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塑造遵守规则的动机?
程农
一、自由主义与遵守规则的动机问题
任何社会都有遵守规则的问题,但是,对于现代社会来说,遵守规则具有独特的重要性。因为现代社会是复杂庞大、陌生人相处的社会,特别需要依靠各种规则体系来维持秩序与运转。虽然现代的人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求助于家庭、乡土、宗教或其他传统纽带,但是协调人们关系的首要方式是各种规则体系。由此,如何確保规则得到普遍遵守就成为一个根本问题。国家与法律惩戒当然是不可缺少的后盾,但是说到底,国家政权的存在本身也依赖足够数量的人遵守政权的相关规则。因此,规则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关键还是取决于人们是否普遍有稳定的动机去按照规则行事。于是,就有了“如何塑造遵守规则的动机”这个问题。为行文方便,下面简称为“动机问题”。
这个问题之所以重要,还有思想方面的直接原因:现代思想——特别是占据了主流地位的自由主义思想——对遵守规则的动机问题缺乏探讨。现代思想的典型意象是独立自主的“个体”,这个“个体”摆脱了传统、社群与宗教的各种限定,宣称一切靠自我作主。由此,个人行动的依据就被限于自我内部,不是来自个人的欲求与情感,就是来自个人的理性与意志。从近代早期以来,现代思想主流要么诉诸意志论,强调对个人的约束只能来自其理性意志的承诺;要么突出人的底线欲求,意图以人性中最普遍与最强大的欲望作为现代秩序的基础。近代契约论显示,这两条路线,也就是理性的抉择与利益的计算,是可以相互结合的,支撑这种结合的根本立场是现代的理性主义。
现代主流思想的这个思考方向,直接淡化了遵守规则的动机问题的重要性。首先,因为现代秩序的基础被设想为是所有人都不可能忽略的强大欲求——对安全与物质舒适的欲求,这从根本上意味着遵守秩序的动机不是严重的难题。如果有人质疑,人们有可能不顾生命去追求荣耀或追求信仰,也可能头脑发昏为眼前诱惑所左右,那么现代思想的理性主义又进一步排除了这些疑问。在现代思想的思路里,无论是理性意志的抉择,还是根据利益计算得失,都预设了人是理性的存在,能够依据理性来指导自己的行动。到了现代社会科学尤其是经济学那里,这个思路更是被简化为“理性人”的预设。
由此,现代主流思想把注意力放在对制度的设想与论证上,而对遵守制度的动机问题的关注则被压到了最低程度。制度的设计与遵守制度的动机变成了两个分离的问题。这个现象到了当代更加明显,以罗尔斯、诺齐克为代表的主流理论忙于论证某种原则或制度的合理性,但对真实世界里的人们如何可能有动机去遵循这些原则与制度则很少谈论。有学者将这种制度与动机的分离称为主流理论的“精神分裂症”。
二、休谟的制度演化与“人为德性”
在动机问题上,休谟是近现代思想家里的一个例外。如果说现代主流思想因为理性主义而对动机问题缺乏探讨,那么休谟则因为激烈批判理性主义,强调情感过程,而自然地突出了动机问题。不过,他关注动机问题更直接的原因,还是他的制度演化与“人为德性”理论。
休谟明确反对近代契约论人为创立制度的思路。在他看来,制度不是人们自觉设计出来的,而是长期演化的结果。按照契约论的人为创立制度的思路,制度的建立与人们遵守制度的动机自然就变成了两个不同的问题,人们必须分别处理。但是,按照休谟演化理论的内在逻辑,制度的形成与遵守制度的动机不可能是两个分开的问题,而是内在相关。所谓一个制度逐渐地演化出来,也就是说制度在逐渐成为实际的存在;而一个实际存在的制度,也就意味着相关的人们已经普遍形成了遵循相关规则的稳定动机。制度或者规则本身不是独立的物体,不能单独存在,它们只能展现为人们的特定行为。它们的存在方式就是人们在持续地稳定地遵循它们。如果人们没有具备遵守规则的稳定持久的动机,就没有理由说,这个制度已经演化出来,已经实际存在。
