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用工,能认定劳动关系吗?
实践中无用工主体资格个人借用资质开展业务,挂靠招工,因此产生的劳动争议时有发生。
出借资质一方应否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笔者以(2019)川民现654号劳动争议案为例,为大家做法律解读。
【裁判规则】
劳动者与出借资质单位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也未接受出借资质单位管理,双方不成立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6日,中青旅亚太分社(甲方)与任莉(乙方)签订《挂靠合作协议书》。主要约定,合同期限从2017年3月6日至2018年3月5日止。合同期限内,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甲方的名义开展组团旅游以及相应宾馆住房、餐、景区景点门票、交通工具等确认及操作;乙方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及社保等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聘用的人员发生的任何经济责任事故均由乙方全责承担,与甲方无关,乙方在招聘员工时应向员工如实告知此事实。
2017年10月9日,中青旅亚太分社(甲方)与任莉(乙方)签订《挂靠购买社保协议》。主要约定,甲方按甲方员工标准为乙方代办社保,甲方和乙方为代办社保关系,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2018年7月前,张春全未设立公司或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张春全在其租赁的办公场所招聘工作人员,通过挂靠的方式,以中青旅亚太分社的名义开展旅游定制业务。
2017年3月17日,林莉经面试通过,到张春全租赁的办公场所上班,担任旅游产品定制师。工作牌由张春全发放,具体工作由张春全、任莉安排,工资由张春全发放。期间,以中青旅亚太分社的名义开展旅游定制业务。
2017年12月24日起,林莉未再到张春全租赁的办公场所上班。
2018年1月16日,林莉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林莉与中青旅亚太分社、中青旅公司的劳动关系解除,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
【法院观点】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并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接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的成立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和相互选择的结果。林莉由张春全招聘,接受张春全的工作安排及管理,从张春全处领取工资。林莉与中青旅亚太分社之间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也从未接受中青旅亚太分社的管理,双方不成立事实劳动关系。
【实务建议】
通过挂靠协议规避用工风险已成为许多企业的惯用手段,劳动者在求职时应注意挂靠用工风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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