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税】混合销售VS兼营行为,“货物 服务”销售模式的实务难点界定

一、为何存在“混合销售”的概念?

 (一)营改增后“兼营VS混合”现行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兼营行为应当分开核算,否则从高计征】

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混合销售不必分开核算,从主业征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兼营。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兼营行为应当分开核算,否则从高计征】

(三)混合销售。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上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混合销售不必分开核算,从主业征收】
 (二)营改增后,为何会还有“混合销售”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全面推开营改增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全面推开营改增业务操作指引》规定:
【营改增前】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有关混合销售的概念是一致的,即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营改增后】此次营改增后,营业税全部改征增值税,已不存在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概念。但如果销售一个茶杯都要划分货物与设计,分别按17%(现行13%)和6%征税的话,又改变了税制改革的初衷也使本来简单的问题复杂化。因此,《试点实施办法》增加了混合销售的表述,明确了处理原则,即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营改增后的“混合销售”判断原则   

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行为标准有两点,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行为】;二是该项行为必须【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其“货物'是指《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等;“服务”是指属于改征增值税范围的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

在确定混合销售是否成立时,其行为标准中的上述两点必须是同时存在,如果一项销售行为只涉及销售服务,不涉及货物,这种行为就不是混合销售行为;如果涉及销售服务和涉及货物的行为,不是存在于一项销售行为之中,这种行为也不是混合销售行为


二、税务实务中该如何准确理解“混合销售”?
 (一)如何准确理解混合销售中的“一项行为”?
    很多专家学者文章将税务总局的对混合销售的强调的“一项行为”进一步解读为必须要满足【“一个纳税人提供”+“有内在关联联系的”+“签订一项合同”+“未分别计价”等4项具体判定条件,方能判断为“混合销售行为”,否则应当按照兼营行为进行处理。中国税务报曾经也刊登过关于混合与兼营判定的实例,大家可以结合以上判定条件加以理解和揣摩下。

【举例】汽车美容店销售车蜡和美容美发店销售洗发水,都是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关键是如何判断其销售行为是否是一项行为。

【税务原理】

一项行为的判断标准关键就是密不可分,密不可分就是不可拆分。从表面上看,销售车蜡和销售洗发水都是在提供美容服务的同时发生的,但“同时”不一定“不可拆分”,得看是否销售货物与提供服务是密不可分的。【“同时”不等于“不可拆分”】

【税务案例】

1、汽车美容店销售车蜡,给汽车打蜡是必须要买车蜡的就算不买汽车美容店的车蜡也要自己买车蜡,也就是说消费者不买车蜡(不管买谁的)就无法打蜡,这就是密不可分的一项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购货通常不是该项服务中“自带行为”】

2、美容美发店销售洗发水,与不买车蜡就打不了蜡不同,不买洗发水也能美发大多数消费者去美发(包括理发)都不用购买或自带洗发水,美容美发店不会拒绝提供美发(理发)服务。所以,销售洗发水与美发不是密不可分的一项行为,不属于混合销售,属于兼营【购货通常是该项服务中“自带行为

例1:A汽车美容店在提供汽车打蜡服务的同时销售了一瓶车蜡,打蜡服务50元,车蜡100元,应缴纳增值税=(50+100)÷1.06×6%=8.49(元)。
借:库存现金 1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41.5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49
    例2:B美容美发店在提供美发服务的同时销售了一瓶洗发水,美发服务50元,洗发水100元,应缴纳增值税=50÷1.06×6%+100÷1.13×13%=2.83+11.50=14.33(元)。
借:库存现金 1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35.6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33

综上所述,并非在一项行为中同时发生的就是一项行为,其必须密不可分,不销售货物服务就无法提供很多销售行为表面上看都一样,但仔细分析就会发现实质上是不同的。因此要透过现象看本质,准确判断混合销售。

【解读】

实务操作过程中,建议纳税人根据“行业经营模式”进行判断,比如美容美发行业的经营模式就是“免费洗发水+理发服务”=按照“混合销售”从主业计征;汽车美容行业的经营模式就是“收费车蜡”+“打蜡服务”=按照“兼营”分别核算


三、

违规税务筹划的“税务风险”

    在之前的文章【每日一税】营改增后,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实操指南,小编谈到了实务中一项简单粗暴的判断方法:按照【合同签订的份数】进行判定。如此简单粗暴,以至于有些企业就做起所谓的税收筹划,从事销售货物为主的企业,将“货物+运输/安装”合同【拆分】成“货物”+“服务”合同,其中的服务合同可按照低于货物税率计算税额;从事销售服务为主的企业,将“服务”+“货物”合同【合并】为“服务+货物”合同,按照带料服务模式整体按照低税率的服务计算税额。不管是拆分合同还是合并合同,都是为了降低缴纳税款,对企业而言都是有利的行为,交易金额足够大的话就可以给企业带来不少的一笔税款开支。但是这样操作究竟可不可以呢?

有些税务专家讲的很有道理,其实很多所谓的税收筹划和税收违法可能就是一纸之隔。对于税法规定不明确有争议的问题,最终解释权是在税务机关。按照上述政策规定、文件解读及案例分析,我们应当从国家层面设立“混合销售”规定的精神出发,营改增后的混合销售设立初衷即税制改革的初衷使实务操作中纳税实务问题简单化,以便于纳税人更好地操作,而并不是将本来简单的问题复杂化,更不是让某些人利用政策不明确而故意钻法规的漏洞,明知不可为而故意为之,短期的获利造成的未来的税务风险,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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