休谟理论在逻辑上必定蕴涵动机问题的解释,这典型体现为他的道德理论与政治理论的浑然一体,不可区分。他的德性理论,特别是“人为德性”理论,与他有关财产制度与政府的演化理论,是同一个论述的两个方面。更确切地说,无论是《人性论》还是《道德原则探究》,休谟的制度演化理论都是在讨论“人为德性”的框架里展开的。他的“人为德性”,实际上就是人为塑造出来的遵守规则的动机倾向。与他同时代的许多思想家一样,休谟虽然拒绝古典的人性理解,但还是保留了德性伦理学的形式来谈论道德。他将德性分为“自然德性”与“人为德性”。人的各种自然情感,就其能产生有益结果或令人愉悦而言,就是“自然德性”。而“人为德性”则与人类的各种制度相关,就是指促使我们遵守这些制度的动机倾向。人类的各种制度不能从自然人性里直接生发,需要在后天实践中演化出来。与它们相关的德性或动机倾向也一样要通过实践“人为地”塑造出来。制度的演化与“人为德性”的塑造,就是同一个过程的不同方面。正是因为制度与“人为德性”的不可分割,休谟才可能在谈论“人为德性”的框架里展开他的社会与政治理论,也就是制度演化理论。这个理论结构的安排本身,就透露了动机问题在休谟理论中的地位。
这样,就其理论的内在逻辑而言,休谟的制度演化理论不能不重视动机问题。而且,如果他的理论能够说明制度如何演化,也就意味着它能说明动机如何得到塑造。但是,事情却不是这么简单。休谟理论在具体展开中,对动机问题的讨论却相当含混与简略。他为了清晰地揭示事情的根本逻辑,对制度演化过程做了逻辑简化。他的制度演化图景与其说是对实际演化的确切描述,不如说是对实际过程的博弈论式的逻辑重构。这样的论述固然有助于揭示事情的根本性质,但却不利于呈现“人为德性”或动机是如何塑造出来的。
因为休谟的制度演化理论以财产制度为重点,这里就以他这方面的论述为例,来说明动机问题何以没有得到系统的探讨。休谟是从理解“人为德性”这个问题引出制度演化的问题的,但是,制度演化本身的难题立即占据了他的注意力。针对契约论这样的对手,休谟最突出的难题就是要解释一个财产制度如何不需要人们的刻意设计,可以在人们互动的实践中“不知不觉地”浮现出来。由此,他的焦点就放在了制度的起源问题上。按照他的解释,人们是在面对面的日常实践中,通过体会个人财产稳定占有的好处,以及体会到违反这种安排的恶果,而逐渐地达成一种“默契性约定”。这是一个基于个人利益理性权衡的反复博弈过程。在这个反复博弈的过程里,人们一边逐渐形成对财产制度的概念,一边在逐渐接受这个制度安排。基于这样的理解,休谟明确断言,“自利”是确立这种财产制度安排的“原初动机”。
随后休谟转向了与财产制度相关的“人为德性”即“正义”德性的问题。但是,这里他的注意力又集中在道德评价的起源与性质的问题上。他着力说明的是,我们的正义感——也就是我们与财产制度相关的道德肯定——是如何起源的。在他看来,道德判断根本上是一种情感反应。一种行为或品质如果能产生有益的效果,或者给人们带来愉悦,我们就会产生赞许的情感反应;如果结果相反,就产生厌憎的情感反应。就财产制度而言,遵守规则带来的益处,与违背规则导致的恶果,会激发我们对相应行为的赞许与义愤,这就是正义感的来源。但是,这种正义感是否就构成了“正义”的德性,是否就是足以促使我们遵守规则的动机,休谟却语焉不详,甚至表现出疑虑。
这样,就遵守规则的动机这个问题而言,休谟的理论呈现出两个特点:第一,按照其内在逻辑,休谟的制度演化理论应当重视动机问题,应当蕴涵了一个对动机问题的解答。第二,在休谟实际给出的论述里,对“人为德性”或动机问题的解释却相当含混。他的主要篇幅都在探讨制度的起源以及道德评价的起源问题,都在侧重对事情的根本逻辑的揭示。虽然自利动机与道德情感反应都涉及到动机问题,但“人为德性”或者动机问题并没有得到一个明确系统的说明。
三、休谟研究者围绕动机问题的争论
