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豪送女友奔驰车 分手后偷偷开回去 女子起诉能要回吗?
谭瑛
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主任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国家婚姻家庭咨询师
据江苏新闻,孟女士和严先生同在南京溧水区一家集贸市场做生意。两人都离过婚,2019年5月确立恋爱关系一个月后,严先生花30万元买了一辆奔驰小轿车送给孟女士,车辆登记在孟女士名下。
随着交往深入,两人矛盾不断,最终分手。2019年11月,双方签了一份分手协议,约定奔驰车归孟女士所有。
不过,签完协议后,严先生越想越气,又把奔驰车偷偷开回了自己家。
为此,孟女士上法院状告严先生,要求对方归还奔驰车。严先生也提起了反诉,要求孟女士返还奔驰车。严先生认为,他是为了结婚才送给孟女士奔驰车。如今婚没结成,孟女士应该返还奔驰车。
严先生说:“这个车买起来就把我买空了。买的时候就讲两个人开开,没想到两个人走不到一起。要是走不到一起,我不可能买这个车。”
法官表示,经过调查,双方在签订《分手协议》后,孟女士又手写了一张便条,同意将奔驰车过户给严先生。
对此,孟女士辩解说,她是为了应付严先生的骚扰,才写下一张便条,同意将奔驰车还给严先生。
方弘:奔驰车是登记在孟女士名下,分手协议约定奔驰车归孟女士所有。仅凭孟女士手写了一张便条,同意将奔驰车过户给严先生。严先生可以要回这辆车吗?
谭瑛律师:这个故事听起来真的是一波三折,中间有过几次变化,第一次应该是两个人恋爱期间,严先生买了一辆车赠与孟女士。从情理上来讲,这种大额的赠与一般都是以结婚为目的的,抱着和对方结婚的目的才赠与这么大额的财产。从法律上来讲,如果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赠与,在双方最后没有结成婚的情况下,视为这个目的不能成就。既然目的不能成就,所赠与的大额财物,接受方是有义务返还的。
但是,这个案子又经历了第二个波折,他们在分手的时候,双方签署了一个分手协议,从法律上来讲,如果这个分手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况下,它应该是有效的。依据分手协议,奔驰车归孟女士所有,也就是双方自愿约定赠与给孟女士的车归孟女士所有。从法律上判断,第二阶段的时候,奔驰车是属于孟女士的。
但是,这个案子又发生了第三个波折,在签订分手协议之后,孟女士又写了一张便条,同意将奔驰车过户给严先生。从法律上来判断,如果便条是孟女士亲笔书写,不存在欺诈胁迫的话,那么便条也是有法律效力的,不能因为仅仅是写在一张便条上就否认它的效力。重点还要看是不是孟女士自愿写下的,有没有表达清楚这个车归严先生所有的意思,如果表达清楚了,即便是一张便条,从法律上来判断也是有法律效力的。通过案情表述,至少按照现有的证据来讲,这个车最终还是应该归严先生所有。
方弘:这车辆归谁所有,应该是以登记在谁名下判断的,现在车是登记在孟女士名下,孟女士虽然写了一个便条,但是她可以反悔,如果我们认定她是赠给严先生的话,赠与的东西没有转到严先生的名下,是不是可以反悔呢?
谭瑛律师:如果单纯从赠与来讲,赠与在没有履行之前,是可以反悔的,比如车辆要办理过户,房产要办理过户,钱财要有交付的一个行为。但是,本案当中并不是孟女士赠给严先生,不是一个赠与行为,整个案子是有前因后果的。
从最初的事由来看,应该是严先生买了一辆车赠与孟女士,现在孟女士写了一张便条,同意将奔驰车过户给严先生,不是孟女士对严先生的一种赠与,而是一种返还,从法律上应该是这样来理解。我认为如果是返还的话,自己做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况下,从法律上判断还是有效的。如果没有前面的原因,可以说孟女士写一张便条将车过户给严先生是赠与行为,但是因为有前面的原因,就不能说是孟女士赠与给严先生。
方弘:这个案子当中还有一个比较有意思的点,两人在签了分手协议约定奔驰车归孟女士所有之后,严先生偷偷的把这辆车开回了自己的家,开走车的时候,车应该还是属于孟女士的。严先生偷偷把车开走,这属于什么行为,能够认定为盗窃吗?
