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单位支付个人出租商铺费,要扣缴什么税?

粉丝来信

(武汉粉丝)亲爱的房老师您好!有个问题请教您。我公司是商业运营公司,开发商将商铺卖给了个人,2016年买方、开发商、我公司三方签订了一个合同,买方将商铺使用权交我公司自由招商,合同上注明2019.12月开始支付收益给买方,第一、二年收益按买价*8%返,第三年是8.5%,我公司招商收商户租金、管理费、推广费。因买方是个人,我公司要代扣代缴税款,我想请教下如果代扣代缴税款的话,我公司要代扣哪些税费,麻烦您百忙中解答一下。

 

房老师答疑

亲爱的“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根据你反映的问题来看,原买方即商铺所有者属于出租商铺,而你们公司属于转租商铺。商铺若不是独立房间而是柜台模式的,应归类于“有形动产租赁”。个人出租商铺应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根据增值税有关规定,境内个人从事增值税劳务,支付人没有代扣代缴义务。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项,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第二十四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前款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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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老师:专注于企业融资领域的咨询与辅导(非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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