为了说清楚本文对休谟的特定理解,这里必须先讨论休谟研究者们围绕休谟遵守规则的动机理论提出的各种解读。
如上一节所述,休谟在其财产制度的论述里明确提到了两个涉及动机的现象:一个是人的自利动机;另一个是人们针对遵守或违反财产规则的行为而产生的道德情感反应,也就是正义感。对于任何试图解释休谟的动机理论的研究者来说,这是两个最引人注目的线索。休谟的研究者也主要是从这两个线索去寻找他对动机问题的答案的。
鉴于休谟没有专门解释“人为德性”的塑造,但明确强调了上面这两个线索,许多学者干脆认为,休谟提“人为德性”这个概念,并不是要指称一种通过演化而塑造出来的实实在在的特定倾向或品质。我们不必纠结他的“人为德性”作为主体的倾向或品质究竟是什么样的,应当只借助自利动机与道德情感这两个线索来解读休谟关于动机的观点。这些学者又可以分成两组。第一组主张,理性自利动机就是促使人们遵守规则的主导动机,而道德情感反应则只是对如此激发出来的动机的道德赞赏,给它附加上一层德性的色彩。可以说,这个理解在休谟研究者中是最流行的,但是,试图认真寻找休谟的动机理论的学者往往不能满足于这样的理解。第二组学者则将解释的重点放在道德情感反应上。他们承认,道德赞成是反应性的情感,不能直接地激发行为。但他们认为,人们的道德情感反应可以形成一种社会舆论,这种赞扬遵守规则,抨击违规行为的道德舆论会形成强大的社会压力,由此问接地激发人们遵守规则的行为。至于社会舆论是如何间接产生行为动机的,第二組学者则在休谟论述里寻找各种线索,提出了不同观点。有的人认为社会的道德舆论是通过影响人们的其他激情——例如对名誉的热爱——来激发行为的;有的人则设想,道德舆论会直接在人们心中引发不安,迫使他们刻意地要求自己去遵守规则。
与上面这两组学者不同,还有一些学者反对仅仅围绕休谟的两个线索做文章,主张认真对待休谟的“人为德性”概念,主张从休谟提供的线索出发来完成他没有系统展开的意思,解释“人为德性”这种特定品质或倾向是如何人为地形成的。不过,这组学者大都从休谟的道德情感反应这个现象来形成解读。他们宣称,人们针对遵守规则行为的赞成性情感以及针对违规行为的厌恶感,可以直接构成动机,激发人们遵守规则。他们承认,休谟认为这种反应性道德情感的激发力量是有限的,但主张这一道德情感可以通过各种其他因素(比如教育、社会舆论、政府宣传等)而得到强化,逐渐发展为一种足够有力的品质或倾向,成为一种稳定的德性动机。
到此,还有一种主要的可能性没有得到充分探究,即人为德性这种品质或倾向也许可以从自利动机里演化出来。有的学者提到了这一可能,但没有认真对待。有的学者讨论了这个可能,但予以明确否定,理由是计较得失的自利动机与不计利害的德性动机无法相通。也有学者认为这个可能性说得通,理性自利的动机虽然着重于得失计算,但它有可能衍生出一种超越得失计较的德性动机。不过,这位学者没有解释,这种衍生与转变是如何可能的。
总之,在休谟给出的有关动机问题的两个线索的范围内,学者们几乎探讨了每一种可能性。但是,唯有最后这种可能性没有得到充分探讨。本文的观点是,恰恰是最后这种可能性才是最合理的解读。
四、从自利动机到“利益感”
要解释遵守规则的“人为德性”或动机如何能由休谟所说的“自利”动机里演化出来,首先就要澄清一个微妙但却根本性的区别:休谟所说的作为制度“初始动机”的“自利”不能简单等同于现代主流思想所说的“理性自利动机”。休谟并不同意这个主流的“理性自利动机”概念,其制度演化理论也并不需要预设人性总是在依靠利益计算来指导行为。
正如赫希曼曾指出的,近代思想史上形成的利益概念,是为了对抗人类各种暴烈的、破坏性的激情而逐渐衍生出来的一个设想。利益动机或自利动机概念的完整表述,就是“理性地追求自我利益”的动机。利益理论预设,在常规的人性里,理性自利动机应当居于主导地位;正常的人总是在根据利益盘算指导自己的行为。这个理解在今天的社会科学特别是经济学里,已经是一个根本预设。为行文的方便,下面将这个观点称为“对自利动机的标准理解”。
