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业委会“骗钱分赃” 算不算侵犯名誉权?

顺庆区某小区一业委会成员在小区微信群里公开质疑3位前任和现任业委会成员“骗取维修资金”“分赃”,被3人以侵犯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在被告没有使用过激和侮辱性语言的情况下,驳回了原告的诉请,但同时对被告行使监督权进行了限制,对其发表未经查证的言论的行为进行了批评和纠正。
  顺庆区文化路某小区业委会成立于2013年,被告陈某自2016年担任第二届业委会副主任以来, 分管小区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在2017年2月15日和2020年4月18日, 小区业委会指派陈某及其他业委会成员前往南充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查看其所在小区房屋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去年11月至今年1月期间,陈某多次将含有小区物业合同、维修资金使用信息及审批手续等内容的照片发布在小区业主群内(总人数500人),并在微信群中发表以下一些言论:“再说违法违规骗取业主维修资金的问题”“这些钱哪些人参与了分赃? 在业委会内只有张某、王某、罗某三个人知道, 为什么不站出来直言说清楚……” 因小区公共维修资金使用属于全业主高度关注的敏感话题, 陈某发表上述信息及照片后, 小区多名业主随即在微信群里发表了个人看法, 不少评论对3名原告不满。
  今年1月18日, 张某(第一、二届业委会主任)、罗某(第一届业委会副主任)、王某(第一、二届业委会副主任)3人向顺庆区人民法院起诉陈某,请求判令陈某立即停止在业主微信群发布并删除对3原告名誉权构成侵害的言论, 在该微信群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费3万元。
  被告陈某答辩称, 他作为小区业委会副主任, 将查出的问题通过微信群告诉业主,是他的职责和义务, 受众都是享有知情权的业主, 而非小区业主以外不应该知道的人。“我发布的内容全部都有事实依据,没有捏造、歪曲事实,也没有使用侮辱性的语言, 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陈某说。
  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陈某在微信群中针对3原告的言论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本案原、被告4人均是小区业委会成员, 他们在业委会的工作应受全体业主的监督。被告陈某既是业委会副主任又是业主, 对3原告担任业委会主任、 副主任期间小区公共维修资金使用情况有异议, 在特定的小区业主群发表其搜集到的部分照片和言论, 是为小区公共利益实施的监督行为, 虽部分内容没有证据证明其真实性, 部分言辞有失偏颇,但未达到侵犯3原告名誉权的程度, 故对3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同时认为, 被告陈某在并无切实证据的情况下,发布包括“分赃”“骗取”“一次就会骗走628000元”等言论,其行为确有不当,应予批评并予纠正。对于被告质疑的小区公共维修资金违规使用的问题,应当依法依规向有关部门反映。
  4月上旬,该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3原告的诉讼请求。
  罗英南充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何显飞

律师志愿者行动
  侵犯名誉权如何认定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自然人的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对由其活动产生的社会评价而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对名誉权的侵害必须是行为人所实施的侵害名誉行为影响了受害人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社会评价, 应当以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评价降低为标准。
  本案中,在业委会成员的名誉权和业主的监督权发生冲突时,法院在被告没有捏造事实和采用过激的、带有侮辱性的语言的情况下,对业主怀疑的语言采取了相对包容的态度,以维护业主对业委会成员及其工作行使监督的权利,故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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