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校园欺凌“有法可依”不能再等了

网爆山西晋中榆社县云竹中学校近日发生校园暴力事件,原因是几名学生向女生杨某敏索要零花钱,因为杨当时身上没钱,随即遭来对方3人围攻。从2月16日晚九点多到17日凌晨一点,在不到两分钟时间里,杨某敏被几名女生扇了近40个耳光,直到杨某敏答应第二天给钱才罢休。2月20日,当地官方证实了此事,并称当地派出所介入调查,经调解,双方家长已达成谅解。(2月20日澎湃新闻)

笔者注意到,通过“调解”达成“谅解”,已经成为近年来校园欺凌事件处理的通行模式。于打人一方而言,陪理道歉或者再花点钱,这也被认为是“花钱消灾”吧;于被打一方而言,能饶人处且饶人,也可免遭可能的报复;于学校而言,可以快刀斩乱麻,尽快消除不良影响;于警方而言,也相对省事。因为这样的处理,各方都容易接受,所以,别说打耳光,就是把人打残废甚至更重,也多是调解处理。

这样的处理,对震慑校园欺凌行为,作用很有限,它实际上是在释放一个错误的信号:未成年打人不犯法。惹了祸,一般都能通过“调解”达成双方谅解。既然如此,也就没有什么好怕的。这些年,校园欺凌暴力事件层出不穷,虽然确实有社会提供了“坏榜样”,学校重教书、轻育人,家庭教育缺失等方面的原因,但欺凌暴力成本畸低,或许是其中更重要的原因。

调解是必要的,但如果是严重的欺凌,仍然选择调解,就很难有遏制欺凌行为的高发态势。校园欺凌的治本之策,是在多方教育营造良好社会环境、校园环境、家庭环境的基础上,实现有法可依的依法治理。

然而,就目前情况看,针对未成年人的校园欺凌,我们还缺少一部专门的法律。处理此类事件,面临的是“无法可依”的尴尬。现行的做法是,能调解则尽量调解,即使调解不了,警方也只能援引《治安处罚法》、《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处理,而实际处罚的很少,赔钱了事的居多,不可能产生足够的震慑力。

无法可依,校园欺凌仍将禁而不止,愈演愈烈。欺凌暴力致伤甚至致死的案例,时有发生,已经影响正常的校园秩序,已经对学生的健康和生命构成威胁。而如果对这种校园欺凌失去控制,很难说今天的“少年江湖”明天不会走出校园,构成社会危害。

变处理校园欺凌“无法可依”为“有法可依”,已经等得太久,再也等不起了。对相关立法提速,已是势在必行。

国外的经验值得借鉴,早在2000~2002年,美国加州等15州就通过了禁止校园欺凌的法案。2004年,韩国出台了《校园暴力预防及对策法》。2013年,日本六大政党共同提出《欺凌防止对策推进法》,在参议院会议上获一致通过。

当然,立法需要时间,可能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国情不同,也不能照搬。短期可以先出台相关指导性意见,填补法规空白。在此基础上,加以完善。比如可以根据专家建议,比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出台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尽快制定专门的反校园欺凌的法规;同时尽快出台新的工读(专门)教育条例,对不适宜一般学校教育的学生依法进行专门教育;司法机关加大对典型校园欺凌案件的惩罚力度,形成各方共治的合力,预防和减少校园欺凌的发生。

在一个法治社会,处理校园欺凌,仅能依靠调解促成双方的谅解,这是不正常的。解决处理校园欺凌,法律不能再等了。因为等待的时间越长,意味着伤害的悲剧就越多和越深。

(本文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号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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