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臣律所|读者提问:口头遗嘱在何种情况下有效?
孙先生提问
1970年7月,当时我只有6岁,母亲因病去世,两年后父亲再婚。1973 年父亲与继母(李某)生育了弟弟小刚,我一直跟随父亲、继母、弟弟一起生活,继母也对我视如己出。继母的父母早已过世。2010年8月,我父亲去世。今年9月,继母也因病去世。继母去世后,小刚认为,我不是继母亲生儿子,无权继承其生母(我的继母)名下 80 万元存款,并声称生母生前立下口头遗嘱,将 80 万元存款全留给他一人。请问律师:继母的口头遗嘱是否有效?我是否有权继承继母的身后遗产?
律师分析
相臣律师事务所主任卢彦民律师解答,《婚姻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关系,主要从三方面考虑,一、抚养教育关系的形成前提是继子女未成年。二、需要有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的事实。三、抚养事实持续足够长的时间。
根据孙先生所述,其与继母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即孙先生享有同弟弟小刚同等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也包括对继母身后遗产的继承。《继承法》第17条第5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律师说,所谓危急情况,主要是指当事人已经濒临死亡或有随时死亡的危险。另外,遗嘱见证人不能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若小刚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生母在订立口头遗嘱时有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生母订立口头遗嘱时,是处在危急情况下,则该口头遗嘱无效。若能提供上述证明,则该口头遗嘱有效。
由于孙先生的父亲以及继母的父母均已过世,若继母的口头遗嘱无效,根据《继承法》第5条规定,孙先生与弟弟小刚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遗产,各自分得老人遗产的二分之一。若继母的口头遗嘱有效,继承则应遵照遗嘱办理,遗产将全部归小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