休谟研究者们普遍地、有意无意地就是用这个对自利动机的标准理解,来解读休谟对“利益”或“自我利益”的谈论。他们往往不加论证地默认,休谟的理论预设了人性中理性自利动机居于主导地位,人们总是在进行利益盘算,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按照如此的解读,休谟有关动机的观点大致是这样的:在早期小型社群面对面的互动里,因果关系直接而清晰,人们通过利益计算,判定个人财产的稳定占有是于己有利的,于是共同形成了财产制度安排。在进入大型与复杂的社会后,遵守规则与个人利益的关系逐渐变得间接而模糊。但是,通过公共权威的惩罚和社会舆论的压力,多数人在多数情况下还是觉得遵守规则符合自己的利益,所以继续遵守规则。总之,人们一直在根据情况不断进行利益盘算,并根据这种盘算的结果指导自己的行为。按照这样的解读,自然很难设想,从自利动机如何可能衍生出“人为德性”,即不考虑得失的、稳定持久的遵守规则的动机。
休谟当然不否认,人们在某些时候是在审慎权衡,计算得失,并相应调整自己的行为。但是,基于其对理性主义的批判和对人类情感的强调,他原则上否认理性自利动机自然地在人性中有主导地位,否认人们总是在盘算得失,追求利益最大化。他的财产制度演化的理论,也不需要预设这种标准利益理论的观点,而只需要承认,人们在某些时刻可以理性地盘算利益得失。
的确,休谟明确断言,自利是推动人们形成财产制度的“初始的动机”。但是,对这个表述的确切含义,我们需要做一个辨析。第一,休谟这个说法只涉及很低程度的理性盘算,而且明确限定在“初始”这个范围里。它是针对人类社会的早期阶段而言的。早期社群是人们面对面的小型社会,遵守规则的好处与违反规则的恶果,都是透明直观、无法隐藏的。休谟承认“利益”是这里的主要动机,但同时也一再强调这里只“依靠最少的思考”。因为情况的透明直观,人们更像在作直接的情境反应,无需刻意的利益盘算。第二,也是更重要的,休谟有关利益是初始动机的观点是一个理论的简化,不是对实际制度演化过程的确切描述。休谟明确意识到,他以人们利益博弈的模式来描述制度的起源,是对现实的一种逻辑模拟,它不可避免地把演变过程简化了。这种逻辑的简化,有助于理论逻辑的清晰,但却会夸大人们理性的程度,给人以整个演变過程都在人们的自觉认识之中的错觉。休谟说:“我意识到,这种推论方式不是完全自然的。此外我这里只是假设了那些思考〔指人们对财产制度及其意义的认识〕是一下子形成的,而事实上它们是不知不觉地、一步一步地形成的。”现实中的财产制度形成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它是逐渐地兴起,通过一个缓慢的进程,通过一再经验到破坏这个规则而产生的不便,而获得效力。”这样,休谟的理论表述着重于揭示演变过程的理性逻辑,但他很清楚,这个理论模型里描述的自利动机,不等于实际演变过程中人们的动机状态。既然我们现在关心的是实际的动机问题,就需要区分休谟论述里理论的简化与对实际演化过程的分析,撇开那些逻辑简化的思路,认真辨识休谟是如何看待实际的演化过程的。
由此,我们开始进入问题的核心。休谟很清楚,就实际的制度演化而言,人们不是先有了财产制度或者政府的概念,然后再根据利益盘算决定是否接受这个制度设想。财产制度与政府,都不是简单自明的事情,而是相当复杂的结构,早期的人类对此是毫无概念的。休谟写道:“为了组成社会,不但需要社会对人们是有利的,而且还需要人们觉察到这些利益;人类在未开化的野蛮状态下,不可能单凭研究和思索得到这个知识。”他这里说的“社会”,核心就是指财产制度。他所说的“觉察到这些利益”,就是指对财产制度形成概念。制度之所以需要演化,一方面是因为制度的确立是一个逐步成长的事情,另一方面是因为像财产制度这样复杂的事情,其概念本身就需要在实践摸索中才能逐渐形成。逐步形成财产制度的概念,与逐步确立财产制度,是同一个演化过程的不同方面,是不可分割的。契约论完全模糊了这个关键的问题,它实际上假设了人们可以先有制度的概念,然后通过理性意志的抉择建立制度。按照“对自利动机的标准理解”来解读休谟谈论的财产制度演化,也容易产生同样的错误,将人们的注意力都吸引到根据利益盘算选择制度上,而模糊了制度的概念从何而来的问题。
