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项目一前期费用外汇账户开立
声明:政策多变,更新可能不及时,本资料仅供参考。
资本项目外汇账户收支范围:国际收支中引起对外资产和负债水平发生变化的交易项目,包括资本转移、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贷款及经营范围内的经常项下支出。
一、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的开立
(一)客户需提交的单据
1.业务登记凭证;
2.外汇账户申请表;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4.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
5.外国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
6.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授权委托书(委托经办人前来办理开户手续)
7.单位基本情况表(首次开户提供);
8.企业法人客户补充信息采集表;
9.银行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10.银企对账服务协议及对账要素表。
(二)审核要点及提示
1、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Asone)”,通过外汇账户业务模块中的组织机构档案管理节点查询客户是否已进行开户主体基本信息登记;打印并审核开户主体基本信息与客户提交的开户资料等实际情况是否一致。若客户登记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先变更开户主体基本信息,再开户。对于涉及企业名称、行业属性、经济类型等关键要素信息变更的,要求客户持相关资料到外汇局办理主体信息变更手续;对其他信息变更,开户行可根据客户提供的资料为客户进行信息变更;对于查无客户信息的,开户行可直接为客户办理基本信息登记,也可通知客户持相关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
2.凭客户提交的“业务登记凭证”,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
3.账户原则上应以外国投资者名义开立(按规定先验资后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可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以境内相关主体名义开立)。银行应根据前期费用流入控制信息表为其办理账户开立。
4.外国投资者设立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仅可开立一个前期费用外汇账户;账户应于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开立。
5.账户收入范围: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登记金额内外国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用于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外资金融机构的前期费用,以及用于验资的资金。
6.账户支出范围:参照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原则在境内结汇使用、经真实性审核后的经常项目对外支付、原路汇回境外、划入后续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资本项目支出。
7.账户内资金来源限于境外汇入(非居民存款账户、离岸账户视同境外),不得以现钞存入。
8.应查询前期费用流入控制信息表中的尚可流入金额办理入账手续。
9.前期费用外汇账户有效期为6个月(自开户之日起)。如确有客观原因,开户主体可提交说明函向银行申请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10.结汇参照外汇局《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一、外汇资本金账户内资金结汇”的支付结汇原则办理但除外该原则第5项。
11.经常项目付汇按照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原则办理。
12.账户内资金余额可在成立外商投资企业或外资金融机构后转入其资本金账户。若未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外资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应向银行申请关闭该账户,账户内剩余资金原路汇回境外。
13.账户内资金不得用于质押贷款、发放委托贷款。
三、参考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32号令)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10]29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通知》(汇发[2013]17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5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15]83号)
10、《关于第二代集中作业平台功能优化版本升级的通知》(2014年第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