壬归卷之七三才门 -清-佚名
卷之七 三才门
三才易简例约第一
六壬,象学也。运式以占,象亦伙矣。一日十二时,课亦十二而止。十二课内,象则万千,若但以课体求之,则万千之象,无从出现,而五行之用,反为所拘矣。是故三才易简之法,不可不急讲也。
盖日辰之象,为两仪,贵贱尊卑,由此而定。四课之体为四象,刚柔内外,从此而分。三传之象,为三才,初中末伏,从兹而备。然两仪之成四象也,实乃三才之具体;三传之三才也,实即两仪之化身;是则所谓课体,而万类各有三才之用矣。
如占妇女,则责天后为类,天后妇女之象也。即令式中无天后,亦当视天后之所乘临。乘即天后所乘之神也。临即乘神所临之宫也。后所乘神,即为初传,初之阴神即为中传,中再传之神,即为末传,是即所谓类神之三传。始终情形,皆在于此。按此而求,尽堪取象,所以不必全拘课体而断吉凶。
盖凡末有所主,而概占大象,则吉凶情形,专在课体。若既有所主而占,则事各有类,类各有象,即类以定三传,即三传以言休咎,情形自露,不必徒求课体,即所谓易简也。
凡占贵人,则视天乙之三传,而谒贵干求者,亦同责焉。
占梦寐、怪异、忧疑、惊恐则视腾蛇之三传,而炉灶之具,亦俱责矣。
占文字、口舌,则视朱雀之三传,而飞禽、书信、词讼之属,亦并责焉。
占子孙、交易、婚姻、媒保则视六合之三传,而小儿、竹木器具、舟车、门户、床榻、盒桶等物,亦并责焉。
占勾连、斗讼则视勾陈之三传,而军旅、墓田、捕役、差人之类,亦皆责焉。
占贤良、财帛、及书吏则视青龙之三传,而择婿、求文职功名,亦同责焉。
占小人、奴仆、僧道则视天空之三传,而上书、通启、虚诞、诈伪之属,亦俱责焉。
占疾病、道路则视白虎之三传,而出师、征讨、死丧之事,亦并责焉。
占尊长、财帛则视太常之三传,而米麦、布帛、衣裳、丝絮、药食、武途功名,亦并责焉。
占盗贼、逃亡、走失、乞丐则视元武之三传,而行兵、行人、水利、沟渠等事,亦以责焉。
占外戚、私慝、婢妾、婆妈、老妇、尼姑则视太阴之三传,而阴私、嘱托、金银钱、石磁器等,亦同责焉。
占妇女,则视天后之三传,而择妇、望恩泽、封诰、赦书者,并皆责焉。盖类神所乘之神,虽各有三传可责,然须与日辰行年与制类者,尚可从吉言也。若日年落空,百事无成。惟类自作空,不以空论。
然神与将又有变通之法,将即神,神即将。如占贵人尊长,本当专视责天乙,若或课传无天局,而大吉出现,则视大吉之三传以断吉凶。不必更求天乙矣。如占财帛本应专责青龙,如或无青龙,而功曹出现,则视功曹之乘临,以及三传,不必更求青龙矣。或式中无青龙,而太常出现,则视太常之三传以定休咎,不必更求青龙功曹矣。是即所谓变通也。
类神三传变通法引证第二
八月丁巳日辰将酉时占妇女事。
子 丑 寅 卯常 蛇 阴 六财 酉 阴
亥 辰未 子 酉 寅子 辰 龙
戌 巳子 巳 寅 丁官 亥 贵
酉 申 未 午
断曰:占妇女事,则视天后之三传,三传戌巳子,将后空蛇,以初传言之,后乘天鬼,加卯临门,内战不安,则其所主者,不得自安之事也。戌与卯合,是有求和之意。八月卯为月破,
甲寅旬卯为盗神,天魁之将为下贱。后乘下贱之神,下临无气之地,其为下贱妇女可知。下为盗神月破,合而克之,其所不安者必忧失盗亡财帛之事矣。以中传言之,太乙为天空,空为欺诈不实之象,八月巳为天鼠煞,情必涉鼠,阳现其象,情归于阴。中即后之阴,以末传言之,神后为蛇,子又为鼠,蛇为怪异,家有鼠为怪。天鼠即是小耗,正月起子逆行十二支,所主欺诈耗财,鼠耗之名,盖本于此,其所忧盗失亡财也。
此课如占贵人,则视天乙之三传,三传亥午丑,将得贵虎朱,以初传言之,贵人履狱,处非其地,必有忧患,若非病厄,则有过失。盖阴得胜光,为白虎,为疾病之神,内战忧重,故主病厄,末见大吉乘朱,下临六害,八月开刑在午,死气在丑,当因死刑文字而责罚黜退之忧。
如占父母,则视太常之所乘临,而以三传言之,三传未寅酉,将得常合阴,以乘临言之,常乘小吉临子,子未六害,而又空亡,则所主者,孤寒也。占父则无母,占母则必无父,否则定当远出。凡类临空亡,十有九死,在外者不得还家,是则所谓类神之初传,主其事者也。以中传言之,功曹乘六合,乘木克未为鬼,八月寅为死符又为枯骨合乘死木为棺,皆作吉象,以末传言之,从魁乘太阴,重金乘旺,递克类阴,所谓鬼来催鬼,鬼催人死者是也。寅为死门而太阴夜神之酉,临夜位之鬼门,是为冥道也。末为归计,而入冥道?岂父母之利哉?从魁见于日阴,业已在外,而又传出他处,则有异乡之角,是则死于他乡之兆也。
盖式中内外之内,惟前后为主,视类者便从类前类后言之。类后为内,类前为外耳。六合之中,前后凡七,七在对冲,而前后均得其六,凡在二三则为近,在五六则为远。按此占,小吉为类临子,恰当前六,故言远;下临空害,故言死亡,类阴凶克,而末酉传出他处,为冥道,故言死在他乡。
如占子孙事,则视六合乘临,今合乘功曹,下临丁火,在外耗脱,而功曹于八月为死木,又煞为死符枯骨,皆非吉象。以丁言之,死木不能生囚火,子孙徒自脱耗,而无益于父母也。以未言之,则未为木墓,子孙投墓亦非吉象,是则类神之乘临所主,亦即所谓初传为主事之人也。以中传之类阴而言,则从魁为月建,月建为官长,从而克之,则当有官长仇难之灾。以死木逢旺金,凶何如之?爷见其仇,俯临其丘,非子孙之利也。以末传归计而言,则辰虽乘龙,为子孙之财,奈财反助鬼为官,丙辛辰酉合助莫解,而所带之煞,又为白衣,死别凶可知矣。
盖凡占问子孙,不宜见者有六,一不宜落空,二不宜投墓,三不宜传见官鬼,四不宜煞带二死,五不宜蛇虎魁罡加临年命,六不宜气乘囚死。若全见者,必有死亡之事,惟加临旺相而传得其吉者,则有喜庆。若既见游煞、斩关、丁马,而传又逢凶,年上又见元空者,主有逃亡劫耗之患。此其大略也。若神而明之,则又存乎其人,难以言传矣。
凡辰为宅舍,而子孙之占,亦当责及辰为子孙之类位也。若辰戌丑未乘蛇虎临辰,而辰为亥子则是子孙为土所制,法忧少小。盖亥子皆是少小之象,支神乃是卑幼之位,故当责也。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