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2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入账和结汇
7.12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入账和结汇
主要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
7.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一、入账
1.《业务登记凭证》或《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2.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中打印的额度控制信息表。
二、结汇
境内机构和个人开立的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可凭相关《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
审核原则
1.银行应在查询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登记的开户主体可汇回额度后,为其办理入账手续,当次入账金额不得超出尚可汇回金额。其中,境内机构为境内银行的,境外投资产生的利润不得单独结汇,应纳入银行外汇利润统一管理,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结汇。
2.银行应在业务办理后及时完成国际收支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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