进一步讲,把形成制度概念与建立这个制度看作是同一过程的两个不同方面,还是有把两个方面分开的嫌疑。更透彻的理解是,形成制度的概念,就是制度建立过程的一个组成部分,甚至是核心的部分。换句话说,一个制度如果能够实际地存在着,那就必定意味着人们普遍对这个制度有了一个理解。这个理解不同于理论家的理论分析,它是一个实践性的理解。借用英国哲学家赖尔的著名区分,人们对制度的实践性理解是“知道怎样做”,而理论家的分析是“知道那个事实”。人们往往没有能力对自己参与其中的制度做理性的分析,说不清楚“那个事实”,但他们知道在参与制度的实践中自己该做什么,怎么做。实践性的理解不是体现为抽象的理论描述,而是体现为参与制度的倾向与能力。
休谟当然不可能知道赖尔的概念,但他的论述里蕴涵了类似的意思。这一点的典型体现就是他提出的“利益感”这个概念,以及对这个概念的特定运用。如果仅仅按字面理解,这个“利益感”似乎仅仅是指人们对制度能带来的好处或利益的事实认知。这样解读的话,“利益感”就近似赖尔所说的“知道那个事实”。但是,细究休谟对这个“利益感”概念的具体谈法,它更像是指“知道怎样做”。前面提到,休谟把人们基于利益互动而演化出来的制度称为“默契性约定”,这是他的制度演化理论的一个核心概念。而在几次界定什么是“默契性约定”时,休谟总是断言,它就是“利益感”:
这个〔有关财产的〕默契性约定……不过是一种对共同利益的普遍感知(a general sense of common interest)。社会的成员们彼此表达这种感知,这种感知促使他们遵守具体规则,约束自己的行为。
正义〔财产制度〕是通过一种默契性约定或默契性同意而确立的,这也就是说,是通过一种所有人都有的利益感(a sense of interest)而确立的。
如果默契性约定是指一种共同利益感(a sense of common interest)的话,那么正义〔财产制度〕就来自人们的默契性约定。……每个人都能自己感觉到这个利益感,他会对同伴谈论这个利益感,这个利益感把他——以及其他人——带入一个促进公共效用的行为的系统或体系里。
显然,这里的“利益感”含义不仅仅是对财产制度之好处的事实认知,它更是人们对财产制度逐渐形成的实践性理解,也就是“知道如何做”的理解。正是在后面这个丰富得多的含义上,休谟说默契I生约定就是“利益感”,才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利益感”都是特定的,情境依赖的。针对不同的问题,人们会形成不同的默契性制度,形成特定的“利益感”。一种“利益感”对应一种演化出来的默契性制度安排。
特别有启发意义的是,休谟在描述了财产制度如何体现为“利益感”与默契性约定之后,又说语言与货币也是以类似方式形成的,也是默契性约定。比起财产制度,语言与货币这两个例子更清楚地表明,默契性约定与“利益感”涉及到一种“知道如何做”的实践性理解。正如赖尔所言,“知道如何做”就是获得了一种能力、一种倾向。“利益感”不只是自觉意识里的一种事实知识,它更体现为一种做某些活动的能力,做某些活动的倾向。而特定的能力与倾向在相关的场合就会引发特定的感受与特定的行动。这实际上就是在说,它们构成了激发人们进行与制度相应的那些行为的动机。对这个发展,休谟也有自己的表述方式。他说,人们与财产制度相应的“利益感”已经构成“如此强大的一种激情”与“如此清晰的一种认知”。这种表述明确将“利益感”等同为一种特定的认知,但更重要的是,他将“利益感”等同于一种固定的情感倾向。
