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票人和复核人为同一人发票要退回?税局明确:发票新规
法院认定虚开普通发票罪系行为犯,不要求税款损失入刑风险激增
华税点评
随着税法理论的不断深入,目前司法均认可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造成税款损失为结果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的观点,主要考虑到两个问题:1、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危害实质在于通过虚开行为骗取抵扣税款;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系严重犯罪,如果理解为行为犯将造成罪责刑不匹配。
然而,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外,还有虚开普通发票罪,即《刑法》第205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可处7年有期徒刑。
由于该犯罪的立法时间晚,研究较少,对于虚开普通发票罪是否需要具备国家税款损失,实践中还有争议。不过我们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批复的观点“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危害实质在于通过虚开行为骗取抵扣税款”,无论专票、普票均应当以税款损失为损害后果要件,否则不利于对企业的保护。如果企业实施了如实代开等行为,以行政处理即可,否则将造成刑法打击的扩大化。
以下是判决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3刑终51号
此次《检察日报》刊文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要考虑两个因素:
(1)判断行为本质是否滥用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转嫁—抵扣”机制,即有无滥用抵扣权;
(2)判断行为是否实质地侵害本罪的保护法益,导致国家税收利益损失。
本文延续了最高检、最高法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以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为结果的观点,具有合理性,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法目的和精神,有利于保护民营企业家。
但本文也有部分观点有待商榷。首先是“滥用抵扣权”概念不够明确。本文提出,滥用抵扣权指的是“当一个企业并没有因经营行为而增值、增加社会财富,也不存在'代缴’增值税,却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抵扣进而获利”的行为。问题在于:
(1)两高明确提出的企业为虚增业绩实施的环开、对开行为,没有税款损失,不构成犯罪。但环开、对开行为也没有“增值”可言。
(2)农产品收购等增值税免税行为,本身不存在什么“代缴”可言。
其次是,本文认为虚开犯罪属于“实害犯”,即只要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就构成犯罪。我们认为,最高法曾明确指出“不具有骗抵国家税款的目的”的行为不是虚开犯罪。虚开应当兼有目的、结果和行为。
综上,我们认为虚开的构成并没有那么复杂,应当根据抵扣原理的本质来看,即:主观上,具有骗抵税款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四种虚开行为;结果上,造成了增值税款的损失。只有结合目的、结果、行为等要素,才能更全面地认识这一犯罪,避免犯罪的扩大化。
以下4类票据可以抵扣进项税:
务都已发生。但如果先开具发票,即使没有发生应税行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也已发生。但《全面推开营改增业务操作指引》又指出,先开具发票的前提是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笔者认为,这个“发生”时间,并非指必须在开具发票之前或之时,也可以是在开具发票之后,前提是真实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明确,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等三种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关于该公告的解读指出,从本公告并不能反推出不符合三种情形的行为就是虚开。比如,某一正常经营的研发企业,与客户签订了研发合同,收取了研发费用,开具了专用发票,但研发服务还没有发生或者还没有完成。这种情况下不能因为本公告列举了“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就判定研发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亦说明可以在发生应税行为之前开具发票。同理,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的“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的“未发生”,可以理解为从未发生经营业务。这里,无论是发生应税行为,还是发生经营业务,都强调真实性,而不是时间性,不真实就会构成虚开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关于“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的规定,可以理解为强调的是开具发票的最迟时点,并不否定在这个最迟时点之前开具发票。上述公告解读中的举例说明即是一个例证。值得注意的是,增值税中没有营业收入的概念,营业收入是会计上的概念,实务中存在大量发生经营业务却不确认营业收入的情况,如视同销售,在会计上不确认营业收入,按此规定便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而按照增值税政策,视同销售可以开具发票。建议研究细化有关表述。
限定在应税行为发生时开票可能出现的问题。
如果限定必须在应税行为发生时开具发票,可能带来执法问题。如交易双方于1月1日签订合同,购买方支付价款,销售方收讫价款并开具发票,但在1月2日发生销售货物或服务的应税行为。由于1月1日尚未发生应税行为,销售方就不是按照规定时限开具发票。但若对其处罚,可能不符合交易实际。同理,如果限定在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若销售方在确认营业收入前一天开具发票,也不是按照规定时限开具发票,对其处罚也不符合交易实际。
另外,准确界定应税行为何时发生也是难点。如建筑服务,其前期准备工作算不算应税行为发生,实务中存在分歧。
因此,先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可以保证税款及时入库。征管实践中,不宜以开具发票在发生应税行为之前而对纳税人进行处罚。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发生应税行为或经营业务才能开具发票,而不是发生应税行为或经营业务时才能开具发票。发票开具更强调真实性。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2年度发票变化
同时,小规模纳税人开票软件自动升级最新版本(税控盘)v2.0.45_zs_20211231;(税务UKey)V1.0.14_
修改功能:
小规模1%优惠政策再延期已经是板上钉钉了,这个时候我们就耐心等待税务局的官方文件发布就好了,大家就不要担心太多了。
2022年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来了上海、广东、内蒙古等多地税务局发布关于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1)、发票信息全面数字化,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
(2)、发票版式全面简化,重新设计了票面要素,简化购买方、销售方信息,仅需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和纳税人名称;联次全面简化,全票无联次;彻底取消了收款人和复核人栏,会计无需纠结。
(3)、开票流程全面简化,开票零前置,无需税控设备即可开票,无需票种票量核定即可开票,一个企业确定开票总额度即可开票,且开票额度可动态调整。有网络就可以开票,登录网页、客户端或者手机APP即可开票。
(4)、电子发票重复入账报销问题彻底解决,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标记发票入账标识,避免重复入账。
(5)、实现发票自动交付,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自动交付全电发票,也可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自行交付全电发票。
(6)、红字发票处理流程简化,发票未入账时可直接全额红冲,发票已入账时销售方和购买方均可提出红字申请。
(7)、2021年12月1日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在试点地区正式执行。
增值税凭证要合法!
