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属于家暴,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你以为只有殴打身体才是暴力吗?NO
侮辱、谩骂、恐吓等精神暴力也是家暴
施暴者不分男女,家暴行为都应当被禁止
11日,重庆市高法院发布
呼吁遭遇家暴者勇于向家暴说“不”
01
遭遇前任恐吓、骚扰
法院: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申请人(女)与被申请人(男)相识后成为男女朋友,并居住在一起。恋爱同居关系结束后,被申请人经常通过微信、短信、电话等方式,对申请人进行威胁、辱骂。
2020年7月,申请人报警,称被申请人自2014年开始以公开双方的不雅照等手段威胁申请人不能分手,否则让申请人身败名裂。此后,申请人到医院就医,门诊病历及测评结果报告载明:因长期(2014年以来)受到前男友恐吓、骚扰,情绪低落、焦虑、紧张,测评结果为可能严重焦虑症状、可能严重抑郁等。
法官表示,根据当事人举示的证据及法院的调查,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经常性地通过手机短信等形式对申请人进行威胁、骚扰。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法院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跟踪、威胁、骚扰、谩骂以及其他危害人身安全的行为。
02
为迫使妻子同意离婚
他恶意减少妻儿生活费
申请人(女)与被申请人(男)一对夫妻,并育有一子。婚后两人进行明确分工,丈夫负责外出工作赚钱,妻子全职照顾家里。
2019年,因常为日常生活琐事发生纠纷,男方提出离婚,女方不肯。男方便先后两次降低妻儿的生活费,从原来每月4000元降至每月1000元,意图迫使女方同意离婚。
此后,因生活费用无法负担自己与儿子的日常生活开支,陷入生活困境及精神压力的女方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男方停止侵害行为,按月足额支付生活费用。
法院裁定,被申请人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内于每月30号前按照重庆市2019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支付申请人母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活费用2013元(不包含孩子教育医疗等费用开支)。如被申请人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3
公公遭儿媳多次辱骂
法院裁定禁止实施家庭暴力
73岁的张大明(化名)与儿媳王芳(化名)共同居住。两人因家庭琐事多次发生矛盾。张大明声称共同生活期间,儿媳持续实施家庭暴力,他被多次辱骂,并留存了被辱骂的短信。
为此,张大明多次报警,派出所亦多次出警。2018年8月,张大明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禁止被申请人王芳以各种方式辱骂、殴打、威胁申请人。
法院裁定,被申请人禁止被申请人谩骂、威胁申请人。法官表示,家庭暴力不仅存在于夫妻之间,还存在于父母子女等其他家庭成员之间。为维护老年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法院作出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裁定。
04
以非法手段定位、跟踪骚扰
构成家庭暴力
申请人小梅(化名)与张成(化名)系夫妻关系。
2018年3月以来,张成多次殴打、威胁小梅,并且还通过非法途径购买跟踪设备,长期跟踪、定位小梅,并冻结她的私人QQ、微信等互联网平台,严重干扰了小梅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不得已,小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张成离婚。为了避免自己及其亲友在诉讼阶段遭受非法侵害,她同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张成殴打、威胁自己及亲属;禁止张成骚扰、跟踪自己。
法院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
法官表示,家庭暴力有很多种表现形式,有身体暴力、性暴力、冷暴力、精神暴力等。精神暴力的范畴囊括侮辱、诽谤、散布隐私、威胁、跟踪、骚扰等。而通过非法手段购买跟踪器材,不分昼夜的定位妻子的日常行踪并跟踪妻子以及私自冻结妻子社交平台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妻子正常的生活,对其心理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其行为构成了家庭暴力中的精神暴力,故人民法院应当签发保护令禁止该丈夫对其妻子再进行骚扰、跟踪。
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习法者说提醒,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固定证据尤为重要。比如,遭遇辱骂、跟踪,可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保存电子证据;对于恶意减少支付抚养费、赡养费等经济控制的家庭暴力行为,可提供其他书证作为证明;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亲属、朋友、邻居等了解情况的,则可以作为证人提供证言,证明家庭暴力行为的切实存在。
习法者说提醒,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固定证据尤为重要。比如,遭遇辱骂、跟踪,可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保存电子证据;对于恶意减少支付抚养费、赡养费等经济控制的家庭暴力行为,可提供其他书证作为证明;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亲属、朋友、邻居等了解情况的,则可以作为证人提供证言,证明家庭暴力行为的切实存在。来源:重庆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