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时间案例论辩的准备方法2

[第三场:贺贝贝vs宁宇]
控方开篇立论:
谢谢主持人。各位评委,大家好!当生活的纷繁复杂蒙上人类智慧双眼的时候,作为一名司法工作者就担负起了拨云见日的历史责任。具体到本案的辩题当中,要对铤而走险、运输毒品的马天龙追究其刑事责任。
依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控方认为马天龙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理由如下:第一,马天龙他实施了运输毒品的客观行为。根据王小虎的要求,马天龙明知要将2公斤海洛因从武汉运输到广州,而与王小虎一起实施了运输的行为,那么这个行为就符合了运输毒品罪的客观构成要件。第二,我们来看马天龙的主观方面。那么马天龙呢,王小虎已经告诉他运输的是多达2公斤的海洛因,而予以同意,并与其一起运输。反映了其主观上明知运输毒品的故意,并且是直接故意。第三,我们再来看一下马天龙的行为所侵犯的客体要件。我们都知道,毒品是国家强制管理的东西,那么马天龙运输毒品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国家的毒品管理制度。第四,马天龙作为19岁的成年人,其本人是该罪适格的主体。综上,控方认为,马天龙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谢谢!
辩方开篇立论:
谢谢主持人,各位评委,大家好!开宗明义,辩方认为行为人马天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认真聆听了控方精彩的开篇陈词之后,辩方认为本案有以下几个疑点:马天龙是否是运输毒品的共同正犯?马天龙是否有帮助王小虎实施运输毒品的帮助行为和意思?如果认定本案马天龙构成共犯的话,其处罚的原则跟依据究竟是什么?根据以上的疑点,辩方认为,马天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并提出以下理由与对方共同探讨。
第一,马天龙在本案中是否与王小虎是共同正犯?答案是否定的。马天龙与王小虎在武汉一直到广州的路上,均没有为王小虎携带过毒品,也没有看管毒品。在没有运输毒品的实行行为的情况下,显然马天龙的行为不构成共同正犯。第二,马天龙是否有帮助王小虎的帮助行为和意思呢?虽然马天龙在去广州之前知道王小虎要将毒品运送到广州的目的,但是,王小虎却没有要求马天龙对其共同运输毒品提供任何的帮助,而且,马天龙在此次陪同行为中,也没有任何帮助的行为,甚至连毒品都没有见到。那么由此可以看到,这怎么能评价为马天龙是帮助了王小虎的帮助行为呢?第三,在帮助犯的处罚理论当中有共犯独立说,有共犯从属性说,而根据我国通说,是共犯从属性说。根据本案中王小虎未满15周岁,因而无法对其进行处罚,在本案当中不应当追究马天龙的刑事责任。
综上,辩方认为马天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言辞不周详之处,请对方在自由论辩中不吝赐教,谢谢!
自由论辩:
控方:好的,谢谢主持人,刚才控方认真听取了辩方的意见,他认为本案是一个共同犯罪。在此控方请问辩方,依据您刚才的立论观点,你说马天龙根本就没有看到毒品,请问案件中哪一条、哪一句告诉你他没有看到毒品呢?
辩方:首先纠正控方的一个观点,辩方没有认为他们是共同犯罪。辩方的第一个理由是他们不构成共同正犯。请问对方,在本案中警察查获马天龙与王小虎,毒品一直在王小虎身上,这不就是事实吗?
控方:确实,毒品在王小虎身上,请问对方,王小虎身上这个毒品在运输至广州之前,他是不是已经告诉过马天龙他们此行的目的是运输毒品呢?
辩方:案例没有给出的条件在此争辩毫无意义。那还是想请问对方,究竟您如何看待马天龙的行为究竟是实行正犯还是帮助犯呢?
控方:马天龙的行为在本案当中就是一个单独的运输毒品的行为。刚才控方认真听取了辩方的辩论逻辑,他认为本案由于王小虎不构成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因此就不应当追究马天龙的刑事责任,这显然是辩方在法律理论认识方面的一个错误。控方已经说得很清楚,作为马天龙,主观上明知运输毒品,客观上也运输了毒品,实际上也查获了毒品,那么他的行为完全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辩方:我想请教控方,究竟您如何评价他是单独的实行运输毒品的行为?
控方:关于他们单独实行运输毒品的行为,我方已经说得很清楚了。在这里控方还是想请问辩方,马天龙在运输毒品之前是否已经知道运输的是毒品?
辩方: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马天龙在陪同王小虎之前,知道王小虎身上携带毒品的真相。在本案当中,是否陪同行为就能够认定为本案的运输行为呢?请控方给一个正确的回答。
控方:那么辩方认为,陪同行为不是实行行为。控方想请问辩方,陪同行为究竟是什么行为呢?您认为应当如何定性呢?
