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类犯罪的管辖
今年9月1日起,刑事案件管辖分工有了调整。那么关于走私类刑事案件的管辖是如何规定的呢?
走私类违法犯罪案件的管辖划分体现出两个特点,即,一是看职能,二是看地盘即监管区。
如何理解“看职能”。众所周知,海关缉私人员属于缉私警察,海关缉私局在顶层隶属于海关总署和公安部,缉私警察属于公安部的警种部门,当然在地方上有点差别,缉私局不隶属于地方公机关。因此,从职能上说,走私普通货物案件都归海关缉私局管辖,例如冷链食品。
对于走私特殊货物的,若刑法规定特别罪名的,归公安管辖。像这样特别规定的罪名,刑侦管7个,如走私核材料,走私武器弹药,走私珍贵动植物制品,走私固体废物,走私贵重金属等;经侦管1个,如走私假币;禁毒管2个,如走私毒品罪等;治安管1个,如走私淫秽物品罪。
如何理解“看监管区”。如果从地盘角度看,只要是在海关监管区查获的,不论是什么货物,都归海关缉私局管辖,公安没有管辖权。出了海关监管区的,只有普通货物仍归海关缉私局管辖,其他特别罪名归公安管辖。
结语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无论是否在海关监管区查获,都归海关缉私局管辖,而非地方公安机关管辖。同时,走私类罪名在审查起诉环节一般归第二检察部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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