这5种情形不得抵扣进项税
一、扣除凭证不合规,不得抵扣
二、用于非生产经营项目,不得抵扣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不得抵扣
四、购进的四项服务,不得抵扣
五、其他不得抵扣的情形
03
企业所得税凭证要合理!
这8种业务不需要发票也能扣除
一、支出不超过500元
二、工资薪金
三、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等
四、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
五、出租方分摊的水电等费用
六、共同接受劳务,采用分摊方式
七、发行债券利息支出
八、支付的未履行合同的违约金支出
04
一图学习防范虚开发票
开票人和复核人为同一人发票要退回?税局明确:发票新规
近日,财务小陈遇到了一件糟心事,本月开具的20张专用发票全部被客户退回,理由是发票的开票人和复核人是同一人。
一下子要作废重开这么多的发票,刚入行不久的小陈都快急哭了。
那么,问题来了!开票人和复核人能不能是同一人?要不要退回重开?
税局明确了!
开票人和复核人可以为同一人!
近日,广东省税务局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明确的答复。可以!
“开票人和复核人能不能是同一人?”问这个问题的人在担心什么?其实就是税局认不认可这张发票,能不能抵扣。那我们就来看一下税法上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四条规定
这里仅规定了“”开票人”是发票的基本内容,“复核人”属于可填可不填项目。
《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的第十二条规定
购买方有权拒收的情形中不包含“开票人和复核人为同一人”。
因此,税法对复核人没有硬性要求,更没有规定开票人和复核人不能同一人。
回到实务中,不相容职位相分离其实是一种“理想”的状态,说到底内控也只是企业内部管理的问题。很多小公司,整个财务工作,从出纳、记账到开发票、报税都是一个人,还要求开票人和复核人是不同的两个人,明显不符合实际情况啊!
虽然,财务工作要以谨慎性为原则,但还是要抓大放小,不必过于拘泥细节,难为自己也难为了别人。
有一点需要提醒:
有条件的大公司建议规范发票开具流程,设立发票的复核机制,防止因疏忽大意导致的虚开发票,更要杜绝徇私舞弊导致的虚开发票。
会计收到这10种发票
不能报销!一律退回!
开票人和复核人为同一人的发票,无需退回。但是,注意了!会计收到这10种发票不能报销,必须退回!
这个地球人应该都知道吧,严重虚开的还涉嫌犯罪!
比如买的是礼品,但开具的却是办公用品,这种也属于虚开发票,不能报销。
注意办公用品的发票必须明细到具体的种类,只开具“办公用品”,不合规!
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带有清单,但是清单不是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打印出来的,这种发票不符合规定,不能报销。
问:取得汇总开具的专用发票,未附发票清单可以吗?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稀土企业开具的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7号)规定:“一、自2012年6月1日起,稀土企业必须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稀土企业专用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的密文均为二维码形式。
…… 三、稀土企业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发票有关要求:……(三)不得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每张专用发票最多填列七行货物或应税劳务。”
以下信息为备注栏必备信息,备注栏缺失的,退回重开!
我公司取得一张运输发票,发票备注栏中没有填写货物名字等内容,会有税务风险吗?
A:《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因此,运输货物信息是运输服务发票的必填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未在备注栏填写运输货物信息的运输发票为不合规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且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纸质的普通发票虽然不用勾选确认,但是纳税人识别号一定要填写,否则不能报销。
按照规定,发票上只能盖发票专用章,加盖了公章、法人章、财务章、合同章等的发票,不能报销。
注意:
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不用再加盖发票专用章
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左上角没有打印“成品油”字样,说明发票不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的,不能报销!
成品油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填写其他单位的,不能报销。
比如销售货物,却把税率选为6%,这属于不合规发票,退回重开。
以下梁好财税工作室 2022-08-23 07:30
最新发票开具指南!
今天起,开发票就按这个来!
还有一个大家日常工作受困扰的问题:超出经营范围能不能开发票?今天我们就给大家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