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不要把简单问题复杂化

简单来说,就是我父亲在世的时候,我和我父亲共同买了一套单位集资房,准备给我父亲养老。房子没有房产证,但有当年与单位签订的合同。

2014年1月25日,我父亲去世;2020年12月,我奶奶去世。我父亲与母亲早年就已经离婚,爷爷也在我父亲出生后不久也去世了。

现在,通知要办理房产证,需要去公证。我姑姑这才告诉我,我父亲在和我母亲结婚之前,还有一段婚姻,而且有一个孩子。我今年30岁了,从来没与这个所谓的哥哥联系过,不知道有这么个人存在。目前,公证这块无法办理,我也不愿意把自己辛苦和父亲买的财产莫名其妙地分给一个陌生人。

另外,我父亲的其他兄弟姐妹都可以在公证书上签字,放弃这套房产的继承权。但这个兄弟这里却过不去。

财产该如何继承,怎么办能对我最有利?现在的这个尴尬的情况,我该怎么操作?或者放弃办理房产证会有什么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部分的相关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这里,没有提到遗嘱,没有提到遗赠抚养协议,也没有提到丧失继承权的情况。因此,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析。

1.“我和我父亲共同买了一套”这句话怎么理解?

你只是买房的见证者,还是确实为这套房子出了资金的?即使你出了资金,是否成年(不知道这个房子是什么时候购买的,而你父亲去世的时候,你应该是24岁),是否有出了资金的证据?

2.如何继承财产?

第一种情况:如果你只是购买这套房的见证者,或者即使出了钱,也成年了,但是没有证据。

这个时候这个哥哥(姑且称为A)是有继承权的,而且与你继承的份额应该相同。另外,按照你的描述“我和我父亲共同买了一套”我父亲与母亲早年就已经离婚,这个房子应该与你母亲没有太大的关系。

由于父亲先于奶奶去世,所以,奶奶也有继承权。不过,鉴于奶奶也去世,你说的“我父亲的其他兄弟姐妹都可以签字公证放弃这套房产任何继承权”,所以,总体来说,你和A各占1/2。要具体计算的话,就是这样的:

按照正常的继承方式,应该是A占1/3,你占1/3,奶奶占1/3。其中,奶奶的1/3又因为奶奶的去世,由你父亲及其兄弟姐妹平均分割(假设你父亲有N个兄弟姐妹),那么,你父亲占1/3N(由你和A代位继承,你占1/6N,A占1/6N),剩下的是你父亲其他兄弟姐妹继承1/3-1/3N。

现在你又说了“我父亲的其他兄弟姐妹都可以在公证书上签字,放弃这套房产的继承权”,那么你可以在此基础上得到你父亲其他兄弟姐妹继承的1/3-1/3N的一半(A要占一半),即1/2(1/3-1/3N)。

综上,你和A各占1/3+1/6N+1/2(1/3-1/3N)=1/2。

第二种情况:如果有证据证明购买这房子时,自己已经成年且有出资证据。

那么,在这套房产的继承上可以扣除你的出资比例(你的出资金额除以当时房屋总金额)之后,再与A各占一半。

3.怎么办能对你最有利?

第一,找到当时出资及自己已经成年的证据,这样可以如前第二种情况所说,优先扣除一定的比例再平分。这一条可能不大现实,证据难找。

第二,父亲、奶奶去世之前,有没有遗嘱指定由你继承其份额。这一点也应该很难。

第三,让你父亲的其他兄弟姐妹将其继承的份额让给你。如果这样,你可以得到1/3+1/6N+1/3-1/3N=2/3-1/6N。其中,N越大,即你父亲的兄弟姐妹越多,你所占份额越多。

第四,如果能够说服A,让其自愿放弃继承,而且你父亲的其他兄弟姐妹也放弃继承,那这套房子的公证就好做了,全部份额归你。

4.放弃办理房产证的影响?

先不说没有房产证,这套房子以后不好买卖、转让、赠与、过户等问题,就是这套房子的继承将会是一个永久的麻烦。待你父亲的兄弟姐妹都逐渐逝世,晚辈日益增多,继承情况将越来越复杂,而且越来越难办。

现在父亲的兄弟姐妹还能说话,愿意放弃继承权。但如果他们去世,他们的子女、孙子是否愿意放弃继承权,那就得另说。人多心不一,更难协商解决。

【律师说法】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大家的财产不仅种类多,而且数量也多。加上一些诸如集资房、二婚(三婚)、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之类的特殊情况,让一个简单的继承问题变得不那么简单。如前所说,就是一个典型的问题。

因此,我个人认为,希望各位在处理自己的家产的时候,尽量提前有所准备。遗嘱也好,遗赠也罢,早打算早安排。不要有什么忌讳!要知道,你忌讳了,留给后人的便是一大堆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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