按照休谟的情感理论,这里说“利益感”是“如此强大的一种激情”,就是在说“利益感”就是遵守制度的动机了。我们可以对照休谟所说的那组“平静的激情”,来体会这个含义。休谟写道:“有些特定的欲望与倾向,虽然的确是激情,但在心中却几乎不产生情感。它们多半不是因为所激起的直接感情与感觉,而是由于所产生的结果被人认知的。这些欲望有两种:一种是原本就根植于我们天性中的某些本能,如仁慈和怨恨,对生命的眷恋,以及对儿女的爱护;另一种是对福祉本身的欲求倾向,以及对祸害本身的嫌恶倾向。”这组“平静的激情”,实际上就是自然人性的一些固定倾向。这些固有的倾向关注的都是对人具有根本重要性的事情,比如生命、家庭、朋友与个人福祉等。它们也就构成了一系列稳定的动机倾向,持续地促使人们去关注这些根本的福祉。但是这种对根本利益的关注,不是出于理性计算的自觉调控,而是源于固有的倾向。不难看出,“利益感”与这些“平静的激情”颇为相像,都是不假思索地执着于某种特定的人类根本福祉。不过,“利益感”不是人性的固有激情,而是来自制度演化过程的塑造。它所关注的,是演化出来的某种制度及其相应活动,以及这种制度所能带来的根本好处。
总之,休谟虽然是从人们的利益权衡这个“初始动机”来解释制度的起源,但是他并没有设想人们持续地基于利益计算来决定自己的行为。按照休谟的描述,在人类社会早期面对特定的问题(比如财产争执)时,人们是从自利的盘算开始制度的形成的。随着这个过程的进行,人们逐渐演化出一种默契的制度安排,形成了一种特定的“利益感”。这也就是说,制度的发育与演化同时就培养出一种相应的能力或倾向,塑造出一种遵守制度规则的动机。有了这样的动机或倾向,人们在实践中就可能不假思索地按照规则行事,不会在每次遵守规则前都盘算得失利弊,并据此来决定是否遵守。
五、习惯化的作用
前面一节所描述的关键过程,如制度演化必然涉及动机的塑造,利益计算逐渐衍生“利益感”,以及“利益感”发展为一种“知道如何做”的倾向与能力,都涉及到习惯化的作用。为了进一步澄清休谟在遵守规则的动机问题上的观点,有必要把他分散在各处的有关论述集中起来,专门讨论一下习惯化这个问题。
休谟的人性论哲学试图排除神学的与理性主义的各种可疑预设,从人性的固有原则以及直接的感覺经验出发来解释人类的所有现象。但是,在自然人性的给定内容与人类社会的复杂现象之间显然存在着一个鸿沟,因为不再能诉诸神意与理性主义,他跨越这个鸿沟的一个根本方式就是诉诸人的社会互动与历史演化,而习惯化在其中起着关键作用。他断言,经验与习惯是人类确立其根本框架——有关自我、世界与因果关系的信念——的两大主要途径。尤其在因果性的问题上,习惯作用是其论述的核心。在他的激情理论与道德和政治理论里,习惯作用同样得到明确的强调。在休谟那个排除了神学与形而上学的世界里,习惯化是塑造稳定秩序的基本力量,无论是思想的秩序还是实践中的秩序。
遵守规则的动机,既涉及思想的秩序,也涉及实践的秩序。上一节说到,在特定制度的演化中形成的特定的“利益感”,已经是“如此强大的一种激情”与“如此清晰的一种认知”。它很像休谟所说人性固有的那些“平静的激情”。但是,休谟观察到,这些“平静的激情”,这些关注人生根本利益的“欲望与倾向”,并不总是能支配人们的行为。人们可能为眼前诱惑所吸引,也可能为暴烈的情绪所左右。那么,有什么因素能够加强这些“平静的激情”呢?休谟认为习惯化与重复操作是一个典型办法:
就加强与削弱我们的激情而言,……没有哪种做法比习惯化与重复(custom and repeti-tion)的效果更大。习惯化对于心灵有两种根本的效果,一个是使任何行为的履行或对任何对象的设想能够熟练顺畅,另一个是由此能产生一种趋向该行为或该对象的倾向。休谟认为持续的重复与习惯化,能够将一种激情强化为“心灵的主导倾向”。在理想的情况下,这种倾向可以压倒各种干扰与诱惑:“如果一种激情已经成为行动的牢固原则,与心灵的主导倾向,它的运作往往就不再产生任何可以感到的情绪扰动。反复的习惯化加上这个激情本身的力量,已经压倒了一切因素。它在激发行动时,就不再遭受到各种短时发作的激情所自然引起的那种反对与激荡。”另一方面,习惯也意味着人们会不假思索地行动,无需诉诸有意识的反思来指导行为:“习惯在我们来得及思考之前就已发生作用。”
