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祺 | 清代湘黔苗疆的粮饷供给模式及其分化原因探析

摘要:清朝有严格的民苗隔离政策。为了避免军队与苗人接触,清廷推行了限制军屯扩大并从内陆输送军粮、协饷的补给模式。这一模式并未彻底解决军队补给问题,苗疆清军往往自行就地解决补给,向驻地和运输路线附近苗人派差役、采买物资,并常演变为清军对苗人的无度剥削和欺压,激起苗人反抗或抢劫军粮。治安恶化后清朝就加大兵力投入,随即也加大了需要运输的粮饷物资数量,结果恶性循环。与此同时,接受军粮的贵州和提供军粮的湖南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财政处境,造成湖南比贵州承受更大的政治压力以及运输带来的社会经济消耗。直至嘉庆年间,湖南走出了与贵州不同的苗疆治理路线,以节省经费为直接目的的新式复合屯田制度应运而生。此举不仅节省了经费,更终止了前述的恶性循环,促进了湘西民族融合和社会发展。

关键词:清代;湘黔苗疆;粮饷补给;模式;分化

引言

清代在西南地区进行了远超前代的民族区域治理,不仅施行了改土归流,对于很多前代视为“化外”的无土司地区也进行了治理,形成了广大的“苗疆”区域。正如胡兴东指出的,清朝的“苗疆”区域是变化的,存在着退出机制,最初分布在贵州、湖南、云南、广西、四川、湖北等省区,湘黔交界地区作为“苗疆”谱系的形成始于嘉庆朝,苗疆是一个集政治、经济、文化、法制为一体的国家领域内的行政区[1]。在清代前期文献中所谓的“苗疆”分布广泛,而更多被近现代人所熟知的湘黔苗疆地域(更狭义的单指湘西各民族地区),实际上是嘉庆以后才产生的。这一“苗疆”主要指的是湘西、黔东交界地区,其范围在清代有着与之相对应的苗疆体制,具体而言,主要就是“屯防”,也称“屯政”。正如诸多前人研究所指出的,苗疆屯防是乾隆末爆发的苗民大起义被镇压后,于嘉庆前期形成的制度[2]。

屯田制度在中国历史悠久,清代前期在西南各省或多或少都有实施。如在贵州,康熙六年(1722)就有御史萧震奏疏:“今黔蜀两省,地多人少,诚行屯田之制,驻一郡之兵,即耕其郡之地,驻一县之兵,即耕其县之地,驻一乡之兵,即耕其乡之地。如此,则国家养兵之费既省,而两省荒田亦可渐辟矣。下部议行。”[3]从内容上看,在贵州和四川实施的屯田就是让驻防官兵平时就地耕种,产品充作军饷,节省国家军费支出,并促进荒地农垦,是非常传统的屯田制度。从雍正年间改土归流的高潮后驻军增加,到乾隆年间贵州军屯也进入苗疆,屯田迎来了发展的高峰期。如潘洪钢指出的,在乾隆朝将屯田制度作为改土归流后统治苗疆的基础,贵州苗疆屯田也是西南民族地区出现最早的屯田制度[4]。

而主要形成于嘉庆年间的湘西屯防,虽然也是屯田,却有着跟传统军屯不同的制度。如潘洪钢论述的,贵州屯田主要是军屯,而湘西屯田则是军屯、民屯、苗屯混合,除了一部分军队耕种以外,大部分是军队外的汉人、苗人被整合进屯防系统中来,用屯租提供军饷,其中部分用于供给清朝的苗兵[5]。究其原因,李文良指出,在嘉庆初期大量的资金、兵力被用于白莲教战争,湘西“苗疆的官员必须靠自己能掌握的稳定资源,来维持一支常态性的地方武力……官员清出土地养赡乡勇,无疑也减缓了已经颇为困窘的省府财政压力……其供养基础在于将原本应由国家征收的土地税收,转为地方官员控制的经常性地租(相对于临时摊派、捐助或官方经费支应)”[6]。但是,乾嘉之际的苗民大起义涉及湘西和黔东苗疆,湘西式混合屯田却没有在贵州苗疆普及。不仅如此,贵州原有军屯制衰败得“名存实亡”[7]。笔者意识到问题在于,何以同为苗疆,在同样面对乾隆嘉庆年间的军事、财政局面下,湘黔两省治理苗疆的制度、粮饷补给制度产生了如此明显的区别?本文将从省财政的视角,对有着不同财政立场的两个省的粮饷供给模式进行考述,解释这一问题。

