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现金支付的税收风险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有很多项目需要用现金支付,比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至于什么项目能用现金支付,这是中国人民银行职责权限范围内的事,与税务机关无关。但是有些项目用现金支付以后,在税收上是有风险的,这一点应当引起企业足够的重视。
比如,企业雇佣残疾人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在企业所得税的层面,对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薪金可以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100%进行扣除。但是要享受这样的税收优惠政策有条件要求,其中一条就是给残疾人的工资薪金必须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支付,如果发的是现金,则不能享受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再比如,企业支付给中介机构的手续费和佣金,必须通过转账支付,否则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在发票的管理方面也有类似的规定,企业在换开和补开发票的过程中,因对方企业已经注销等原因而无法换开和补开的,那么该项支出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用以证明其业务真实性的证据之一,就是企业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若无付款凭证,则该项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政策法律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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