这个分析明显也适用于遵守规则的动机问题。制度的存在是通过人们遵守规则的行为而实现的。人们在持续地、反复地遵守规则,制度就持续地存在;而人们遵守规则的动机也就在持续地遵守规则的实践中得到塑造。这显然是一个典型的“习惯化与重复”的过程。这个习惯化不仅是机械地重复遵守规则的行为,更重要的是,它在巩固与丰富那种特定的“利益感”。人们越来越知道如何在制度环境里行动,如何在规则的约束条件下处理各种事情,同时也越来越习惯于将规则看作是理所当然、不应质疑的。这样的“利益感”与动机倾向形成之后,人们通常会不假思索地遵守着规则,而不是诉诸利益盘算来决定是否遵守规则。即便最早的小型社群发展为大型的复杂社会,遵守财产规则的益处变得问接而遥远,人们也依然会习惯地按照规则行事。至少,大多数人在大多数时候会不假思索地遵循已经形成的倾向。即便出现了违反规则可能带来明显个人利益的情况,往往也只有少数人才会真地破坏规则。
让我们简略地看看休谟是怎么在分析制度演化时说到这个习惯化的。在财产制度的讨论里,休谟强调个人财物的稳定占有这种最基本的财产规则最早可以追溯到家庭内部,是父母为了避免孩子之间的争吵而要确立的规则。他说:“习惯化与习惯作用于孩子们稚嫩的心灵,既使他们感觉到从社会联合可以获得的好处,也在一步步地把他们塑造得适合社会联合。”随着社会规模的逐步扩大,“这种最基本的正义必然每天都在得到改进”。最后,“本来常常是由于特定动机而在刻意履行的行为,我们会倾向于不假思索地继续履行,不会在每一个场合都诉诸那种最初促使我们去如此行为的思考。”
至于休谟讨论的其他制度安排及其相关的“人为德性”,习惯化同样至关重要。在“信守承诺”和“文明礼貌”这两个例子里,休谟提到了实践与习惯的意义。而在政治服从和性道德这两种制度安排上,休谟高度强调习惯化的关键作用。这两种制度安排针对的是人天性里最难约束的两类激情,因而在这两个问题上最需要依赖习惯化来形成行动的倾向。
总之,从休谟的各种评论里,我们可以看出他在塑造动机问题上的实际观点:第一,人们自觉的利益盘算,是推动制度演化的“初始动机”,也是塑造动机倾向的初始资源;第二,随着制度实践的持续进行,人们形成了特定的“利益感”,形成了遵守制度的习惯倾向;第三,这样的习惯倾向,就是我们一直在寻找的遵守规则的稳定持久的动机。在道德情感反应赋予这个动机或倾向以道德肯定之后,这个动机或倾向就构成了休谟所谓的“人为德性”。
在这个演化过程里,道德情感反应主要的意义是对演化出来的制度与动机产生道德评价,赋予它们以道德性质,使得我们可以把这个动机倾向或品质称为“人为的德性”。就激发人们遵守规则而言,道德情感的赞扬会有促进作用,但是它的动机力量是有限的。此外,休谟也肯定教育家、政治家的宣传,社会舆论等都在塑造动机方面有帮助,但不认为它们是塑造动机的主要力量。
六、“商业社会”与各种动机的相互强化
但是,这还不是休谟的动机观点的全部。上面的分析是将他的制度演化理论作为一个抽象理论来对待。然而如本文第一节所说,制度的演化与遵守规则的动机问题虽然普遍存在,但在现代社会里,这类问题具有着特殊的重要性。休谟的一般理论也明显地是在参照现代社会的实质情况。换句话说,休谟的制度演化与动机塑造的理论涉及两个层次,抽象的制度演化理论是最引人注目的层次,但是这个抽象理论实际上是以一个具体而实质的现代社会状况为依托的。我们说这是两个层次,只是为了分析的方便。在休谟的《人性论》和后来的两个《探究》里,它们实际上无法分离。现代社会的实质内容在这些理论著作里已经相当明显,到了休谟的那些论文与历史著作里就更加详细具体了。
