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期限届满前的以物抵债:交付与否的差异
本文是君之道思考的第345期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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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以债务人或经第三人同意将第三人财产折价归债权人所有,以清偿旧债的行为,设立时有所有权转移的意思表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以物抵债需扫除的法律障碍》一文中,我们探讨了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以物抵债,更多涉及操作层面的问题,但履行期限届满前的以物抵债则可能关系到抵债效力问题,《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会议纪要》”)也对此多有着墨,因此本文将对此问题展开探讨,以便了解交付与否对债权人、债务人利益的不同影响。
一
让与担保VS以物抵债:担保债权还是抵偿债务?
二
履行期限届满前以物抵债完成交付:不转移所有权
三
履行期限届满前以物抵债,但未完成交付:按照原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四
小结
文/叶秀旻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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