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费、劳务费发票财税大全
案例:某公司2018年1月份至2019年7月份共计接受劳务派遣发票652份,涉及金额2890万元,经过核实上游,发现省外的这家劳务派遣公司已经走光失联。经查,这家公司接受劳务派遣,接受的不是人,全是票!都是老板以不到3%手续费买来的劳务派遣费发票,其实并未派遣一个人。
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公司,是把工人介绍给其他需要用工的单位。
用工单位(接受方),直接雇佣工人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
在企业的诸多成本当中,劳务成本的比重向来都是比较大的,尤其是制造业和服务业,人工成本可能占据了企业成本一大部分。虽然人员工资在企业所得税政策中是可以税前扣除的,但是在增值税中,雇员为雇主提供的劳动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企业支付工资无法取得可以进项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就导致企业的增值税税负比较高。
很多企业都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减轻增值税税负。这种方式不失为一种很好的减轻税负的方法,但是使用不当,却会给企业带来极大的税务风险。
劳务派遣的特殊性,劳务派遣的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
为鼓励劳务派遣行业发展,避免对其重复征税,国家对劳务派遣机构适用差额征税政策,即劳务派遣机构为派遣劳工支付的工资、保险和公积金等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劳务派遣公司的实际税负率很低,因此它向实际用工单位收取的管理费不高,一般集中在2%~3%之间。
它对用人单位临时用工难的问题起到了缓解作用,是社会经济进步的体现。但由于其自身业务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在税收管理上仍存在一些难点。
税务稽查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用工单位让劳务派遣机构为其虚开劳务发票的情况在少数企业中确实存在,成为劳务派遣行业内的秘密。
(一)劳务派遣提供方
如果协议(合同)约定用工单位将劳务派遣员工的各项费用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确认提供服务收入,并将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社保、福利等支出作为成本、费用税前列支;
如果协议(合同)约定用工单位直接支付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社保、福利等,劳务派遣公司仅就其收取的服务费确认收入,劳务派遣员工的各项支出不得作为成本、费用税前列支。
(二)劳务派遣接受方
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需要取得相应的发票作为扣除凭证。
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这种情形无需取得相应的发票,以工资单、支付凭证、代扣个税完税证明等作为扣除凭证。
要注意对劳务派遣员工人数的控制,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2 号)第四条规定:“劳务派遣员工数量尽量不要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例:公司的保洁、保安人员,虽然这个岗位人员变动性很大,但是如果公司平时就固定存在这个岗位,并且员工参加单位的考勤、服从单位的规章制度管理,那么这种情况就属于存在实际雇佣关系并且有一定连续性,应该按照工资薪金处理,并且需要给这些员工缴纳社保,当然如果这些员工已经其他单位交过一份了,就不需要再重复交纳。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应作为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企业雇佣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也属于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范畴。
如果临时工与企业:不存在实际雇佣关系;没有与单位签订有期限的劳动合同;只是提供偶尔或按次提供的劳务,并按次支付报酬。这种情况就应该按照劳务费处理。
如:企业办公室等房屋装修,请来的粉刷工,油漆工,搬运货物临时找来的搬运工,企业一般是不会固定设置这些岗位,员工提供的也不是连续性的服务,这类员工提供劳务需要去税局代开劳务发票,企业凭劳务发票入账,个人所得税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
劳务费虽然也是人工费用,但是和工资薪酬分开。劳务费的金额是不作为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的基数的。
被劳务派遣的员工的社保应该由谁缴纳关键要看当初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合同是如何签订的。
如果合同中约定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劳务费,由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给被派遣员工工资,并且缴纳社保的,那么该情形下用工单位与被劳务派遣的员工不存在实际雇佣关系,也不需要承担社保,并且如果被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应该由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可以协助。主要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可以和用工单位协商赔偿事项。
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劳务费 贷:银行存款
政策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案例: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通过数据对比分析等方法,成功查处一起颇为隐蔽的虚开劳务发票偷逃税案件。
“南辕北辙”的疑点根据上级部门案源部署,杭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前不久对A公司开展抽查,发现A公司与某劳务派遣机构(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约定A公司将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和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B公司代为发放,B公司为A公司开具劳务费发票。
细看合同,稽查人员敏感地注意到,A公司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而B公司位于广西某市,两地相距甚远,B公司在杭州市管理劳动者显得牵强。
就此询问,得到的答复是,A公司在实际操作中只需将资金转到B公司账户,B公司扣除管理费后,资金回流至A公司会计私人账户,用于发放劳动者工资。A公司还提供了会计发放工资的清单以及与B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明确,A公司为加强对劳动者的管理,与B公司达成协议,由A公司按绩效考核制度自行发放工资。
层层掩盖的真相A公司做法不合常规,但似乎能逻辑自洽。然而,凭着多年办案积累的经验,稽查人员没有轻易相信这个解释。通过与银行的信息沟通渠道,稽查人员调取了A公司会计的银行流水,逐条查看资金流出账户的户名信息,发现资金流出账户与A公司自有员工的工资账户有较多重合。深入检查,稽查人员发现,回流至A公司会计个人账户的资金,绝大部分流向A公司的高管,只有少部分流向真正的劳务派遣人员,而且A公司没有为这些劳务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没有为工资薪金超过扣除标准的劳务人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显然,A公司取得的劳务发票与其实际支付的劳务报酬不符,目的在于由此大幅降低公司账面上发放给高管的工资,逃避有关高收入人员的个人所得税。
稽查人员通过复盘发现,将有关账外奖金并入后,A公司高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由20%上涨至45%。
面对稽查人员展示的证据,A公司承认了让他人为其虚开劳务发票的违法事实,套回的资金用于账外发放公司高管工资奖金,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查明的事实,杭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对A公司作出处理,责令该公司补扣个人所得税69.94万元,对应扣未扣的税款处以50%的罚款,并对其接受虚开发票的行为进行处罚。
案例:
某勘测设计研究院勘测总队在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 12月31 日期间先后在 F县、 Z 县、 Q 县、 Y 县、 S 县、 H 市等地承接水利水电勘测工程多起, 工程项目所在地大多在山区,该单位所承接的勘测设计工程项目除部分技术难度大,专业性强的工作由该公司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其他劳务性工作通过就近招收劳务工或当地村民来完成。
勘测设计工程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 由项目经理负责工程施工所在地的所有款项支付, 项目经理凭发票回单位进行核销。劳务用工的费用以现金支付给劳务工,收到劳务费的劳务工未开具发票。
该单位财务人员缪某于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 12月31 日 多次与 S 市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实际负责人赵某、 宋某夫妇联系, 商定按照开票金额的 1.5% 支付手续费购买劳务费发票162份, 虚开劳务费发票金额共计3351万元, 造成实际提供劳务的劳务工少缴各项税费254万元。
处罚:某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勘测总队在没有接受劳务派遣企业提供真实派遣劳务的情形下, 虚开劳务发票 162 份, 涉及金额 3351 万元, 造成实际提供劳务的单位或个人不缴各项税费254 万元。该单位虚开发票违法行为,违反 《发票管理办法》 第 22 条第 2 款, 即: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根据 《发票管理办法》第 41 条 “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 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 1 倍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 处该单位254万元罚款。
案例:
我们是做园林景观工程的,属地在郑州,现收到一份属地在余江的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税收编码为:人力资源服务*劳务费。该业务对于我们公司来说有什么税务风险?
