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税的差旅费津贴到底怎么把握?

员工出差,除了按实际支出据实报销之外,还可以按天发一些“补贴”,这些补贴既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也不需要发票,同时也不缴个人所得税,属于非常“划算”的支出。

但一天补贴多少合适呢?如果公司的差旅费制度规定,公司员工出差,按不同级别和不同区域,每天有一定的标准,例如普通员工去省会城市出差,一天补贴200元,经理则一天补贴400元。这个一天200元、400元的补贴是高了还是低了呢?

首先,税务总局并没有规定,企业一天应补贴多少是合理的。法律把合理性的规定权授予了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其他如省国税局之类,是无权进行规定的。也就是说,税务方面对此没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实际上,目前税务机关对企业具体开支金额的限制已经越来越少,最常见的限制:


利率: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佣金:保险业合同总额15%、其他业5%

招待费:按60%计人,且不超过年营业收人0.5%

广告宣传费:年营业收入的15%

工会经费:工资总额2%

幅利费:工资总额14%

教育经费:工资总额8%

党的经费:工资总额1%

另外,法律、法规或者税务总局授权由各地制定的比例标准也非常少。例如,如果企业给员工发“通信费补贴”,这个补贴该发多少就没有限制,但规定必须计征个税。因为“通信费补贴”里面显然既有因公的通信,也有因私的通信,税务总局授权各省局制定标准,规定里面因私多少、因公多少,只对因私部分计征个税,这样相当于由省局制定了一个扣除标准。除此之外,包括员工差旅费津贴在内的大量开支,税法都没有限制的规定。

其次,政府对于公务员差旅费贴补,可能制定有自己的标准。实际上,税务人员出差一天补贴多少,就是按政府规定的这类标准执行的,企业的标准是否必须与政府的标准看齐呢?除了国有企业之外,并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私人企业的差旅费标准必须与政府标准看齐。企业按公司章程,制定制度除法律、法规之外,并不需要关注其他部门和单位的规定。

不仅是差旅津贴的金额,比如政府规定,司局级出差乘飞机不能坐头等舱,但非国有企业如果规定普通员工也可以坐头等舱,是完全合法的,不要认为公司普通员工级别不如司局级高,因为二者没有可比性,企业经营自主权只要没有违反法律,就受法律保护。

从以上两点可以看出来,企业自行制定的制度,就是自己的“法律”,税务机关并没有干预和推翻的权力。

现实中,有些地方的税务机关制定了关于企业差旅费的补贴标准,要求企业遵照,这是违法和越权的。因为法律只授权税务总局可以制定标准,除非税局确权,比如前文的“通信费补贴”,否则地方税务机关无权制定企业的开支标准。

不仅是差旅费津贴标准,包括废品率、损耗率、损失比例、是否分红等,都不存在税务方面的强制标准。

所以,企业制定的制度,税务并无权力否定。企业必须完善自己的制度,更好地为提升抗税务风险能力服务。如果企业没有制定自己的制度,或者实际发放的补贴高于自己的制度,则就给税务机关留下了“不认账”的自由裁量空间。

当然,并不是说企业可以随意制定标准,一个员工月工资才3000元,出差一天就补贴500元,显然是非常过分的,此时,税务人员可以以“没有合理性”来否定这个比较高的补贴。

由此可以总结,企业的支出标准,应该从两个角度来保障,一是合理,是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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