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好游戏交好税||合理运用税收协定(六)
「前言」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进入全球化发展的新阶段。各式各样的境外商品漂洋过海来到我们的生活中,其中就不乏各式各样火到没朋友的手机游戏和电脑游戏,与之相伴产生的税收事项也呈现在境内外纳税人面前。
💡 我司以实务中所涉案例来提示广大纳税人,在涉及涉外税务问题时,应先从税收协定、协定议定书等入手,以谋求解决方案。
新加坡以设计创新闻名于世,游戏业也颇为发达,G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02年的游戏设计公司,新加坡税收居民。2018年11月,G公司将一款风靡狮城的RPG游戏的著作权以5000万元的价款转让予我国境内的一家主营游戏运营的P公司 。
得益于该转让事项,P公司拥有了前述游戏的著作权且取得了相应的软件登记证书。
在对该转让事项的特质详尽了解后,小必认为,P公司应按财产转让所得进行申报。
原因在于,特许权使用费实质为提供使用权对应的收入,而财产转让基于所有权的转移。本案例下,新加坡G公司转让予P公司的标的物为游戏版权(著作权),属于所有权转移的范畴,与之对应的收入即应属于财产转让所得。
P公司认为需扣缴预提所得税,真的是这样吗?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国内法并未对游戏版权类财产的来源作出明确规定,至此,问题的探索似乎又陷入困局。不过通过之前几篇同类型案例分析文的分享,相信大家也形成了这样的思维习惯,国际税收涉税事项应先从税收协定、协定议定书等入手,谋求解决方案。
第十三条“财产收益”,游戏版权属于不动产、动产、飞机船舶和股权之外的其他财产。第十三条“财产收益”第六款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本条以上各款所述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取得的收益,应仅在转让者为其居民的缔约国征税。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终于拨云见日,新加坡税收居民G公司作为转让者,该项转让行为应仅在新加坡征税,即境内P公司无需扣缴预提所得税。
各国税收协定中可咀嚼回味的条款颇多,针对本文案例中的财产收益条款,不同的税收协定中对征税权的约定也是不一致的,决不能一概而论,有兴趣的朋友可以持续关注我司公众号的后续案例分析,也欢迎大家来电咨询、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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