元到12000元的部分 |
10% |
210 |
3 |
超过12000元到25000元的部分 |
20% |
1410 |
4 |
超过25000元到35000元的部分 |
25% |
2660 |
5 |
超过35000元到55000元的部分 |
30% |
4410 |
6 |
超过55000元到80000元的部分 |
35% |
7160 |
7 |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
45% |
15160 |
月度综合所得,适用于2019年及以后取得的综合所得
级数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含税级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6000元的 |
3% |
0 |
2 |
超过36000元到144000元的部分 |
10% |
2520 |
3 |
超过144000元到300000元的部分 |
20% |
16920 |
4 |
超过300000元到420000元的部分 |
25% |
31920 |
5 |
超过420000元到660000元的部分 |
30% |
52920 |
6 |
超过660000元到960000元的部分 |
35% |
85920 |
7 |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
45% |
181920 |
年度综合所得,适用于2019年及以后取得的综合所得
七、年度汇算应补或应退税款的计算
年度汇算清缴应补或应退税款=年度汇算清缴应交个人所得税税额-年度已预缴税额
八、年度汇算清缴的办理
(一)办理时间
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二)办理方式
1、自行办理;2、委托扣缴义务人、专业机构、个人代为办理。受托人与纳税人需签订授权书
(三)资料留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纳税人以及代办年度汇算的扣缴义务人,需将年度汇算申报表以及与纳税人综合所得收入、扣除、已缴税额或税收优惠等相关资料,自年度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
1、专项扣除留存资料明细
子女教育: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需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材料。
继续教育: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等资料。
住房贷款利息: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
住房租金: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
赡养老人: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
大病医疗:医药服务收费以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保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
2、捐赠扣除留存资料明细
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收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收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