梯利:梅农的客体理论
A.梅农(1853年~1921年)是布伦塔诺的学生,他在修改了布伦塔诺的意向性理论之后,提出了“关于客体的理论”(Gegenstandstheorie)。在梅农的包含一切的意义上,客体即可意向或可想象的事物,在其客体理论中,他给自己设定了研究并区分不同种类的客体的任务。具体的存在物—数目、桌子、椅子和书籍等—构成了一种客体。因为这些是我们日常实际关注的对象,我们倾向于单独把它们看作是实在的,并把其他一切思想的和想象的对象全都贬谪到非实在的地狱之中。梅农为这种“青睐现实事物的偏见”感到悲哀,这种偏见使得很多哲学家把实在和存在等同起来。有一组非存在的客体是观念的对象,比如关系和数字等,它们在逻辑和数学中被加以研究。“3是存在于2和4之间的整数”,是一个潜存的客体,“2”“3”“4”这样的数字均是如此。除了观念的或潜存的实体之外,还有另外一组非存在的客体—想象的诸如“金山”甚或“方形的圆”之类对象。这样的客体不仅具有某种类型的存在,并且我们可以研究它们的性质,甚至形成有关它们的真实陈述。
梅农使用“客观性事物”这一专门术语来标志一种特殊类型的客体,即那些在判断和命题中呈现的事物。“太阳明天会升起”“4大于3”都是“客观性事物”,而“太阳”“4”和“3”则是客体,而不是“客观性事物”。客观性事物和客体的不同关键在于前者有真伪之别。依照梅农的理论,客观性事物可以带着不同程度的确信而被肯定或否定,或者也可以仅仅被假定或假设,而无须关涉其真伪。我们的陈述和判断指称客观性事物的理论,通过G.E.摩尔和B.罗素对英美哲学产生了相当的影响。梅农的客观性事物,附上某些条件,就成了罗素所谓的命题。
梅农关于客体和客观性事物的理论处在柏拉图式的型相理论和中世纪的共相学说的传统之中。通过将实在性归于潜存的和其他非存在的客体,梅农将自身置于实在论者的阵营之中。然而,他的实在论学说与典型的柏拉图主义有着重要的区别。与柏拉图不同,他并没有截然区分知觉和理智,而是倾向于将二者同化到一个框架中来。他的客体理论不是本体论;他的主要关注点也不是给潜存的客体一种独特的本体论地位;而是要描述不同种类和不同等级的客观性。他的哲学的总体气质属于现象学而非本体论。
梅农的作品包括《对价值理论的心理学-伦理学研究》,1894年;《论假说》,1902年;《关于客体理论和心理学的研究》,1904年;《全集》,共三卷,1914年。
J.N.Findlay的《梅农的客体理论》,1933年,是对梅农哲学的全面而又出色的介绍,并特别强调了影响B.罗素和G.E.摩尔的那些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