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秦帝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等的法律规定,很值得思考玩味

秦国经过商鞅变法和李斯定法,法律制度日趋完善,基本实现了“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秦法虽繁杂严苛,但从立法思想看,有一定合理性,很值得后人思考玩味。

父亲盗窃儿子的财物不违法,但义父盗窃义子的财物违法

秦简记载:“父盗子,不为盗。今假父盗假子,可(何)论?当为盗。”父亲盗窃儿子的财物,不违法,但义父盗窃义子的财物,应当以盗窃罪论处。父盗子,不为盗,是儒家思想在立法上的体现。血亲关系是人际世界中最刻骨铭心的关系,儒家之仁出于亲,亲亲为大,父为子纲,至尊无上。父盗子,极少见,即使有,大多是子不孝所致;而父为子付出甚至牺牲,则更为普遍。这是人性。秦朝这条法律规定,维护了孝本位和世道人心的长远利益,具有合理性。

黑格尔认为,“客观法则”是一个民族自然形成的、每个成员都必须遵守的“伦理道德原则”,它以血缘亲情和伦理习俗为主要内容,以感情为联系纽带,以自觉遵守为原则,强调人与人之间的亲情与责任;而“主观法则”是由统治者人为制定的法律,讲究法律秩序和法的统一性、强制性、稳定性。在正常的社会中,“主观法则”必须以“客观法则”为基础,不能两者对立起来。如果两种法律发生了冲突,必然要导致灾难和悲剧。充分尊重伦理亲情和人伦关系,是中国社会这个大家庭稳定的基石。

该出手时不出手,要受到法律处罚

秦律规定:“有贼杀伤人冲术,偕旁人不援,百步中比(野),当赀二甲。”有人在大街上杀人,周围的人袖手旁观不加援救,距离百步以内的人,要重罚,罚二甲。

法律如此规定,就意味着见义勇为是法定义务,不履行法定义务就要依法受到处罚。把道德伦理层面的要求入法,依法规范人们见义勇为的行为,对于弘扬见义勇为的社会风尚,强化人们与不法分子斗争的意识和自觉性,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道德是利他的,因此在道德实践中人们必然要付出一些代价,包括生命的代价。如此,单纯依靠道德伦理说教,难以使一些人面对不法行为挺身而出,在生死关头践履道德要求。在古代通讯和交通手段落后、办案手段原始,通过立法以人们互助的形式及时制止不法侵害、打击违法犯罪,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

不过,通过立法强制人们履行见义勇为的义务,也有其弊端。比如年老体弱者践行见义勇为的义务,心有意而力不足,有时贸然对受害人施以援手,可能于事无补,徒增牺牲罢了。至于他们遇到歹徒杀人,年老体弱者更是无能为力。

妻子杀死淫夫,法律认可

会稽石刻云:“饰省宣义,有子而嫁,倍死不贞。防隔内外,禁止淫泆,男女絜诚。夫为寄豭,杀之无罪,男秉义程。妻为逃嫁,子不得母,咸化廉清。”丈夫不守道德伦理,与人奸宿,作为妻子当场捉奸,杀死丈夫,无罪。

简《语书》云:“古者,民各有乡俗,其所利及好恶不同,或不便于民,害于邦。是以圣王作法度,以矫端民心,去其邪僻。法律未足,民多巧诈,故后有间令下者。凡法律令者,以教导民,去其淫僻,除其恶俗,而使之之于为善也。”立法的价值取向是很明确的。秦始皇严令禁止原始婚俗,国家保护一夫一妻制婚姻,对违背一夫一妻制习俗的淫佚、寄豭、逃嫁等要严刑处理。

秦朝法治极端化,将道德要求引入法律,妻子可以杀死奸夫,虽有助于正风俗、去淫僻,但对生命不够尊重。

未成年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重罪者成年后量罪定刑

秦法保护未成年人。对于一般性违法犯罪,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法律答问》曰:“甲小未盈六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败,食人稼一石,问当论不当?不当论及赏(偿)稼。”对于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采取只处罚教令者,不处罚被教令者的原则。《云梦秦简。法律答问》:“甲某遣乙盗杀人,受分十钱,问乙高未盈六尺,甲何论?当磔。” 乙属于未成年人,无刑事责任能力,甲教唆未成年人盗杀人,应承担全部刑事责任。对于未成年人犯重罪的,及至成年后量罪定刑。《法律答问》曰:“甲盗牛,盗牛时高六尺,系一岁,复丈,高六尺七寸,问甲何论?当完城旦。”身高六尺时,还是未成年人,尽管犯下了盗牛这样的重罪,也只是拘系,等到身高六尺七寸时,即成年后,才量罪定刑,完为城旦。

秦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适用规定,有其相当的合理性。面对犯罪低龄化,手段恶劣、残忍,仅仅不负刑事责任,显然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长和社会治理。秦法之规定,值得研究。

受到申斥责骂,比被罚甲、盾严重

《秦律十八种》曰:“狱中发征,乏弗行,赀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谇。”《效律》曰:“数而赢不备,直(值)百一十钱到二百二十钱,谇官啬夫。”《法律答问》曰:“甲贼伤人,吏论以为斗伤人,吏当论不当?当谇。”又“廷行事鼠穴三以上,赀一盾,二以下谇。”

谇,《说文》解释为“责让也”,也就是申斥责骂。这是秦国对犯赀罪以下的官吏的一种惩治,它相当于现代一些国家刑法中规定的“训诫”。这种刑罚,乍看起来不见得比赀甲赀盾重,只不过是挨了一顿骂而已,其实不然。因为它是一种刑罚,一旦被谇,便受到了刑事处分,便有了“前科”,如再犯罪就要受到加重惩罚。秦律《封诊式》的许多“爰书”中,都标明“无它坐罪”,就是回答被告人过去是否犯过罪,是否有“前科”。由此看来,秦对罪犯有无“前科”是很注意的。

将军冲锋陷阵斩敌首级,要被流放

秦律规定:故大夫斬首者,迁。本为大夫而在陈前斩首,应加流放。在战场上,冲锋陷阵,奋勇杀敌,本是国家所希望的,为何大夫在阵前斩杀敌人要受迁刑呢?因为大夫是军功爵的五级爵,大夫以上将军是重要的军事指挥者,职责是军事指挥,而不是冲锋陷阵。试想如果在战场上,将军不登高望远,掌控全局,洞察敌情变化,及时指挥战斗,而是逞英雄挥戈上阵斩杀敌人,那就等于放弃了指挥权和指挥系统瘫痪,如此军队只能打乱战、败仗。

擒贼先擒王、三军夺帅、斩将夺旗,是军事斗争的釜底抽薪之策,也是双方竞相使用的破敌之法。故此,秦国特别重视对将军的保护。在军队中因军功获爵位的将领,根据级别不同,护卫士兵的数量也不同。商鞅之法规定:五百人的将官有五十个短兵;统率两个五百人的将领,是将官中的首领,有一百个短兵。千石俸禄的长官,有一百个短兵。八百石俸禄的长官,有八十个短兵;七百石俸禄的长官,有七十个短兵;六百石俸禄的长官,有六十个短兵。国尉有一千个短兵,大将有四千个短兵。如果将官战死,短兵要受处罚;如果能够得到一颗敌人的首级,就可以免除刑罚。目的就是军队的主心骨和指挥系统不能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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