辩方:陪同行为既没有帮助你运输,也没有给你提供任何的帮助的条件,我怎么能够说是一个帮助行为呢?
控方:好的,非常感谢辩方,他已经承认我方观点,显然这不是一个帮助行为,就是一个单独的行为。因为陪同不包括帮助,陪同就是这个行为自己的行为。
辩方:我方补充过了,他自已的行为是他自已的行为,陪同行为不是一个犯罪行为,请问控方,您如何评价一个行为究竟是犯罪行为还是合法行为?您究竟是以行为价值为标准,还是以结果价值为标准?
控方:任何一个价值标准,判断的最重要的前提就是主客观相一致,主客观相统一。我们都知道在运输毒品以前,明知是毒品以后,客观上运输了毒品,实际上本案又查获了毒品,那么既有客观行为,又有主观上的明知,已经反映了行为人运输毒品主客观构成要件的一致性,辩方难道连这一点都不能看清楚吗?
辩方:控方言辞凿凿,但还没有给我一个客观的评价标准。那您方没有评价标准,是否可以说,您方在论证您方的逻辑的情况下也论证了我方的观点,是否是您搬起石头砸自已的脚呢?
控方:我想,我方怎么会论证了对方的观点呢?显然是辩方没有听清我方的观点,我方再一次阐述一下。我方说得很清楚,主观上有明知,客观上有运输行为,实际上发生了危害后果,那么他就应当评价为运输毒品罪的构成要件。辩方多次强调陪同行为是一个帮助行为,但是他并没有给出一个如此信服的答案,为什么陪同就是帮助呢?难道我陪你一起去逛街,就是帮助你逛街吗?你又不是残疾人,你是一个健康的人呐。陪同并不等于帮助啊。
辩方:陪同并不等于帮助,好。谢谢控方,陪同是否就等于我实质上去购买东西呢?按照您方刚才所说的,我实质陪同你并不等于我实质去购买东西。
控方:陪同是否等同于实质做了这个事,必须要看陪同以前他对于要陪同的目的是否明知。可是案例中给我们的条件如此清晰,他非常明确地知道去运输的是高达2公斤的海洛因,在这种情况下他做出的陪同前往广州的行为,难道还不是运输毒品的实行行为吗?
辩方:显然对方还在混淆主客观的问题,主观上,他虽然认识到了陪同行为之前,知道王小虎有运输2公斤的毒品这么一个故意,但是王小虎对马天龙的陪同行为并没有要求在犯罪这一项上必须采取任何的帮助或者无形的帮助。因此,马天龙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违法行为。
控方:我想辩方还是在依据主观方面来推断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我们都知道,主观心态的认定应当以其客观行为作为一个衡量标准。案件中的事实很清楚,马天龙在去广州之前明知是运输毒品,客观上他确与王小虎同行,同行的行为目的就是要达到把毒品安全运送至广州的目的。客观上也查获了毒品。在这个过程当中,控方认为,马天龙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已经完全地有机地结合在一起,证实运输毒品罪的4个构成要件的特征。
辩方:控方始终在论证马天龙的行为符合4个构成要件的特征,但辩方始终认为,马天龙的行为并不符合共同正犯的特点。那么再请教对方,究竟您是以什么观点论证马天龙是单独的构成运输毒品的行为呢?
