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支付个人推广费没有发票如何处理问题
粉丝来信
(云南“投融资总监”公众号粉丝)亲爱的房老师,您好!我公司生产了一个素食产品,委托昆明一家电商服务公司在电商平台上销售,人家收取10%的服务费。我们还有一个促销活动,例如我推荐您消费100元的产品,我就得30元的推荐奖励,并由平台代支付。平台再将余下的钱转给我公司作为产品销售收入,这代支付的推荐奖励金怎么处理为妥?请您在百忙之中指导一下。
房老师答疑
亲爱的“投融资总监”公众号粉丝,你们让平台转支付属于“往来款项”。既然属于往来款,就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文件第十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所以,平台转支付款项开具收据即可。
另外,支付给个人的推广费属于营改增规定的“经纪代理”业务,应申报缴纳增值税。
根据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 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根据总局解释,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 元-500元(具体标准根据各省规定执行)。
如果个人销售额超过上述规定,相关支出仍应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你们按以上原则来处理发票和列支问题。
希望我的分析对你有所帮助,再次谢谢你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