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跳楼砸中乘凉女子遇难 被砸中者也要担责?!

7月1日,湖北襄阳市襄州区一男子从小区16楼跳下,不幸砸中一名女子。目前,两人双双身亡。当时,被砸中的女子刚刚带7个月大的女儿,打完预防针。没想到,刚巧来到15号楼下坐在凳子上乘凉,就发生了意外。

在突然被男子重重砸倒以后,她7个月大的女儿也从婴儿车中摔出,头上鼓了一个包。

据介绍,女子今年28岁,除了7个月大的女儿,还有一个正在上幼儿园的女儿。

据民警调查,跳楼男子姓胡,此前一直在广州打工,于6月26日回到襄阳。胡某自称生活压力大,还不起房贷,在打工时被人看不起他,还称有人要杀他等,此次跳楼系自杀。

跳楼砸死人的事儿,按说发生的几率太小了。为什么这么说? 因为,自杀的人首先要选择跳楼的方式结束生命。而且正好在跳楼坠下的时候,楼下有人,而且不偏不倚正好砸到楼下的人,偏离一点也不会砸中。

本来这种概率很小的事儿,却在正好一个月前,6月1号也发生了一起。6月1日下午,在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一位十七八岁的女孩坠楼。坠搂时砸中楼下一过路行人,过路行人当场死亡。坠楼女孩受伤,伤势严重。

近年来,全国发生了多起跳楼或坠楼砸死砸伤人的事件。

●2007年9月3日,大学生邓某从广州大学城广东药学院生活区3栋7楼跳下,将从楼下路过的女大学生杨某砸伤致死。

事发之后,邓某与死者家属达成调解协议,愿意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赔偿47万多元。后番禺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和伪造公司印章罪合并判处邓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邓不服上诉。2009年8月,广州中院终审判处邓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2007年8月2日,家住深圳罗湖区文锦北路源兴居2座某单位的中年男子何某,从32楼跳下,砸中正在楼下玩耍的一对母女,3人身亡。

●2008年12月,广东东莞一名男子扬言跳楼,当他从100多米高空跳下时,一老汉骑着自行车路过,正好被砸中,两人均死亡。

●2009年3月,浙江金华一名大一女生从6楼跳下,砸中同住一小区的65岁大妈,两人均重伤。

原本只是想跳楼结束自己的生命,没想到还连累了别人。甚至是自己没死成,别人成了垫背的了。对于被砸中砸死的人,难道就白白陪葬了吗?

嘉宾: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主任 王绍涛律师

方弘:就跳楼没有死成,反而把别人砸死了,跳楼者要承担责任吗?

王绍涛律师:今天我们讨论话题就是跳楼或者坠楼砸死人的这种事情,应该说是匪夷所思。但是,在现实当中,这样的案例还不在少数,那我们就不得不去面对一些法律问题。

首先,我们应该要明确今天讨论的仅仅是跳楼自杀的这种情形。因为如果是不小心,比如说有人在擦玻璃的时候或者其他情况下坠楼,这完完全全是一个意外事故,即便是砸死砸伤人,也是完完全全的意外事故,不在我们的讨论范畴之内。

方弘:这也就不涉及到任何的刑事和民事方面的责任?被砸死的人也没有办法去主张责任吗?

王绍涛律师:刑事方面的责任肯定是没有的。但,民事责任会不会有,也要分情况来看待。但是,我们今天还是讨论的跳楼自杀砸死人的这种情况。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个前提。因为跳楼自杀导致楼下的人被砸死砸伤的情况,所有的相关主体,有没有责任?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搞清楚一个概念。无论是刑事责任还是民事责任,我们一定要去讨论他们主观上的情况。

如果是追究刑事责任,那就分为主观上有没有故意,或者有没有过失。这就是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如果是民事责任,那我们要去探讨责任主体或者参与人,他们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

在这些事件当中,所有的参与人可能承担民事责任的有哪些?

一方是纯粹的被害人--在楼下被砸死,砸伤的一方叫被害人或者叫受害人。另一方是自杀者本身。第三方是可能导致自杀者自杀的她(他)的亲朋好友。比如,跳楼的人和他(她)的亲人朋友发生了矛盾,吵架打架。我们首先来分析,被害人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责任?被砸死砸伤的一方要不要承担责任?事实上,有些情况下还是有可能。比如说在施救的时候,有人要跳楼自杀,但是,楼下有人说怎么还不跳楼啊?干嘛呀?你在做样子是不是?这种情况下如果被砸伤,你该不该承担责任?

方弘:在他对方跳楼的过程当中有一定的刺激性的语言。

王绍涛律师:对。另外一种情况,即便没有这种刺激性的语言,楼下的人明知道上面可能有跳楼自杀的情况,他(她)不去躲避,不去做一些自救行为,而是在楼下徘徊,这就没有尽到自己的注意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应该承担一部分的责任呢?如果是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来讲还是要承担部分的民事责任。

当然,在绝大部分的情况下,受害方或者被害方完全是在无意当中或者说根本就没注意到跳楼的情况,在自己的生活范围、环境当中无意受到伤害。这种情况下,显然受害者是没有任何民事责任的。

方弘:另外一方,就是跳楼者本来就是寻死的,如果他(她)是想伤害别人,他可以做一些其他的举动。但是他(她)就是想自我了结,这个时候他(她)无意当中砸中了人也要承担责任吗?