控方:我想这个观点从开篇立论到现在控方已经说了无数次,说得非常清楚。在这里控方必须指出辩方的错误是什么,您不能以王小虎未达到法定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为由,而否定马天龙刑事责任的承担。如果您继续这个前提,而否定本案的认定将会得出一个非常错误的结论。所以控方认为,认定马天龙行为的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主客观相统一、主客观相一致的标准。
辩方:其实控方说来说去还是没有说到根本上,根本究竟是什么?究竟马天龙有没有实行帮助王小虎的行为?帮助行为究竟是在哪里?控方还是没有明确答复。
控方:我想辩方对本案中所说的陪同、帮助,无限制地依据他人不合理的臆断的一个解释。那么我们都知道,陪同这个词的内涵,并不一定包括了帮助。根据辩方的理由,帮助就是陪同,陪同就是帮助,我想依据一般的……
(控方时间到)
辩方:控方始终在说一个观点,也就是陪同行为就是实行行为,陪同行为就是运输毒品行为。那么陪同行为究竟是不是运输毒品过程中,或者说,是不是犯罪行为,控方始终在论辩中没有给我们明确的标准逻辑答案。主观上,马天龙虽然意识到王小虎在从武汉去广州的路上运输毒品的真相,但是在本案当中王小虎并没有向马天龙要求任何的帮助。也就是说,马天龙没有为王小虎提供看守毒品、出资这样一系列帮助行为。因此,辩方坚决认为马天龙的行为不构成运输毒品的单独行为,也不构成……
(辩方时间到)
控方总结陈词:
好的,谢谢主持人,各位评委。法律需要的是理性的思维而不是感性的判断。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我们需要的是深入分析犯罪事实,而不是为行为表象所迷惑。今天的辩方非常遗憾,被马天龙的表面现象所迷惑,从而得出一系列的错误结论。纵观本场论辩,辩方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他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存在问题。他对王小虎与马天龙共同运输毒品的行为,其中的“陪同”做了无限制扩大的解释,他认为这是一个帮助行为。
第二,他认为马天龙在本案当中没有任何实行行为,这是他对法律所规定实行行为的曲解。他认为,对运输毒品罪当中的实行行为必须是看管、出资等这样一些行为,然而案例给出我们的是,马天龙没有接触到毒品,但并不能得出马天龙没有看到毒品这样一个唯一的结论。
第三,辩方基于对以上事实的错误认定,结合其对法律共同犯罪的错误认识,从而得出了一系列的错误结论。最关键的核心问题在于,他将不负刑事责任的王小虎这个前提等同于不能追究马天龙的刑事责任的前提,那么今天的辩方基于以上的错误认识,得出了结论,当然是错误的,这不足为奇。通过今天整场的论辩,控方再次阐述马天龙的行为为什么构成运输毒品罪。马天龙在本案当中,在运输毒品之前主观上有明知2公斤的海洛因,在客观上有运输毒品的实行行为。毒品被查获,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他的行为客观上也侵害了运输毒品罪的客体要件。因此,控方认为马天龙的行为完全构成运输毒品罪。
我们都知道,法律,它的正义体现在定罪的准确和精准,在我们已经认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是我们必须恪守的准则的情况下,我们就应该义无反顾地坚持这一法治的底线。谢谢!
辩方总结陈词:
谢谢主持人。常言道:听君一席话,胜读十年书。刚才认真聆听了控方的总结陈词让我受益匪浅。然而本场辩论的焦点已经非常明晰,也就是马天龙的行为是否与王小虎构成了共同犯罪,马天龙的行为是否对王小虎的贩毒行为具有帮助性质?辩方在坚持立论观点的情况下提出如下两点理由与控方在此探讨:犯罪是违法且有责的行为,违法一从客观方面追究,有责—一从主观方面追究。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马天龙从武汉到广州一直没有接触过这个毒品,而王小虎在整个运输过程当中也没有让马天龙实施任何看管行为,那么客观上如何追究马天龙的共同犯罪的责任呢?从客观违法性无法追究责任的同时,主观上是否真的有帮助意识?我们看看本案事实,在本案当中马天龙仅仅是陪同王小虎从武汉到广州,这个陪同行为是否真的能定义为法律上应当追究的帮助行为?我觉得这是值得商榷的。在本案当中,马天龙没有主观地去帮助王小虎任何看管的行为也好,看管的意识也好,出资为其购买车票也好,这些都没有,仅仅是陪同王小虎这样一个未成年人从武汉到广州,就被控方控告为运输毒品的帮助行为,这显然有违刑法的谦抑性质。
综上所述,辩方认为,马天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诚然,精彩的论辩是短暂的,但它带来了智慧的碰撞,产生出真理的火花。让我们共同用真理的火光指引我们正确的执法道路。谢谢!
