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考知识点:无效合同、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
今天主要是学习了合同的几种情形:效力待定合同、无效合同、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
一、了解各种合同
重点记忆:无效合同、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的情形(多次考过)
强调一下:
1、关于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其造成合同的无效的情形主要是由于违法行为造成的;而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属相对无效的合同。
我们主要记住一点:无效合同是违法的,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违心的。
2、部分内容涉及到的时间主要是1个月内
3、撤销权:A、规定期限(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B、主动放弃撤销权。
二、无代理权人代订的合同(该内容了解即可)
扩展:
表见代理: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
三、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了解即可)
【真题练习】关于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有( )
A、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
B、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可撤销合同
C、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并不因当事人的放弃而消灭
D、可撤销合同被撤销前取得的财产不需返还
E、当事人请求变更的合同,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正确答案:AE
【解析】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有:(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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