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以前的陈欠还需要缴纳吗?农业税都取消了,陈欠不交违法吗?
自古以来就有“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道理,那么农村以前的陈欠还要不要归还呢?很多90后、00后的朋友可能都没有听过“陈欠”这个词,它是属于一种借钱、借物所产生的负债关系;但是农村的陈欠,多是指的农户个人欠村集体的债务关系。这种需要偿还吗?
很多年以前,我听一个朋友说他父亲就是个胆子很大、也很有本事的人,说是借了村里的几万块钱一分都没有归还;但是现在照样好好的,没人问、没人追讨,也没有上黑名单。那个时候我以为是他在吹牛,因为在我的意识中欠钱都是需要偿还的,更何况是欠村里的钱,作为本村的村民就更需要及时偿还的。现在我大概明白了,那个朋友的父亲那几万块钱应该就是陈欠。整体来讲陈欠是不得强行追讨的,但是也没有明确的说“一笔勾销”,属于2006年取消农业税以前的历史遗留问题。
Ⅰ、最初的“陈欠”是纯粹的债务关系。
通过字面理解,我们知道“陈欠”就是陈年旧月的欠债。最早的陈欠其实并非是指的农户与村集体之间的关系,清朝时期的著作《福惠全书·莅任·禀帐赘说》就有“将桑田节年陈欠,概行清追”的记载,讲的就是最原始的“陈欠”。那个时候的陈欠泛指积欠很多年的债务,农桑活动、逢年过节一起欠下的债,到期后按照分行逐一的追讨回来。也就是说最早的陈欠应该就是类似于现在的借条、欠条一样,但是也是需要归还的。
Ⅱ、农民欠村集体陈欠的相关发展过程。
还要从上世纪的农村大集体时代讲起,也就是1958~1981年期间,各地的农村劳动和资源分配都是按照集体出工记工分的形式。土地还没有分到农户手里,农户只是公社的社员,需要一起参加村集体劳动。每个人的工分多与少,就决定了全年收入的多与少。那个时候家里未成年子女比较多的、伤病残疾等导致出工少的,工分就很少了,甚至还不抵消分粮食的折价款。还有的因为其它事情向村集体提出了借款请求的,这些欠款都是属于“陈欠”的范畴。分田到户以后国家规定村集体不得向农户收取陈欠和提留款,由乡镇收取农业税;但是到了2006年取消农业税之后,又出台了禁止向农民征收陈欠的通知。
Ⅲ、以前的陈欠还需要偿给村集体还吗?
虽然相关部门已经有了明文规定,禁止村集体向农民再收取陈欠和提留款,但是关于是否需要偿还,并没有明确的通知。也就是说,不偿还也基本上不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并且村集体还不得向农民暴力征收。很多人就认为这就是不需要偿还了,甚至有的人从那个时候起就有了“欠债还有理”的心态。不过还是要提醒大家,有偿还能力的还是要归还给村集体,用于公共设施开发和减少;如果当初是从农村信用合作社向个人银行账户划拨打款的,就更加要及时偿还,以免会被列入征信黑名单。对此,大家是怎么看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