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处罚
1.立案阶段: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3.审查阶段: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
4.告知阶段: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其他形式送达。
7.执行阶段: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8.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