这道论辩题基本上属于一道纯刑法理论探讨类型的辩题,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对共同犯罪理论的理解,即共同犯罪是解决违法形态的问题,还是解决责任归属的问题等。这样的一道辩题,对辩手十分具有挑战性,一方面要求辩手有较为深厚的刑法理论功底;另一方面还要求辩手能够利用非常有限的案例题材料,将艰深的理论尽量阐述得简洁明了。上述三场论辩,针对同样的核心问题,不同的切入,不同的阐述方法,不同的论辩风格。我们暂且抛开纯粹的刑法理论争议,仅从论辩的基础技能角度来分析下三场论辩。
在事实的挖掘层面,这道辩题给定的材料很简单,因此在三场论辩中,我们几乎都没有看到非常形象生动的事实描述。但是事实挖掘的另外两种方法上述三场论辩均有用到。一种是根据己方立场对事实的高度概括。这在第二场论辩控方的开篇立论中用到,这也是开篇立论常用的模式。另一种是事实描述的精细化。第三场论辩在自由论辩的一开始,控方针对辩方在立论中提到的马天龙根本没有看到毒品,进行了逼问“请问案件中哪一条、哪一句告诉你他没有看到毒品呢?”辩方没有直接回应,控方继续追问事实“请问对方,王小虎身上的这个毒品在运输至广州之前,他是不是已经告诉过马天龙他们此行的目的是运输毒品呢?辩方回应”案例没有给出的条件在此争辩毫无意义“,这显然是一种回避,其实案例题明确地告诉大家这一细节,可见辩方对案例的基础事实把握不够细致,可惜控方在良好的发问后没有针对辩方的这一点明显疏漏发起进一步的攻击。字数不多的一道案例题,但在实际论辩中,在短时间的准备中,即便是我们的全国十佳公诉人,仍然可能忽略对一些事实细节的把握。这就提醒我们,对案例给定事实的认真研读和消化是必需的,只有如此才能做到事实的全面精细化把握,才能确保不在论辩场上对基础事实的判断发生偏差,才有可能挖掘所有有用的事实细节作为己方立论的根据及攻击对方的手段。
这三场论辩都涉及概念的挖掘,且概念的挖掘都成为论辩的核心争议。第一场的辩方从立论到自由论辩到总结陈词,贯穿始终的核心逻辑在于始终强调共同犯罪是”共同故意去犯罪“,前提必须是”犯罪“,排除违法行为,以此认定不够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是不可能单独构成犯罪的,并在此基础上探讨若正犯不成立犯罪,共犯的犯罪便无从谈起。这里实际涉及对共同犯罪条款中”犯罪“这一用语的理解,是从行为的实质违法性层面理解,还是必须包括归责的内容,从而涉及这道辩题的最核心的理论问题,即共同犯罪理论是解决违法形态的问题还是包括解决归责的问题。对辩方的这一下定义的方法,控方也较为敏锐地进行了反驳,在自由论辩和总结陈词中明确指出”客观违法和主观有责是不同的,王小虎的行为客观违法,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够处罚只是主观有责的阻却事由,并不妨碍唆指马天龙共同实施运输毒品的行为“。但若控方能更进一步直接指出上述辩方的底线逻辑和核心概念,再进行反驳并阐述法理,效果很可能更明显。第二场论辩,在自由论辩中控辩双方针对”运输“的概念短兵相接,争论”不接触毒品的人是不是就代表不在运输毒品“这一问题。第三场论辩,涉及案例题中的”陪同“的概念挖掘,控辩双方对陪同是否属于帮助,陪同是否等同于实质去做的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第一场涉及的”犯罪“的概念是这道论辩题的核心概念,第二场和第三场涉及的”运输“及”陪同“的概念虽然并非辩题的核心概念,但因和案例事实紧密相关,同样对案例题的理论阐述影响重大,因此在自由论辩中也成了争议的焦点。
假设类比的运用也是三场论辩的共通之处。第一场论辩,控方为说明刑法条文中同样的文字表述往往有不同的含义,举了挪用公款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的例子。辩方回应体系解释问题和本案事实没有关系。第二场论辩,控方为说明不接触毒品一样可以是运输毒品,举了两人拿刀杀人一人未动刀仍构罪的例子。辩方未回应。控方还举了两人共同受贿钱装在一人身上,身上未装钱的仍构成受贿罪的例子。辩方指出该例子是两人都构成犯罪,和本案并不相同。第三场论辩,控方为说明陪同不等于帮助,举了陪同逛街不等于帮忙逛街的例子。辩方改装这个例子,回应陪同不等于实质去做,就如陪同逛街不等于实质去购买东西。这样一道纯理论的论辩题,作为评委或听众,听双方阐述艰深的理论难免有时感觉疲惫,在这个过程中有一些生活化的假设类比出现,往往能让法理阐述深入浅出。三场论辩的控方都积极使用假设类比的这一方法,辩方不同方式的回应也很好地印证了之前我们探讨的应对假设类比的三种基本方法:改装假设类比、指出与本案的不同、认为和案件无关不可类比。
这三场论辩还有一个突出的共同特点,在自由论辩中,控辩双方的每一轮发言基本都是以问句结尾,都在努力坚守己方设定的战场,并强调自由论辩中的攻势,试图掌控自由论辩的整体情势。这颇好地说明了提问在一场论辩中的重要性。
(图片与内容无关)
原文载《刑事案例论辩策略与技能训练(第二版)》,叶衍艳著,中国检察出版社,2018年1月第二版,P167-187。
整理: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直属分局)”不念,不往“”诗心竹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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