谭瑛律师:这个车归孟女士所有的情况下,作为严先生来讲,即便是他出钱买的车,他对这个车也不享有占有和处分的权利,他偷偷的去开这个车,从法律上来判断肯定是不合法的。
严先生的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盗窃可能就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孟女士没有写过便条说同意把车过户给严先生,那么严先生的行为是可以认定为盗窃的,相当于没有经过所有权人同意偷偷的把别人的财产拿回来了。即便是孟女士写了这张便条,严先生也不能偷偷的去把车开回来,他应该和孟女士商量,既然你同意把车过户给我,那这个车就应该交给我来管理使用。如果孟女士不同意的话,合法的途径应该是严先生凭着便条向法院起诉,法院判了之后车归他所有,他才有权利通过执行的方式把这个车拿回来。
因此,他自己偷偷去拿这个车,从法律程序上来讲应该是不合法的,但是因为最终孟女士是写过便条,说车归严先生,所以这个就还构不成盗窃,只是他处理的方式有点不恰当。
方弘:其实这个问题非常普遍,恋爱期间赠送的礼物或者转款,分手时可不可以要回来?如果是大额的钱财或者礼物,都认为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没有结婚的话,这些东西是可以要回来的,怎么来判断是否是大额的呢?
谭瑛律师:是否是大额赠与法律没有很详细的规定,在实践当中法官有自由裁量权,法官一般是根据日常的生活经验和生活法则来判断。举个例子,比如平常恋人之间表达爱意,可能会发一些520、1314的红包,一般来讲我们认为这是恋人之间互赠礼物的一种表达,爱意的表示。但是,如果赠与的是车、房或者几十万、十几万这种远远超过了日常礼尚往来的金额的话,一般就会被认定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前几天刚好是520,网上都流传一个段子,在转款的时候,最好不要转520或者1314,就转个500也行,防止以后分手,这些钱可能要不回来。恋爱期间大额的赠与,虽然说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回来,但实际上还是不太建议在恋爱期间赠送很大额的财物,双方已经确定结婚或者已经结婚后,再赠与可能更好一些。因为爱情的基础也不是建立在物质上。如果是一定要赠送很大额的礼物才能够继续下去的感情,在赠与的时候,大家还是三思而后行,不要分手时候惹一些麻烦。虽然法律途径要得回来,但是费时费力,又伤感情。
方弘:我们也经常接到这方面的咨询,女方说男方恋爱期间主动给她钱,或者给她买各种金银首饰、手表等,不是女方主动要的,男方就是要给,她就收了,现在分手男方又要要回去,女方就觉得不应该还,如果是男方有证据证明确实是赠与了对方,这些东西其实都是可以要得回来的对吗?
谭瑛律师:只要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最后没有结成婚,法律上通常还是支持返还的。
方弘:如果要要回,那么可能就要收集相关的证据,没有相关的证据,要回来可能也是非常难的是吗?
谭瑛律师:是的。所以,我们建议这些大额的资金往来,最好还是通过转账的方式,到时候能提交相应的凭据,不要用现金。我们曾经也遇到过,婚前给付彩礼,有些地方彩礼会给的比较高,二三十万,都是通过现金的方式给付,最后如果分手的话,这个金额举证就比较困难。但是,如果男方通过银行转账或者支付宝、微信这些就有相应的记录,到时候举证会比较方便一些。
方弘:有些人会觉得只要这个房子落户在我的名下,就是我的了,其实在恋爱关系当中还不全然,即便房子车子已经落户到女方名下,但是没有结成婚的话,事实上这些东西都还是可以要得回来的?
谭瑛律师:就像我们的房子车子都实行登记制度,通常情况是登记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但是如果有其他相反的充足证据能够证明所有权双方另有约定或者说属于应该返还的范畴,法院也会判决登记名字的这一方,把这些东西返还给对方。
5月23日,南京溧水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孟女士将奔驰车返还给严先生。千金难买真情意万银难留无心人。若是真心又诚意一草一花亦珍贵。男女朋友之间的情谊不在于赠送的礼物有多贵重;再贵重的物品抵不上一颗爱人的心。美国著名作家盖伊的一句经典名言:爱情所需要的唯一礼物就是爱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