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倍工资丨微信发送合同,算“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吗?丨民法典|二倍工资|民法典

导 读
笔者从今年年初以来,陆续在各地跟企业探讨了“民法典及新劳动争议司解企业用工管理升级”这个问题,其中,在探讨“民法”是否能作为劳动争议审理依据时,笔者认为“劳动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仍可以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规定。
如本文中的案例,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问题,就涉及到什么是“书面”劳动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本案中,单位通过微信向劳动者发送了“劳动合同”电子版,劳动者也回复同意,且双方此后亦按照该合同履行,故法院根据《合同法》(已废止)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最终认为当事人以微信形式达成的协议,是一种典型的书面劳动合同形式,理应视为双方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从而驳回了劳动要求二倍工资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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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
尹某于2019年4月10日,入职A公司从事基础油销售工作。同年4月22日,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以微信形式向尹某发送了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月工资为2000元。尹某当天回复为月工资为3000元,差旅费补助为每天180元。后双方按照每月工资3000元,差旅补助每天180元的标准进行结算。
尹某:A公司未与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向自己支付二倍工资
A公司:双方已通过微信平台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公司不应向尹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一审法院:没签书面劳动合同,要支付二倍工资
二审法院:双方当事人以微信形式达成的协议,是一种典型的书面劳动合同形式,理应视为双方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单位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湖南高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存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就本案而言,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以微信形式向尹某发送了劳动合同,尹某予以回复后,双方对工资和差旅补助标准等达成了一致意见,且双方实际按照上述的工资和差旅补助标准进行相关结算。因此,本案双方当事人以微信的形式达成协议,属于书面劳动合同的一种。故,原审认定双方已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A公司不应当向尹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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