《人性论》制度演化理论重点讨论的几个制度或实践模式,大都是18世纪正在兴起的现代秩序的典型内容。休谟讨论的财产制度是以个人财产的稳定占有为根本原则的。这个原则当然不是任何社會或时代都适用,而是预设了个人主义的前提。他突出自由交易,突出信守契约与承诺,强调政府的主要任务是维护以财产制度为核心的规则体系,推崇人们在社会交往中要重视礼貌与礼仪,都是同一个现代秩序的不同方面。18世纪对这个秩序的典型名称是“商业社会”。这里的关键在于,在休谟看来,商业社会是一个整体的秩序,有其整体的逻辑与特质,因而现代社会里塑造遵守规则的动机就不能仅仅被看作是一个个制度内部孤立的事情。尊重他人财产,言而有信,文明礼貌,服从政府,休谟的这些“人为德性”显然有着某种一致性,它们是相互关联,相互加强的。
休谟明确关注人类生活的整体性,以“生活方式”为单位来理解人类事务。他说:“一个战士与一名僧侣有不同的品性……这种差异缘于他们所处的不同情势的持续的不变的作用。”他把这种“情势”明确叫作“生活方式”。他又观察到:“一个打短工的人与一个有身份的人在肤色、面容、肌肉和神经方面都不一样,他们的性情、行为与举止做派也各有特色。不同的生活情势影响了人的从里到外的整个状况。”这种生活的整体性的最高体现,是在国家与社会这个层次上。他强调“商业社会”是一种特定生活方式的选择,这种现代生活方式的特色在于,与古典时代或者中世纪不同,“〔现代社会〕用不同的激情来统治人们,以求利求财、勤劳工作,发展技艺与生活精致舒适这样的精神来激发他们。”商业社会的人们以勤勉工作、重视技术和进行贸易而著称,“教育、习惯化与范例具有强大的影响,将人们的心灵转向这些活动。”可以说,休谟描述的各种“人为德性”,或者说各种遵守规则的动机倾向,正是一个商业社会的典型人格在各方面的品质体现。商业社会的各种制度实践,相互作用,相互加强,持续地塑造着这样的典型人格。
现在回头看,就更加清楚休谟研究主流在解读他的动机观点上的错误了。这个错误根本上在于,从现代“道德哲学”的框架来解读休谟的“人为德性”问题,将动机问题单纯地看作一个抽象的理论的问题。秉持着现代“道德哲学”把“道德”领域与事实领域分开的原则,研究者们只注意休谟所说“正义与非正义的区分有两个不同基础,即利益和道德”。由此,涉及利益的方面被按照理性主义的路数解读,也就是按照“对自利动机的标准解释”来解读;而涉及道德的方面则以分析“情感主义”与“投射论”的“元伦理学”为重点。这样,“人为德性”的问题被抽象化了,被呈现为一个孤立的理论问题。
在这样的抽象处理下,被淡化、甚至被排除的恰恰是我们前面所说的休谟制度演化理论的两个基本层次:“人为德性”赖以塑造的整个制度演化的漫长历史,以及“人为德性”所涉及的那个实质的近代商业社会。明白了这一点,我们就更能明白依据“利益感”与“习惯化”来理解“人为德性”塑造的含义。这样的解读紧密地围绕着制度演化的实践,突出这是一个历史的与社会的塑造过程。只要牢记这是一个“缓慢兴起的”“逐步进行的”“不知不觉的”过程,动机在这个过程中的塑造就是一个相当自然的事情。道德哲学框架里的讨论孤立地纠结人们的动机是理性的计算,还是情感的反应,反而把事情弄得很不自然。
在休谟这里,虽然“人为德性”或动机的问题要从人性的理性计算与情感反应谈起,但问题展开之后,它就是一个历史演化的问题,也是一个社会学与政治学的问题。说到底,它是一个现代秩序如何兴起与维系的问题。从“利益感”到习惯化,到各种制度与动机的相互加强,休谟是在试图说明,现代秩序不需要诉诸神意,也不需要诉诸形而上学的秩序。它通过自身各种制度实践的反复进行,就可以获得稳定性。它稳定自身的道德资源就在它自身的持续运作之中。在他看来,现代秩序根本上是一个自足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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