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重点:对外担保限制条款

对外担保是借款人的或有负债,如借款人对外担保项下的债务到期无法偿还,借款人被要求履行代偿责任,可能造成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在短期内恶化。因此,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可在借款合同中增加限制借款人对外担保的条款,如约定:

1.借款期限内,未经本行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以合同项下借款形成的资产和权益对外设定抵(质)押。

2.借款期限内,未经本行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或对第三方的担保金额限定在上年末净资产的×%以内。

3.借款期限内,本行有权对抵押物进行重评,如未偿还贷款本金与评估价值之比超过×%(参考值为70%),应追加本行认可的担保措施或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

4.借款期限内,本行有权对保证人的保证能力进行重评,如保证人的保证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可约定重大不利变化的标准,如资产负债率上升15个百分点或净利润下降50%等),借款人应追加本行认可的担保措施或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

案例1:某火力发电项目贷款审查意见

案例35:某海洋科普馆项目贷款审查意见

学习笔记: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

学习笔记:在加强第一还款来源审核的基础上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

学习笔记:企业偿债的4种来源

一、企业对外担保的两种形式:
一是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或仅经董事会决议的,对外签署的担保合同仍构成无权代表。
二是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是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还是董事会决议,由公司章程规定;章程未作规定的,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都可以;章程规定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提供担保构成无权代表。
《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二、企业对外担保的风险

1.公司对外担保使得公司可能在被担保人不能清偿债务时承担连带债务。因此,务必在进行担保时对被担保人的还债能力与信用等级做好评估。
2. 公司对外作担保,这对公司本身以及股东的利益都会造成很大的影响,所以,在公司对外担保时,一定要通过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从而避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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