专家回复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这种情况可以为贵公司全额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您可以根据对方提供服务类型、金额以及对方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即是否为小规模纳税人)来判断发票的开具是否正确,同时您可以登录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发票的真伪。
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人力资源服务,是指提供公共就业、劳务派遣、人才委托招聘、劳动力外包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安全保护服务,是指提供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等的业务活动。包括场所住宅保安、特种保安、安全系统监控以及其他安保服务。
财税〔2016〕47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1)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6%)
(2)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1)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三、其他政策
(一)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4月30日
1.劳务费支出要不要获取发票?
税务对此给出的解释是,个人小额零星劳务费以税务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依据。
“小额零星”的判断标准是不超过增值税规定的起征点,通常按次不超过800元,按月不超过3万元,具体以各地最新政策为准。超过这一标准,应到税务代开发票,企业凭代开的发票入账后,才能将这笔劳务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可见小额劳务费并非一定要取得发票,劳务费凭借“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也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注意了,内部凭证应载明劳务提供人的姓名、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信息。之所以需要这些信息,一是为了备查,二是为了申报个税。
还有一点,小额零星劳务费,即便没有超过个税起征点(800元),企业也应为其申报个税。
2.如何代开劳务费发票
如果劳务费金额较大,企业需要凭票入账的,个人应向税务申请代开劳务费发票。问题在于,个人开票意愿并不强。如果劳务费金额较大,为促成合作,个人或许有此动力。如果劳务费金额较小,个人又怎会愿意耗时耗力跑税务代开呢?
好在目前各地税务已经开通手机APP或公众号,APP上和公众号上即可代开个人劳务费发票。技术手段的进步或许可以部分解决个人劳务费代开手续繁杂的问题。
3.个人代开劳务费发票要交哪些税
现在税务已经明确了,个人去税务机关代开劳务费发票,税务机关不再征收个税,个税由支付款项的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在税务代开发票时,只需缴纳增值税与相应附加税,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与附加税可以减免。
4.劳务费的个税扣缴
用工单位代扣代缴劳务费个税,这点大家都明白。现实中令用工单位烦恼的情形是,劳务报酬约定的是税后报酬。
很多时候,企业劳务用工没有严格的合同约定,双方对劳务费的理解就会产生偏差。特别是一些业务领导在谈劳务项目时,可能没有意识到公司还需要代扣代缴个税,直接就承诺给对方多少报酬了。等到支付劳务报酬时争执自然就起来了。
解决这个问题的思路有两个:一是把承诺的劳务费标准提升,财务正常代扣代缴个税,扣完税后让个人能拿到手的金额正好和原来约定的一样多;另一是由企业替个人缴纳个税,这部分个税做账时应记作“营业务支出”,且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从规范财务和税务的角度考虑,建议采取第一个思路。
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时,把税后金额还原为税前金额,然后再做个税扣缴,经此一绕弯,很多企业的老板难免会认为这加重了企业的税负,不愿吃这个“亏”,这就造成了许多劳务费挂账的情形。
劳务费如果不代扣代缴个税,直接做费用处理,企业会有税务风险;如果不做费用处理,就只能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挂账,这会虚增公司资产,造成公司资产不实,税务风险仍旧存在。
5.劳务费与工资的差别
首先,分清楚主次。如果员工已经有单位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保的,定为“主”,在其他单位还有兼职的,定为“次”。兼职取得的劳动报酬,应作劳务费处理。
其次,关注实质。如果员工是在集团内或者系统内兼职,应把两处或两处以上的劳动报酬(工资加劳务费)合在一起做工资处理。
6.返聘退休人员的薪酬
企业返聘退休人员,比较常见,给他们发放的报酬怎么缴个税呢,按工资缴,还是按劳务费缴?这得分两种情况:
第一,如果只是临时性返聘(六个月以内),或顾问性质的返聘(不是全天候上班),支付给退休返聘人员的工资应按照劳务费代扣代缴个税;
第二,如果返聘人员比照正式员工管理,返聘时限较长(六个月以上),支付给退休返聘人员的工资,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代扣代缴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