王绍涛律师:作为自杀者,情况就会有一些复杂了。可分为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比如说他(她)明知道楼下是商业区,人员非常流动非常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选择从高空坠落,因为自杀者从高空坠落是在结束自己的生命,但如果从这个十几层几十层楼上跳下来,实际上作为一个庞大的物体,如果砸到人肯定非死即重伤,重伤都是一种例外。由于重力加速度,他(她)的破坏力会非常大。在这种情况下,还选择下面人员流动非常大的场所,根本就不顾及下面的人,那有可能不仅仅是一个民事责任的问题,还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听众朋友有可能会说楼下的人跟他(她)无冤无仇,怎么可能去故意杀人呢?其实这是一种误会或者误解。在故意杀人当中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就是通常情况下为了报仇,故意去剥夺他人的生命,这就是直接故意杀人。还有一种故意杀人,它是间接故意杀人他(她)明知道砸死人的结果会发生,但是他(她)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我都要死了,在我死后哪管它洪水滔天,他(她)根本不顾忌楼下的人,在这种情况下完全有可能构成间接故意杀人。

方弘:故意杀人罪即便是构成了,但是人已经死了。虽然构成这个罪名,但是无法去追究了?

王绍涛律师:对。肯定的。我们国家或者实际上任何国家只能是追究的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有责任能力的人要有生命,人已经死了,肯定是无法去追究刑事责任。我们讨论的是跳楼人没死,在这种情况下是否构成刑事犯罪的问题。

方弘:本月一号发生的这个事儿,男子跳楼在小区里面,小区里面的人流量可能不会那么大,但是仍然会有人走动或者是在楼下乘凉等,这种情况是否构成故意杀人?

王绍涛律师:这种情况就是楼下可能有人,但是又不是那么太密集,在这种情况下有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是指跳楼人应当预见但是没有预见楼下有人可能会砸到,但是他没有预见。这就是一种疏忽大意。

比如说在晚上,跳楼人认为不可能有人了,应该会避免砸死人的情况。这就是他应该预见,但是由于他过于自信,所以他没有预见。在这种情况下,他都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就是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故意和过失之间的主要区别就是故意主观上是放任的,间接故意杀人是完全放任的状态,跳楼人明知道下面人来人往,人口非常密集。但是,他无所谓,这就是间接故意杀人。另外,他认为下面可能会没人,又觉得可能会有人,但是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过于自信,这种主观上是一种过失。在这种情况下,就是过失致人死亡。这两者之间界限有一些模糊,但还是有区别的。所以,根本就在跳楼人是一种放任的态度,还是一种完全疏忽大意。

这两个罪名的量刑幅度也是不一样的。故意杀人的刑期至少十年以上,但过失致人死亡刑期是在3到7年。

还有一种情况,比如说自杀者选择了荒郊野外或者废弃的楼房,他(她)知道这个地方肯定不会有人,然后在确认下面已经没人了,就从楼上跳下来。但是,在这个过程当中,突然就从楼下走出一个人来,正好砸中这个人。这种情况下,实际上就是可能是一个意外事故。

所以,自杀者跳楼致人死亡或者重伤,应该分多种情况来看待,我们不能一概而论。

方弘:事实上,对于一个已经想结束生命的人来说,承担多么重的刑事责任,可能在对他(她)来说都无所谓了。但是,对被砸中的人来说,尤其是被砸死的像我们刚才介绍的第一个案例,28岁的豆蔻年华的一个女人,还有两个女儿。这种被砸死的情况,有没有一些经济上的赔偿呢?

王绍涛律师:《民法总则》第九条明确规定:公民从出生的时候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换句话说就是如果公民死了,就无法承担民事责任或者行驶民事权利了。所以,与此类似的情况,直接起诉自杀者本人是不可能的,因为他(她)已经死亡了。但是,是不是作为受害方就没有救济程序或者救济办法了呢?因为侵权事实很明显,而作为受害者没有任何过错,而侵权是由跳楼者造成的,这个事实非常清楚。在自杀者本人有遗产的情况下,如果没有一个程序来救济,显然对受害人或者被害人是不公平的。所以,根据继承法33条,继承人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根据这条规定,继承发生以后,我们就可以推断跳楼者的遗产在跳楼者死亡后由继承人控制和占有,那么就可以提起诉讼,要求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内来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法院都是判决的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方弘:这个事儿,让我想起了一句古话,“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也就是说我们的身体、毛发、皮肤都是父母给我们的,我们必须珍惜、爱护。所以,珍惜它,爱护它就是行孝尽孝的开始。对于自杀者来说,你是一了百了了,可是你的父母亲还怎么活呢?

最后,希望大家能够珍爱、珍惜自己的生命。还有一句话说的好,你都有勇气去选择死亡了,那你为什么还没有勇气继续活下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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