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纠纷系列(四)公司解散纠纷的应对及预防
本文是财富传承君之道的第143期文章
全文共计3747个字,阅读完约需5分钟
往期同系列文章
在本系列前三期文章中,初步介绍了公司解散的情形及程序性要件,那么公司解散纠纷发生时,主张解散与主张不解散的股东,需要采取何种措施保障自身权利呢?对于公司解散,是否有事前预防措施?本文将对前述疑问进行探讨。
壹
公司解散纠纷之诉的准备材料(供参考)
(一)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明
1. 公司解散诉讼的原告: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工商登记信息、股东名册等可以证明股东身份以及持股比例的资料。
2. 反对解散公司的其他股东或公司:股东持股比例不足10%的证据、股东转让股权的证据、股东是隐名股东的证据等原告不适格的证据。
(二)对主要事实的举证
1. 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或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申请法院向公司注册地所在工商局查询该公司档案,核查公司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情况;公司内部的股东会召开的情况及投票无法达成有效决议的证明文件。
2. 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会议记录、调解记录、调解录音等。
3.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税务部门所出具的企业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税收证明,股东下落不明导致公司权利机构和管理机构已无法正常运行、无法做出有效决议等。通过未主张解散公司的其他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已发生严重困难的自认文件来证明“公司僵局”的存在,可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杨剑强诉保山东成公司、东莞东成公司解散公司之诉”【(2013)民提字第110号】一案。
4.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其他股东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对外担保或者抽逃出资等严重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行为,甚至公司在未实际经营的情况下也会产生相关高额维护费用;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财务数据,证明公司处于长期亏损状态。
5.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通过各种切实可行的渠道解决纠纷,且注意保留书面记录,类似股权转让方案以及相关微信、电邮记录等。
(三)反对公司解散的股东可参考准备的证据
反对公司解散的股东应针对诉讼理由逐一破解并搜集证据,主要集中在证明公司经营管理能够正常运行或通过其他途径能够解决此类问题。但是仅提供公司正常年检、公司处在“盈利”的状态等证据是无法证明公司经营管理能够正常运行的,可以参考提供以下资料:
(1)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以及其他能证明公司经营管理机制有效运转的证据;
(2)能够解决公司经营困难的替代性方案;
(3)解散公司对债权人、员工、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
(4)股东权利未受损的证明文件:公司财务报表等。
贰
诉讼保全
依据《公司法解释(二)》 第三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举例如下:
1. 不能冻结公司基本账户。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胡浩、李昌备与湖南西游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2017)湘0105执异275号】一案中,湖南西游科技有限公司在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银支行处的账户系该公司的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与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息息相关。在未经审理、核算等程序的情况下,就直接冻结该账户,有悖于上述司法解释,确有不妥,因此裁定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
2. 提供担保时可冻结公司的存款。可参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504民初1093号裁定书。
叁
公司解散纠纷之诉的法律后果
前述案例可知,此类诉讼保全需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这样才能防止部分股东恶意提起公司解散之诉,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
(一)公司解散的
1. 不可同时申请解散公司与公司清算。公司自行组织清算或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因为解散公司之诉适用审判程序,清算公司之诉适用特别程序,在解散公司之诉判决后,公司能否自行组织清算尚无定论,因此不可在申请解散之时要求对公司进行清算。但可同时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二)、(四)项申请强制清算。
2. 进入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组织。应当自解散公司的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3. 公司营业活动停止。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4. 法院解散公司的判决对其他股东具有约束力。其他股东不得再提起公司解散之诉。
(二)公司不解散的
如驳回解散公司的诉讼请求的,提起该诉讼的股东和公司其他股东不能再以“同一个事实和理由”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散公司。当产生新的事实可能导致公司解散的,符合条件的股东可再行提起解散之诉,无需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解散公司。
肆
公司解散纠纷之诉的预防
(一)设置科学、合理的股权结构和表决方式
1. 应避免两个股东的情况下,双方的表决权比例相等,或三个及以上股东的情况下,某几个股东的表决权比例合计达50%;如果因为后期各方的投资理念、发展方向等有所差异,导致各方无法就公司任何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将导致公司僵局。
2. 即使股东数量众多,股权比例分散,但如果部分具有利益关联的股东或者形成一致行动人的股东的表决权比例超过33.4%,公司重大事项将无法通过股东会决议推进。
3. 可以选择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与持股比例不同的表决权比例,以避免因后期股东之间产生矛盾导致公司无法作出有效决策。
4. 可以在章程中约定,公司的特定事项必须经过小股东X%的同意,避免大股东侵害小股东的权益。
(二)章程中约定公司僵局时股权的强制回购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章程中明确约定,当公司僵局出现时,小股东可以要求大股东以特定的价格回购其股权。《公司法》第74条规定的公司回购仅限于特定的三种情形,在此之外,可以就大股东回购小股东股权尝试作出以下设置:
(1) 启动条件:连续X次股东会/董事会,未能就对重大事项达成有效决议;
(2) 回购双方:持有公司X%以上股权的股东或一致行动人有权收购符合X条件的股东的股权。
(3) 回购价格:明确约定价格的计算方法。
(三)章程明确公司解散的情形
由于公司解散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为避免无法通过股东会决议达成解散公司的一致意见,可以在章程中明确约定公司解散的情形。
公司解散纠纷涉及到公司生死存亡,因此需要审慎对待,既需要预防公司治理僵局的出现,又需要在解散事由出现时积极应对,以最大限度的保障各方利益。如后期有更进一步的研究,本公众号将再行撰文就新领悟与读者分享。
【参考法条】
公司法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 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 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 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 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第三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