邾立军:当法律规则遭遇法律原则
2009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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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法律规则遭遇法律原则。
--以泸州遗赠案判决论证为视角
邾立军
(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38)
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an.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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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针对2001年“泸州遗赠案”的判决,至今仍然为人们所争论。在有明确有效的法律规则存在
时,是优先适用法律原则还是适用法律规则乃焦点所在。论文就案件判决的论证不足分别从理论角度与实证
角度加以分析,认为在此种情况下,若要优先适用法律原则需符合严格条件,应当通过法益衡量来决定优先适用问题,使判决论证具有正当性和可接受性。
关键词: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益衡量;可接受性(中图分类号]D920.0
一、泸州遗赠案判决与争议焦点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0215(2009)01-0099-04
法律原则,认为法律原则模糊而不确定,法律规则具有确定性和具体性,应优先适用法律规则。【2】那么,在个案中,当有可适用的法律规则时,但该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相冲突。此时应该适用法律规则还是法律原则?如何论证?这正是“泸
州遗赠案”的争议焦点之所在。
二、当法律规则遭遇法律原则:优先适用论证理论分析在对“泸州遗赠案”判决争论中,法律原则优先论者认为
2001年四川“泸州遗赠案”基本案情如下:四川泸州某厂已婚职工黄某与张某相识,并于1996年底公开以夫妻名义租房同居。2001年2月,黄某被确诊为肝癌晚期,住院治疗期间,张某以妻子名义照顾黄某。2001年4月20日,黄某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将其去世后的住房补贴、公积金、抚恤金、
原住房售价的一半以及手机赠与张某。黄某去世后,其合法
妻子蒋某拒绝执行这个遗嘱,于是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蒋某履行遗嘱。一审法院认为,遗赠虽是黄某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上合法,但黄某的遗赠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违反婚姻法关于夫
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与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依据《民法通则》第七条,应属无效民事
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基础,法律原则的效力高于法律规则,因此可超越法律规则,直接适用法律原则;而法律规则优先论者认为法律规则的确定性和具体性,而并非存在法律漏
洞的情况下,有法律规则就必须优先适用法律规则。事实上,持相反意见的双方对于本案法律适用问题都存有某种前见:法律原则或法律规则优先适用为当然推理前提。双方的
行为。原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尽管遗嘱形式上合法,但其内容却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另据《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间的继承权是婚姻效力的一种具体体现,蒋某本应享有继承权,黄某将财产赠与张某,实质上剥夺了蒋某的合法财产继承权,违反法律,应为无效,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泸州遗赠案”在我国法学界引起了很大的争论,出现了两种对立的观点,主要原因是法院在有具体法律规则时而直
理由都不充分,均不具有可接受性。法律原则优先论的理由不充分在于,认定法律原则的效力一定高于法律规则也是有问题的,法律原则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法律规则的基础,当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不一致时,此种法律原则的优先适用观点的理由不能成立。这是因为法律原则在法律位阶(LegalHierarchy)上的效力可能高于法律规则,但未必在任何情形
下均高于法律规则,如当法律规则处于位阶高于法律原则所在的法律时,则法律规则就可以凌驾于法律原则之上,而且也有法律原则被法律规则推翻的情形。【3】而法律规则优先论
接援引法律原则作出了判决。有学者肯定优先适用法律原
则,理由是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基础,法律原则效力高于
理由不充分在于,法律规则的确定性与具体性并不等于在任
何情形下法律规则的适用都具有正当性、效力上一定就具有
法律规则,本案的两审判决都采纳了公序良俗原则在法律适用效力上高于法律具体规则的观点;而有学者反对优先适用
优先性。如在某个特定案件中,若适用已有的法律规则将会
[收稿日期]2008一09-06
(作者简介3邾立军(19174一),男,安徽南陵人,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2007级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比较民法。[基金项目]上海市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助。项目编号:B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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