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梅州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明年起施行
日前,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梅州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的决定》,《梅州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获全票批准通过,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李玉妹对该条例给予了充分肯定。《条例》的通过为梅州市红色资源保护相关政策的落地奠定了基础。《条例》于2020年12月4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经市委批复同意后,市人大常委会将《梅州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确定为梅州市立法制定项目。《条例》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牵头起草。2020年5月,市政府将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草案经过市人大常委会一审、二审,并经市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同意。2020年9月27日,梅州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并表决通过后,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条例》分为总则、保护名录、保护与管理、传承与利用、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四十四条,涵盖了立法定义、政府及各部门职责、保护名录编制、资金保障、保护利用规划、保护措施、传承利用方式等方面内容。
梅州是全国七个之一、广东省唯一全域属于原中央苏区的地级市,留下了众多的革命旧址、遗址、珍贵文物等红色资源。《条例》所称的红色资源是指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传播马克思列宁主义和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人民进行革命活动所形成的具有纪念、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旧址、遗址、遗迹、代表性建筑、纪念设施和代表性可移动实物,以及新中国成立后兴建的与新民主主义革命有关的纪念设施。《条例》的实施,将有利于加强对红色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对于传承红色基因,弘扬苏区精神,促进梅州原中央苏区经济社会全面振兴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指出,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保护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将红色资源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红色资源保护、管理、修缮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本辖区内红色资源保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红色资源保护工作,及时报告红色资源相关情况。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列入保护名录的不可移动红色资源的,由文化或者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梅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