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可否就公司诉讼以案外人身份申请再审?
本文是财富传承君之道的第247期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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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股东身份并非股东以案外人身份直接对公司所涉诉讼申请再审的依据,股东对公司涉诉裁判不服的,不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五条以案外人身份申请再审。
案件来源:
香港惠成国际开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全州县基础工程公司、桂林漓江高尔夫公司乡村俱乐部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434号】
案件简述:
基础工程公司与漓江高尔夫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广西高院已作出(2007)桂民一终字第131号生效民事判决。惠成国际是漓江高尔夫公司的控股股东,因其对漓江高尔夫公司失去控制,直至2012年12月才知道前述判决结果。惠成国际对该判决不服,主张二审法院认定漓江高尔夫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中含160万元工程定金与事实不符;并认为其是漓江高尔夫公司的控股股东,与该判决结果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依法有权提出再审申请。故申请最高院再审该案。
最高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根据该规定,案外人申请再审须对原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
本案双方当事人系基础工程公司和漓江高尔夫公司,基础工程公司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施工方,漓江高尔夫公司是建设方,双方争议的标的物是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的工程款。尽管惠成国际是漓江高尔夫公司的控股股东,但其与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没有直接法律关系,更不能对基础工程公司与漓江高尔夫公司争议的工程款主张权利。因此,本案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条件。如果惠成国际认为漓江高尔夫公司脱离其控制并因此损害了其作为股东的利益,惠成国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漓江高尔夫公司或相关责任人主张权利。故裁定驳回惠城国际的再审申请。
律师分析与提示:
股东考虑以自己的名义就公司所涉诉讼申请再审,一般是因为,股东认为该诉讼裁判结果存在错误,甚至公司与诉讼对方相互勾结,损害公司利益,进而导致股东利益受损,而公司又拒绝就该案申请再审。
前述情况下,股东基本上都失去了对公司的控制,否则的话,股东可通过股东会决议选择与自己同一立场的人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再由新的法定代表人就公司诉讼申请再审。本案中,惠城国际虽然是控股股东,但却丧失了对公司的控制,需要以自己名义申请再审;推测应当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受惠城国际控制,或利益相冲突,而惠城国际的控股地位尚难以决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控股股东尚且如此,小股东更可能因公司与他人串通损害公司利益而遭受损失。此时,股东能否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五条以案外人身份直接申请再审呢?根据该条规定,案外人申请再审的,需要满足:(1)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2)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3)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然而,公司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其财产具有独立性,股东身份并非股东可对公司财产主张权利的依据。若公司被判决承担义务,或财产被执行,股东并不能依据《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五条申请法院就公司诉讼进行再审。
若股东认为公司诉讼裁判错误,损害公司利益,可请求公司去申请再审;但若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与他人串通,拒绝申请再审,则股东可请求公司监事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或他人提起损害公司利益之诉,监事拒绝起诉的,可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以此维护公司和自身利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二十三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扩展案例:
北海市强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南宁朝华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09民再11号】
法院认为,申请再审的适格案外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须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二是须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该纠纷。博白县人民法院(2015)博民初字第58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仅为金钱给付,并未涉及朝华公司的物权,且强远公司作为朝华公司的股东,若其认为朝华公司损害其股东利益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之诉,通过诉讼解决其争议。因此,强远公司不是适格的申请再审案外人,应驳回其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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