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 汕尾全市实施不动产登记,老证继续有用
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
时间:2016-06-25 文章来源:汕尾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切实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安排,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6年6月30日起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和职责。根据市编委《关于整合我市不动产登记职责及机构设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印发<汕尾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汕尾市房地产管理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在市国土资源局设立不动产登记局,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承担我市不动产登记管理的日常业务工作。将市房地产管理局成建制划归市国土资源局管理,更名为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承担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受理、初审、颁证工作。
二、市级审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区域:2016年6月24日起,市区、城区、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华侨管理区、星都经济开发区停止发放各类原不动产权属证书,进行系统升级改造和服务窗口调整。6月30日起,统一颁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新的不动产权证启用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业务时,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证。
三、下列不动产权利,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建设用地使用权;(五)宅基地使用权;(六)海域使用权;(七)地役权;(八)抵押权;(九)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暂由原发证机关办理,5年过渡期满后纳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统一办理。
四、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五、不动产统一登记申请受理地点。市区不动产登记受理窗口设立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城区、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华侨管理区和星都经济开发区登记业务由各国土资源分局窗口受理后移交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
特此通告
汕尾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3日
2016年7月24日 星期日 丙申年六月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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