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是否以有能力为构罪要件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就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的不作为犯罪。需要提示的是,不作为犯是针对义务而言,而非坐那块一动不动就叫不作为。
不作为犯的基本原理的前提,有义务作为、有能力作为而不作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前提之一需是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但是,在法条表述中,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中间用“或者”连接,使得人们误以为逃匿的不论有无支付能力,都可入罪。因此,笔者觉得,也是大胆首创,把或者这一连词解释为“以及”,这样有能力支付就成为兜底性要求,相应地,逃匿就需要受到有能力要件制约,这才符合常识。
但是,作为实务界来说,也需要明白,最高法院的解读意见认为,逃匿的不论逃匿时有无能力支付都够罪。
最高法院喻博士解读大意认为,逃匿的,说明拒不支付者缺乏与员工的沟通,不利于矛盾的解决,故不要求能力要素。可能在实务中大家会以解读意见为准,但是这一解释不符合不作为犯原理常识。对于此,张明楷教授持相反主张,有兴趣的,可以比较,从而正确把握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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