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诺律师:征地拆迁中常见的三种“套路”及应对措施
虽然国家就征地拆迁程序做出了相当严格的规定,也禁止了一系列对被征收人较为不利的行为。但这些政策、法律法规却很难真正的落实到实践中。个别人还因利益的驱使,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侵害被征收人和国家的利益。
有的征收项目在征收过程中,则为了实现低成本征收的目的,以各种名义或是政策口号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或是对被征收人不予合理补偿。今天凯诺律师就根据办案经验为您盘点征地拆迁中常见的一些套路,希望大家在遇到这些情况时,能及时的应对。
【第一种套路,以“拆违”名义促进拆迁】
“你的房子没有房产证,违反了《城乡规划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于违法建筑,给你目前这些补偿已经是仁至义尽了”
“房子是违建,限你在规划的时间内自行拆除,否则我们在拆除后,一分钱都不会补偿给你”
上述这些话,相信绝大多数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都会听证。通常,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就拆迁补偿事宜未达成一致,被征收人拒绝在拆迁补偿协议上签字时,征收方就会对被征收人说“你房子是违法建筑”类似的话,试图将被征收人的房屋认定成违法建筑,让被征收人在极低的拆迁补偿协议上面签字,然后达到他们征收的最终目的。
我国《城乡规划法》是2008年实施的,而且在《城乡规划法》中也明确规定了违法建筑的认定主体和审批手续。但是,如果被征收房屋是2008年之前建的,或者说是更久之前的房子,这样的房子即使是没有办理相关手续,那么在拆迁中也不宜认定成违法建筑,因为这类无证房屋是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所以,征收方一口认定无证房屋即是违法建筑是不正确的,也是不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并且征收方以这种方式来促进拆迁违背了法律中规定的征收原则。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了,因公共利益征收国有、集体土地的,要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不能低于其原有的生活水平。所以,实践中,被征收人要遇到这样的情况,一定要及时的咨询律师。
【第二种套路,以“拆危”名义达到拆迁目的】
“你家房子太旧了,而且这墙都已经有裂缝了,再不拆,会给人身安全造成极大的伤害”
“我们都找专家鉴定了,你这房子已经是危房了,而且给你的补偿也比人家没有安全隐患的要高,你就知足吧”
实践中,这种情况也是非常常见的。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未与征收方协商一致时,征收方除了会以拆违的名义对被征收人进行施压之外,也常会将被征收房屋偷偷的凿个大洞或是用车撞出一条裂缝,然后向有关部门申请危房鉴定,或是直接认定成危房,再强制拆除房屋以达到征收目的。
所谓的危房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但是,房屋是不是危房是需要由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的,而且危房的鉴定只能是房屋所有权人或是房屋使用人,我国法律上并没有赋予其他单位或是个人有申请鉴定危房的权利。
所以说,征收方自行向有关部门申请或是直接认定被征收房屋是危房都是不合法的,他们这么做的目的就是为了让被征收人乖乖的在补偿协议上面签字或是搬离被拆迁房屋。因此,被征收人在遇到这种情况时,要及时的收集证据,比如现场照、录像等。
【第三种套路,断水、断电威胁被征收人】
“大部分人已经签订了补偿协议,所以,你得赶快签字,不然两天后就没有电和水了 ”
“再不签字搬走,就对你们断水、断电”
大家都非常的清楚,一旦没水、没电对被征收人的生活会造成很大的影响,可征收方却为了急于完成拆迁工作,常以断水、断电的方式吓唬或是威胁被征收人搬迁、签字,但这种行为却是不合法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所以,若征收方以这种套路威胁被征收人,那么只要被征收人提起行政诉讼,那么法院势必会判决征收方断水、断电的行为违法。
以上三种是征收方在征地拆迁惯用的套路,如果被征收人遇到了千万不要妥协,千万不要认为对方是行政机关就退缩,在面对补偿不合理,征收程序不合法时,要积极及时的咨询律师,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