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安全也要设计单位管?看一下危险化学品法

国庆期间,国家应急管理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由于这些年危险化学品行业发生了很多重大特大的安全事故,为了遏制这些重大特大事故,确实也很有必要制定这样一部法律。

这个法律起草的时候实际上是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条文进行修改,上升为法律。

一般来说法律规定的都是一些大的原则,不是很细的内容,而相对应的条例就会规定的比较细致,可以看出这个征求意见稿确实是一个条例这样的一个内容,详细程度上来说确实是一个条例。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七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提出保障安全的措施建议。”

这个内容还算是正常,《危险化学品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中就细化了这样的要求,要求提出在试生产过程和正常运行过程中的建议。

然而在征求意见稿第110条,“设计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进行设计,或者在设计中未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以及措施建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这是相应的罚则。

从这一条来看,提出的建议就不仅仅是试生产和正常运行中所需要的建议,还有施工过程的安全建议,如果这一条实施的话,施工期间的安全也就和设计单位有了一定的关联,实际上除了危大工程要求设计单位对施工过程相应的安全建议,一般来说施工期间的安全和设计单位关系并不大。

安全设施设计一般不管施工期间的安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反而考虑了工期间的职业病防治管理,而这一块其实是写了也是一个很形式化的东西,据说以后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也要把施工期间的职业病防治管理内容给删除掉,因为施工期间的安全是住建部门来管的,应急管理部门仅是监管。

不知道这一块是以后的发展方向还是其他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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