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疫情时居家办公遇害认定工伤 认定工伤的条件

因受新冠疫情影响,黑龙江大庆市自然资源局在编员工柴媛居家办公期间,被一名逃犯靳谋杀害。其家人为其申请工伤认定未被认允,柴媛的父亲不服此决定,将黑龙江人社厅和大庆市人社局告上法庭,经法院一审判决后,大庆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认定工伤的4个条件有哪些?工伤死亡认定时间限制吗?宸轩律师来为大家解答。

黑龙江大庆市自然资源局在编员工柴媛在家办公期间遇害,未被认定工伤。经法院一审判决后,大庆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8月17日,从柴媛家属处获悉一份由大庆市人社局出具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显示,2020年7月13日用人单位向该局提出柴媛的工伤认定申请。2020年因受新冠疫情影响,市自然资源局在6月份执行弹性工作制,6月18日上午柴媛居家办公期间,被逃窜至龙凤小镇小区的犯罪嫌疑人靳某杀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款3项之规定,本机关认定柴媛为工伤。

  该份《认定工伤决定书》盖有大庆市人社局工伤认定专用章,落款时间为2021年8月13日。

  黑龙江大庆市自然资源局在编员工柴媛在家办公期间,遭一名无工作交集的个体从业者杀害,其家人为其申请工伤认定。黑龙江省人社厅和大庆市人社局认为“柴媛被害与其履行工作职责无因果关系”,均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2020年底,柴媛的父亲不服此决定,将黑龙江人社厅和大庆市人社局告上法庭,同时将柴媛生前所在单位大庆市自然资源局列为第三人,请求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2021年5月28日,哈尔滨市香坊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

  2021年7月7日,哈尔滨市香坊区法院作出的判决书显示,二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撤销两被告黑龙江省人社厅和大庆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判令被告大庆市人社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认定工伤的4个条件有哪些?

职工疫情时居家办公遇害认定工伤 认定工伤的4个条件有哪些?

  申请工伤认定要注意四个要件: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主观过错等。

  (1)工作时间: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用人单位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是指单位确定的工作时间。

  A.构成工伤限于发生在工作时间内的事故伤害;

  B.在工作时间以外的事故伤害一般不构成工伤。

  (2)工作场所:工作场所是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以及领导临时指派职工从事工作的场所。

  A.构成工伤限于发生在工作场所内的事故伤害;

  B.在工作场所以外的事故伤害一般不构成工伤。

  (3)工作原因: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构成工伤。

  虽然不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之内,但是只要事故伤害与工作有关,是因执行职务或者业务的原因而发生,也构成工伤。

  (4)主观过错:除了劳动者本人故意造成事故伤害以外,即使劳动者有过失或者重大过失,仍然认定为工伤。

  (5)其他:特殊情况下构成工伤,仅限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

工伤死亡认定时间限制吗?

  1、工伤认定是有时间限制的,符合申请条件的,行政部门予以受理。对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告知在十五日内补齐。

  不能提供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初次诊断、工伤职工与单位存在证明和认定工伤必需的证明材料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材料齐全、证据可靠的,应在30日内作出是否工伤的决定。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经办机构。

  4、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认定通知有异议或不服的,可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工伤申报期限,在《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中有相关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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