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两次发文之对比(二)

本文是财富传承君之道的第220期文章全文共3088 阅读完需要5分钟往期同系列文章:第217期:解读《深圳中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要点和裁判标准》(上)第218期:解读《深圳中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要点和裁判标准》(中)第219期:解读《深圳中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要点和裁判标准》(下)第220期:深圳市中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两次发文之对比(一)五、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民间借贷裁判指引》《民间借贷裁判标准》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另一方能够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借款人个人对出借人承担偿还责任:……(五)借款的用途有悖公序良俗,违反夫妻共同生活的基本目的;……1.所涉借款合同虽然仅有借款人个人签名,但该借款合同签订时借款人与其配偶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有证据证明借款人配偶事后已对借款合同作出追认。……2.所涉借款合同虽然仅有借款人个人签名,但该借款合同签订时借款人与其配偶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系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借款人请求由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偿还,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3.所涉借款合同仅有借款人个人签名,涉案借款合同签订时借款人与其配偶虽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涉案借款金额及用途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出借人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借款人将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出借人主张涉案借款系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共同债务的,不予支持。《民间借贷裁判指引》虽然是在2018年10月19日发布的,但是其起草、讨论并至最终发布实施必然经历了较为漫长的阶段,所以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6日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时,其并未将其作为主要的参考法规,因此并未同步该司法解释的态度。而在《民间借贷裁判标准》制定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必然将前述司法解释纳入考量范围,并力求与该司法解释统一步调,因此《民间借贷裁判标准》中引用了司法解释的相关表述。六、因其他关系出具借据的认定《民间借贷裁判指引》《民间借贷裁判标准》第十条:出借人仅提交了款项支付凭证,没有提交其他证据证实借贷关系,借款人否认借贷关系的,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二)借款人抗辩出借人主张的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借款人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人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出借人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三)人民法院查明款项支付确因其他法律关系引起,可向当事人释明,由出借人变更诉讼请求和理由,人民法院可按其他法律关系继续审理;出借人坚持不变更诉由的,依法驳回出借人诉讼请求。债权人可按其他法律关系另行提起诉讼。债权人以欠条为依据主张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债务人辩称该欠条形成是因为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欠条仅为对尚欠货款数额的确认,不影响债务人就债权人所售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抗辩,并为此提供了买卖合同、订货单、检验报告等证据予以证明的,如债权人确认双方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所引起,亦无证据显示债务人放弃了其作为买受人依法享有的合同权利,应认定双方之间为买卖合同关系,按照买卖合同纠纷审理;如债权人否认纠纷系由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坚持主张双方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应当继续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分配各方的举证责任。双方当事人原本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但在债权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交货义务后,债务人超出合理的验货期限未就货物质量提出异议,但一直拖欠债权人货款。双方当事人对账后对就欠付货款的金额、支付时间、逾期利率等达成一致意见,通过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欠条的方式确认债务,可以按照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审理。前后两次发文存在以下变化:(1)《民间借贷裁判指引》列举的范围是“双方之间借款或其他债务”,而《民间借贷裁判标准》则限定在“买卖合同关系”的范围内。(2)按照非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进行审理的条件:《民间借贷裁判指引》中由法院查明款项支付确因其他法律关系引起后予以释明,并由出借人变更诉讼请求;《民间借贷裁判标准》未强调法院查明的结果,只是要求债权人确认属于非民间借贷行为,以及“无证据显示债务人放弃了其作为买受人依法享有的合同权利”。(3)非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向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转变:《民间借贷裁判标准》肯定了在特定情形下,买卖合同关系可以转变为民间借贷关系,这也是根据实际情况总结而来。实践中,由于一方未能及时履行合同义务,双方则达成一致意见以类似民间借贷的方式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可以将其看成一个新的民间借贷合同,如此一来,债权人可以根据新的约定主张利息等赔偿。《民间借贷裁判指引》则未涉及到此类情形。七、未实际支付欠款的认定《民间借贷裁判指引》《民间借贷裁判标准》第十一条:……出借人对现金支付借款的原因作出了合理解释,符合当事人的交易习惯和日常生活经验,借款人否认但没有提交足以推翻借贷关系的反驳证据的,可以采信出借人主张的事实,认定借贷关系存在。出借人提出的事实理由不符合一般交易习惯和生活经验,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到庭陈述现金支付的原因、时间、地点、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可责令出借人提交款项来源方面的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出借人陈述的事实前后不一,提交的证据不能辅证款项已实际支付的,可以判决驳回出借人的诉讼请求。债务人抗辩借款未实际支付的,应当由其作出合理的说明并承担举证责任。债务人的抗辩理由和举证无法使审判人员形成充分的内心确信的,应当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民间借贷裁判指引》要求出借人对现金交付进行合理解释,法院有权要求出借人对交易细节到庭陈述,强调由出借人就已交付款项事宜承担证明责任。但《民间借贷裁判标准》的规定却与之有较大差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即便非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也应证明实际交付款项以表明合同实际履行。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其应首先证明借款合同生效,但《民间借贷裁判标准》在此基础上,针对借款人作出的出借人未实际履行的抗辩,规定其应当举证证明,明确了债务人的抗辩举证责任。八、自然人从银行贷款后转贷牟利的合同效力认定《民间借贷裁判标准》出借人(注:指自然人)以自有房产向银行抵押贷款获得资金用于出借,与非金融机构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用信贷配额转贷牟利不同,仍属于个人理财的一种方式,不属于扰乱金融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行为。但《民间借贷裁判指引》对此并无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民间借贷裁判标准》将此处的“出借人”进行了限缩解释,因此并非所有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借贷合同都无效,但也许注意自然人必须是“以自有房产向银行抵押”才可适用该条款。除了前述八项差异之外,《民间借贷裁判标准》的附件4还提供了民间借贷案件的《庭审(调查)提问提纲》,围绕民间借贷案件的七要素(借贷主体及法律关系、借贷形式及主要条款、合同生效、合同的有效性、合同的履行、借贷的担保、夫妻共同债务)设置问题,为法官查明案件基础事实提供询问提纲,也为当事人应对诉讼提供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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