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税】混合销售VS兼营行为,“货物 服务”销售模式的实务难点界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混合销售不必分开核算,从主业征收】
(一)兼营。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兼营行为应当分开核算,否则从高计征】
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行为标准有两点,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行为】;二是该项行为必须【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其“货物'是指《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等;“服务”是指属于改征增值税范围的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
在确定混合销售是否成立时,其行为标准中的上述两点必须是同时存在,如果一项销售行为只涉及销售服务,不涉及货物,这种行为就不是混合销售行为;如果涉及销售服务和涉及货物的行为,不是存在于一项销售行为之中,这种行为也不是混合销售行为。
【举例】汽车美容店销售车蜡和美容美发店销售洗发水,都是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关键是如何判断其销售行为是否是一项行为。
【税务原理】
一项行为的判断标准关键就是密不可分,密不可分就是不可拆分。从表面上看,销售车蜡和销售洗发水都是在提供美容服务的同时发生的,但“同时”不一定“不可拆分”,得看是否销售货物与提供服务是密不可分的。【“同时”不等于“不可拆分”】
【税务案例】
1、汽车美容店销售车蜡,给汽车打蜡是必须要买车蜡的,就算不买汽车美容店的车蜡也要自己买车蜡,也就是说消费者不买车蜡(不管买谁的)就无法打蜡,这就是密不可分的一项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购货通常不是该项服务中“自带行为”】
2、美容美发店销售洗发水,与不买车蜡就打不了蜡不同,不买洗发水也能美发。大多数消费者去美发(包括理发)都不用购买或自带洗发水,美容美发店不会拒绝提供美发(理发)服务。所以,销售洗发水与美发不是密不可分的一项行为,不属于混合销售,属于兼营。【购货通常是该项服务中“自带行为”】
综上所述,并非在一项行为中同时发生的就是一项行为,其必须密不可分,不销售货物服务就无法提供。很多销售行为表面上看都一样,但仔细分析就会发现实质上是不同的。因此要透过现象看本质,准确判断混合销售。
【解读】
实务操作过程中,建议纳税人根据“行业经营模式”进行判断,比如美容美发行业的经营模式就是“免费洗发水+理发服务”=按照“混合销售”,从主业计征;汽车美容行业的经营模式就是“收费车蜡”+“打蜡服务”=按照“兼营”,分别核算。
在之前的文章【每日一税】营改增后,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实操指南,小编谈到了实务中一项简单粗暴的判断方法:按照【合同签订的份数】进行判定。如此简单粗暴,以至于有些企业就做起所谓的税收筹划,从事销售货物为主的企业,将“货物+运输/安装”合同【拆分】成“货物”+“服务”合同,其中的服务合同可按照低于货物税率计算税额;从事销售服务为主的企业,将“服务”+“货物”合同【合并】为“服务+货物”合同,按照带料服务模式整体按照低税率的服务计算税额。不管是拆分合同还是合并合同,都是为了降低缴纳税款,对企业而言都是有利的行为,交易金额足够大的话就可以给企业带来不少的一笔税款开支。但是这样操作究竟可不可以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