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中小学校安全条例》明年3月1日起施行
校内校外“两手抓”筑牢校园安全网
《甘肃省中小学校安全条例》明年3月1日起施行
每日甘肃网12月4日讯据兰州晚报报道 学校安全是教育事业发展、学生成长成才的基础和保障,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安宁幸福与社会和谐稳定。12月3日,《甘肃省中小学校安全条例》由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为我省中小学校安全工作增添一重法治保障。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东亮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甘肃省中小学校安全条例》共六章,五十六条,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家庭、社会等各方面的责任,校园及其周边安全管理措施,保障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校园安全事故和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规定,为甘肃省中小学校安全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
李东亮说,《条例》聚焦近年来校园频发、群众反映强烈的安全问题,着力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从校园安全管理、学校周边安全管理两个领域,从制度机制建设、安全教育培训、房屋设施安全、食品安全、交通安全、公共卫生以及学校周边综合治理等多个方面,分别提出具体要求。
“校园安全关系千家万户,学生安全,全社会最为关注,保护好学生安全始终是我们工作的头等大事。出台《甘肃省中小学校安全条例》,是我省对学校安全工作的再强化再推动再落实,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学校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为我们今后开展学校安全工作以及保障师生和学校合法权益提供了一个系统的法律依据。”省教育厅学校安全与应急工作处处长张天福接受采访时表示。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田玥
《条例》解读
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
《条例》规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结合学校地域实际和学生的年龄特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学校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疏散和自救互救演练,提高学生的应急避险技能。学校应当定期对教师、安全保卫人员以及其他职工进行教育培训,提高教职工的安全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
《条例》同时规定,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实行封闭化管理,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校门口设置硬质防冲撞设施。小学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接送交接制度。
学校应当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食品安全的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登记、留样等制度,保证可追溯;食品加工过程,餐具清洗消毒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学校应当定期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证师生饮水安全。
组织研学等集体活动要开展安全评估
集体外出管理方面,《条例》明确,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社区服务、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适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学校组织学生校外实习的,应当事先征得学生监护人同意并取得学生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在实习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当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研学旅行、春(秋)游、夏(冬)令营等集体外出活动前,应当自行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方案和应急预案,提前拟定活动计划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做好学生安全教育,保障学生安全。
教职工不得侮辱、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条例》突出对教职工的行为规范,规定学校教职工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学校以及教职工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依照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惩戒措施,加强与学生监护人的沟通联系、共同教育。对患有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身心健康疾病的教职工,学校应当及时采取心理疏导、离岗治疗、调整工作岗位等必要处置措施。
学生实施欺凌暴力应视情况给予处理
《条例》针对学生欺凌和校园暴力事件时有发生、性侵害安全教育欠缺的问题,与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相衔接,从建立健全预防处理协调机制,健全完善工作制度,以及防控与处置的具体措施等方面作出规定。
《条例》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预防、处理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工作协调机制,推动形成政府部门、学校、家庭、社会参与的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防治工作体系。学校应当健全完善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工作制度,建立校领导、安保人员不定期巡查制度,加强学生日常行为教育管理,开展警示教育,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畅通学生、学生监护人和社会公众的举报投诉渠道,防范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的发生。
学校对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处理,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遭受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及时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开展相应的心理疏导;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学校应当进行批评教育,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处理。对严重的欺凌和暴力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学校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学生监护人发现学生有欺凌、暴力或者其他可能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教育纠正,并及时告知学校。
学校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学生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学生的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学校主管部门报告,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学生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扰乱学校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九种行为依法处置
《条例》对扰乱学校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行为进行了界定,解决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后出现的“校闹”问题,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和正常秩序。
《条例》明确,学校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学生、学生监护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侵占、毁损学校房屋、设施设备;在校园内或者学校周边安全区域内设置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塞大门、围堵办公场所和道路;在学校等公共场所停放尸体;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学校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跟踪、纠缠学校相关负责人,侮辱、恐吓教职工、学生;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学校;在互联网上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其他扰乱学校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行为。有前款行为或者有其他侵犯师生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置。
同时,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出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澄清。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田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