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29种情况不开罚单

刚刚出台的《辽宁省轻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明确规定,对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经当场指出后能够立即改正的29种轻微违法行为,适用口头警告;对驾驶机动车有10种情形之一的,责令其立即或者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罚。

《辽宁省轻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通行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或者个人。

《办法》规定,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交通违法行为,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对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轻微违法行为,经当场指出后能够立即改正的,适用口头警告。

划重点

(一)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

(二)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

(三)不在人行道内行走或者没有人行道不靠路边行走的;

(四)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

(五)在车行道内有擅自销售或者发放物品等影响交通安全行为的。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教育立即改正的,可给予口头警告:

(一)不按规定停放的;

(二)不按规定载物的;

(三)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靠道路右侧行驶的;

(四)违反载人规定的;

(五)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

(六)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有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时,不按规定从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的;

(七)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的;

(八)不在规定车道内行驶的;

(九)双手离把的;

(十)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

机动车乘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教育立即改正的,可给予口头警告:

(一)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

(二)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三)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的;

(四)在机动车行驶中,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的;

(五)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后,乘车人未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的;

(六)乘坐两轮摩托车不正向骑坐的。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教育立即改正的,可给予口头警告:

(一)在车门、车厢未关好时行车的;

(二)实习期驾驶人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的;

(三)学习驾驶中不按指定路线、时间上道路学习驾驶的;

(四)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的,驾驶人在现场,交通警察指出违法行为后,驾驶人立即驶离的;

(五)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六)在驾驶室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物品的,且能当场改正的;

(七)违反规定加装灯具,可以当场改正的;

(八)对因雨雪天气、道路等客观原因,来不及清洗车辆导致机动车车身及其号牌被泥浆遮挡或者载货汽车装载货物影响车辆号牌识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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