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这样健康告知不对

01
今天针对健康告知,还是想专门的跟大家提个醒:
在健康告知的询问中,有一类非常常见的询问内容,就是询问是否有不明性质的肿物、肿块,有的询问会更详细一些,会在询问中一并列出息肉、结节、赘生物、囊肿、占位、包块,或与之类似的描述。
我发现一部分伙伴对这一询问的理解不太准确,以至于没有做好如实告知。
比如说,我们在体表无意间发现有个小疙瘩,去医院做了B超,B超结果是:考虑脂肪瘤,医生也说没啥事儿,没让治疗,也没让手术。
那对于这个小疙瘩,也就是B超结果的脂肪瘤,是否属于询问中的“不明性质的肿块”?
有伙伴会认为脂肪瘤不属于“不明性质的肿块”,不用告知。
因为它询问的是“不明性质”,而我们已经被诊断为脂肪瘤了,是属于明确性质的,自然不在询问范围内。
从普通人的认知范围来说,这种理解是说的过去的。
但是,从医学上来说,这种理解其实是错误的。
对于肿物来说,不论肿块、结节、息肉、囊肿还是其他类似的,明确性质的金标准只有一个,就是做病理检查。
换言之,只要没有做病理检查,身体上的所有肿块都算是未明确性质的,就在该条的询问范围内。
而做病理检查,就得先手术切除或者做穿刺。
甚至有时候穿刺活检的结果都会有争议,因为穿刺的结果如果是良性,其实并不100%准确,可能穿刺取材的位置不好,没有取到癌细胞。
但B超结果上的“脂肪瘤”算什么呢?
B超结果上的脂肪瘤只是一个倾向性的诊断,并且医生出具的报告也很有讲究的,通常都写的是“考虑脂肪瘤”或类似的表达,“考虑”二字就表明的是倾向性诊断,并不是明确性质的。
所以请大家记住:
只要健康告知中对肿物、肿块、结节等这些有问到是否有明确性质,其实就是问有没有做病理检查,只有做过病理检查才算是明确性质的,没有做过都算没有明确性质,是不符合健康告知的,不能直接买的。
另外,像肿物、占位、包块等这些词在医学上都是非常大的概念,基本上算是囊括了一切与恶性肿瘤沾边的东西,所以当你看到健康告知只问到“肿物”而没有问“结节”时,不要简单的以为甲状腺结节不在询问范围内,不用告知,实际上结节是在肿物的涵盖范围内的。
正确的理解是,当健康告知询问到“不明性质的XX”时,基本预示者我们身上新长出来的,非正常组织的,与恶性肿瘤可能占边的,都在它的询问范围内。
02
有的时候我是真的觉得保险行业不配赢得消费者的尊敬。
保险公司,不论大小,不仅不为消费者着想,还处处挖陷阱。
还是以“是否有不明性质的肿物、肿块”这一询问来说,保险公司完全可以写的更明确一些,并且不增加任何成本。
比如说可以这样问:
“是否有不明性质的肿物、肿块(明确性质以病理检查结果为准)”
或者这样问:
“是否有肿物、肿块且没有做病理检查明确为良性”
增加几个字就能解决的事情,但保险公司就是不做,非要问的不清不楚的;
这必然会导致一部分消费者受限于认知而没有做好如实告知,而发生理赔了,保险公司又反过来机械的以没有如实告知拒赔。
这样的保险公司,消费者能不骂?这样的保险行业名声能好?
但这也都是一些牢骚话,我们不能指望保险公司去改,也指望不上,只能自己多了解一点来避免。
03
如果我们已经因为理解偏差导致没有如实告知怎么办?
只要还没有出险,其实都还好办,最标准的办法是补充告知,让保险公司重新审核,该正常承保的正常承保,该拒保的拒保、该除外责任的除外责任,该加费的加费。
保单生效超过两年的,补充告知基本都不会被拒保,因为有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但有可能会加费或除外责任。
比较难办的是这种情况:
因为理解偏差没有如实告知,保险期间内自己也没有发现,保单也还没有生效超过两年,然后患病了,申请理赔时被保险公司发现没有如实告知。
这会使我们很被动,顺利获得理赔几乎不可能,想争取的话基本都要提请诉讼。
我们以何依据为自己辩护呢?
我在《不如实告知一定会影响理赔吗?》有跟大家分享过一个理赔纠纷诉讼案例,很值得借鉴。
案例中被保人没有如实告知甲状腺结节,然后甲状腺结节确诊为甲状腺癌,保险公司拒赔,被保人提请诉讼,最终法院判被保人胜诉并给出了五大判决理由。
最核心的是这些:
1)应当如实告知的内容仅限于投保人“明知”的事实,而不包括“应知”的事实。
2)询问内容过于专业,被保人作为非医学专业的普通老百姓,单凭自己的知识结构和生活经验并不能对询问做出正确答复。
3)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经营人身保险的保险公司不应当利用投保人的告知义务而免除自身“健康体检“的责任。
5)只有未如实告知内容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才有权解除合同;
6)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这些其实可以往任何一件不如实告知诉讼案例中套,但起真正决定性作用的是第6条,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公司经常犯一些时间性的错误,所以如果你能跟保险公司拖超过30天而不解除合同(以下发解除合同通知书为准),就能获得最终的胜利。
再不行的话,我在《网络投保的一个大Bug》也有跟大家分享过另外一个思路:投保轨迹,没有投保轨迹,保险公司就无法证明在投保时有询问健康告知。
但利用这些来辩护也不是一定能胜诉,最终能不能胜诉,要取决于不如实告知的内容,取决于健康告知的询问,也取决于你对保险知识的了解,取决于你跟保险公司抗争的决心,以及遇到的律师、法官的水平。
04
千言万语一句话,买保险的路上全是坑啊!
但也不要被吓着了,保险行业的整体获赔率在97%以上,正常获得理赔的还是绝大多数,不能获得理赔的是极少数,并且在这极少数中,因为理解偏差而导致没有如实告知的还占更少数。
所以,也千万不要因为买保险中的沟沟坎坎而全盘否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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