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财会人员必须知道的法律风险
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全面铺开,营业税正式退出历史舞台。大量从未涉及过增值税的财会人员和企业负责人,将面临与原来营业税时代更为严峻的法律风险。本文对虚开增值税发票与非法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涵义作解读,以防范法律风险。
刑法中的规定: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011年5月1日起实行刑法修正案(8):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已取消死刑,原条款更严厉。
增值税的严厉性,由上可见一斑。不仅于此,你还得明白什么叫虚开增值税发票,因为这是最容易形成法律风险的地方。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一、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原营业税时代下的建筑和房地产开发这两个行业,将是虚开的重灾区。
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千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2)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内容。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分子与骗取税款犯罪分子均应当对虚开的税款数额和实际骗取的国家税款数额承担刑事责任。
另外,在取得发票环节,也必须引起重视。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非法购买真、伪两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累计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
下面的案例非常典型地反映了增值税法律风险。
中山市国税稽查局对龙门纺织(中山)有限公司(下称“龙门公司”)开展税务检查。经查,龙门公司总经理陈某杰为应付税务机关检查,掩饰该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销不平衡的问题,与龙门公司财务经理李某碧密谋后,通过某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裴某介绍,由龙门公司向鞋业公司虚开7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0.45万元,税额8.58万元,价税合计59.03万元,从中收取4%的好处费,共非法牟利2.36万元。2013年11月15日,李某碧、裴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4年1月3日,陈某杰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14年10月11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判决如下:一、龙门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15万元;二、陈某杰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三、李某碧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四、裴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