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当辞退做变性手术的员工 法院判员工休病假两个月合法!

马红雪律师

北京众再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案情

据裁判文书公布的案件信息显示,2015年4月13日,高某某入职当当网公司,担任技术部产品总监,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到期日为2019年4月12日。其月薪为51259元。

2018年4月16日,高某某经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诊断为易性症,需要进行男转女性别重置及手术,易性症是一种少见的性别身份认同障碍,属于精神类疾病。高某某在经历内心挣扎以后,于2018年6月末向主管领导申请病假,而后住院手术,根据医院康复建议,高某某请假休养时间共计2月有余,期间主管同意休假,而员工关系管理员却一直“不同意”高某某休假。

2018年7月19日,高某某出院,出院记录中记载“出院医嘱:建议休息一个月”。同日,第二军医大学附属长征医院出具病情证明单,建议术后全休贰月。高某某提交的2018年7月17日向主管李某某请假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高某某告知李某某:“出院后,还不能像正常人一样走路坐着,还只能在家里修养;出院后,如果海涛同意,我需要申请在家办公一段时间”。

李某某回复:“某某你好好休养,觉得能恢复工作时通知我”。

7月20日,高某某向李某某申请在家办公一个月,李某某回复“某某,你把病情的医院证明发给HR和我。产品工作需要很多当面沟通,如果你病假要很多修养时间,我建议你就再休一个月病假”。

同年9月,当当网以高某某“旷工”为由解除与高某某的劳动合同通知书,同年11月,高某某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于2018年9月6日起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当当网不服,到法院起诉并提交了相关证据。当当网表示,高某某的工作岗位具有不可替代性和唯一性、高某某离岗时间较长、身体原因不能适应当当网公司的工作强度。

此外,当当网于2019年7月22日向高某某发送的函件中提及了“精神病人发作,其他员工的恐惧、不安和伦理尴尬,如厕问题”等内容,高某某据此主张受到了当当网公司的就业歧视。

采访对话

方弘:员工是否有权按照医生建议休病假的时间来休病假?

马红雪律师:我认为员工可以在医生的建议下休病假。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只要在期限的规定范围之内,员工都可以享受医疗期待遇,工资也是可以按照医疗期工资待遇来发放。所以,员工可以接受医生的建议去休假。

根据实际情况,可能有一些疾病需要很长的医疗期,一些患有特殊疾病的,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的职工,他们的医疗期可能在24个月以上。这种情况下经企业和劳动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医疗期过后,如果员工的疾病不能再从事劳动工作了,可以去申请鉴定,确定是否能办理病退。如果员工不能从事单位的工作岗位,由单位来调换其他适合的工作岗位。

所以,员工正常情况下可以在医生的建议下休病假。单位有的时候为了防止一些虚假的病假出现,可能会要求劳动者提供挂号收费的票据、检查证明。这些是员工应该正常提供的,如果这些都提供完了,员工就可以正常休病假,而无需单位批准,不会存在不批准就休不了,批准了才能休的情况。

方弘:刚才您所说的3到24个月的医疗期,它的前提不仅是要符合职工就业的年限,另一方面确实是生了比较严重的疾病需要休养,医生也有休假的建议,这样才可以合法休病假是吗?

马红雪律师:这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不是说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而是把所有的工作年限加起来。如果高某某的实际工作年限加起来是10年以下,在当当网工作年限是5年以下,那么他的医疗期是三个月。如果他所有单位的工作年限加起来是10年以上,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是5年以下,有6个月的医疗期。

因此,在这个案件中如果高某某休了2个月病假,肯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方弘:当当网辞退了高某某,理由是高某某所在的工作岗位具有不可替代性和唯一性,高某某离岗时间比较长,身体原因也不能适应当当网公司的工作强度。另外公司还提出了精神病人发作,其他员工会恐惧不安和伦理的尴尬,比如说上厕所的问题,可能其他员工无法接受以前是一个男性,现在来女厕所,所以对她进行辞退。您觉得一系列的理由站得住脚吗?

马红雪律师:我认为这个理由如果用于解除劳动关系的话是不成立的。性别的变化对于其他员工来说,可能开始是很难接受的。当当网所陈述的意见说,员工会出现恐惧不安、伦理的尴尬,这是一个正常人的反应。员工可能最初在情理方面很难接受。但是,这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高某某的工作岗位具有不可代替性或唯一性,也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在高某某患病的情况下,如果高某某不能胜任现在的工作岗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单位可以解除,但是有一个前提条件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这是对于患病可能解除劳动关系的一个规定。

但是,高某某的医疗期只休了两个月,最低的三个月医疗期都没有过,不存在医疗期满的情况。就算高某某休了三个月的假,医疗期满之后,他不能胜任现在的工作岗位,单位也要进行调岗、换岗。如果在调岗、换岗后,高某某因为身体或其他原因还是不能工作的情况下,才会存在单位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一个月工资来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现在这个单位并没有采取这种方法,而是直接以高某某旷工来解除。这个理由是不成立的,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方弘:对当当网公司不同意与高某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呼吁并相信当当网公司及其员工能够发扬“开放、平等、协作、快速、分享”的互联网精神,以更加开放、宽容的心态面对高某某。事实上对于高某某变性以后如厕的问题,二审法院也做了阐述,高某某已经获得了转性以后的户口,以前是男,现在已经认定是女性了,也就法律上认定她已经是女性了,您怎么看法院的判决?在现实生活中,对于很多劳动者来说,不是请不下来病假或者不想请,而是不敢生病。即便生病了,也不太敢请很长时间的假。因为是用工市场,一旦长时间不在岗,每个人都会担心丢饭碗。您怎么看法院的判决和现实当中出现的常见情况?

马红雪律师:法院的判决我认为非常合情、合法、也合理,尤其是判决中的一些表述,“现在的社会呈现出愈加丰富多元的趋势,我们总是发现身边会出现很多新鲜事,我们又会学着逐渐去接纳这些新鲜事,除非威胁到他人、集体、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也许正是我们对这些新鲜事的包容,才奠定了文明的长远发展和社会的长足进步。”

其实,通常的判决书上很少会有类似这样的语言。所以,我认为这很人性,写的非常好。

为什么法院不支持单位不同意高某某继续履行合同这个请求?

因为,高某某原有的岗位被替换了。但是,他可以去单位另行安排的其他岗位继续工作,不存在唯一性、不可代替性的情况。

所以,咱们劳动者在休病假的时候,也可以放心的按照医生正常的医嘱去休病假,如果这个岗位确实是唯一的、不可替代的,现在的办公设施很多,可以居家利用网络或视频去完成一些工作的安排。如果确实不可以胜任的话,医疗期满后,还可以由单位来调岗继续工作,这都没有问题。

这个判决充分体现了单位应该对劳动者进行的人文关怀。我认为最好的一句话就是“社会宽容乃法治之福“。这个描述非常好,很少有判决会有情理的书写,很有深度。

这篇判决书整体结构不仅从合法性进行了论述,从合情、合理方面也进行了论述,算是写得非常好的一份判决书了。

结语

这确实已经不仅仅是个法律问题了,作为当当这样的公司更应该理解公司的发展和“对新鲜事物的包容”、“社会宽容”、“文明的长远发展”之间的关系。

实践中,作为向社会公开的判决书,往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缺乏说理和引导,让人感觉冷冰冰的。而这份判决书在此基础上,让法律有了鲜活的生命,让民众得到了法律启蒙和教育,让法律充满了人性和力量。为法官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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