一、湘黔用兵的军事补给重要方式:挽运与协饷

(一)湘黔地区的协饷制度

除了屯田制度以外,另一种长期存在的重要的补给方式就是“挽运”,即从内陆征调民力,运输粮食补给军队。明代不存在湖南省的建制,湖南省建制的前身是明末在黔东、湘西建立的“偏沅巡抚”,其职能就与军事补给有关。平定杨应龙之乱是偏沅巡抚设立的主要契机,是为防止“湖广兵将不齐,饷又未备”[8],即设置偏沅巡抚督导粮饷运输和军事行动,保障从湘西横穿贵州到云南“一线路”的通畅[9]。偏沅巡抚驻地在贵州偏桥(今施秉),湖广沅州,康熙三年移驻长沙[10]。从产生的缘由和移驻的地点可见,湖南省的建制很大程度就是为了提供给湘西、贵州粮饷,由湖南作为明清王朝镇压苗疆的后勤基地。

康熙十八年(1679),“学士佛伦等疏言,大兵进取辰沅,不久即至镇远,臣等先于荆州、常德、澧州诸处,豫备进黔兵饷,付督抚等运至镇远。但黔地人夫不足,将湖南人夫,作何分派,运送收贮,宜会同酌议。请留湖南巡抚韩世琦与臣同驻镇远。上谕,总督蔡毓荣酌量留司道各官同驻镇远,协理粮务”[11]。在镇压三藩之乱的过程中,清军从湖南大举进入贵州,补给线沿着荆州到常德再到镇远,就是近年诸多学者所言之“苗疆走廊”的道路走向。为了督导湖南官民进入贵州运输军饷,湖南巡抚跨省驻扎贵州镇远办公。史料可见,除了主要在湖南征集粮食,粮饷供应的运输力量“湖南人夫”也征调自湖南,粮食分派和中转储存都由湖南省主要负责,基本延续了明代以来的粮饷提供模式。

关于军饷的来源,湘黔两省有一定区别。顺治年间,湖广用兵较多,军饷主要依赖外省协济:“楚省钱粮有数、兵马有数……民赋各项仅五十四万,是三分缺其二……听部议,于有银地方补足。”[12]再后来随着全国局面的和平和经济发展,湖南省对外省的协饷依赖逐步降低。陈锋根据雍正末期的档案史料统计得出,常额军饷中,湖南全省饷额437296两,全部来自本省地丁银,而贵州省全省饷额725043两,其中来自本省地丁银23789两,其余701254两全靠外省协济[13]。湖南在雍正时期迎来了财政自给自足的转变,但贵州作为一个山地省份,农业发展不及中东部各省份,在以农业税为主的清代前中期,财政规模属于全国末尾[14]。有清一代,贵州的军饷基本一直依靠中央政府酌拨的来自外省的协饷[15]。协饷的提供省份一般是东南沿海各富庶省分,湖南财政虽然可以自给自足,但是其他省份提供的对贵州的协济实际上仍对湖南造成一定的负担,那就是军粮采办和运输。

如乾隆元年,“户部尚书署湖广总督史贻直、湖南巡抚钟保,奏酌拨湖北武汉等属,仓贮捐谷,碾米五万石,湖南常衡等属,仓贮捐谷,碾米五万石,运至常德,转运沅州。俟黔省需米,即差员转运,似属捷近。得旨,办理甚属妥协”[16]。可见湖南沅江流域是提供贵州军粮的主要区域,并且是转运其他省份赴贵州军粮的必经之地。乾隆三年(1738)七月,“户部议准、湖南巡抚高其倬奏称,湖南岁运黔省兵米二万石,请在就近之沅、辰、常三府属县沿河者,酌拨分运。但辰黔河道艰险,冬后难行,请于每年七月,即用旧存仓谷碾办,限八月全数起运。如途中偶遇漂没,令在失米之地买补,其船已击碎者,和船户所领船价,并免追赔。令辰永沅靖道,就近总理催督。其委运各员,即在沅、辰、常三府所属佐杂内轮派,并饬每年于十月内运竣。所有领运员役、船户饭食、及一切脚费,俱照初次挽运黔省之例支给。从之”[17]。从湖南巡抚奏报的“岁运黔省兵米”来看,湖南、广西提供贵州军粮,基本形成一定的制度,而且形成了每个月不同的固定工作阶段,具体负责提供的沅州、辰州、常德三府也形成了轮替承担任务的制度,粮食的来源是当地的仓谷,即征收于民间。

(二)挽运粮饷对湖南社会的影响

兵粮不仅用于军队,有时也要发挥平抑粮价、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对于稳定贵州粮价,湖南军粮的作用十分重要,如“户部议准,湖广总督宗室德沛奏称,黔省入夏以来,贵阳上下,米价昂贵。请将湖南额运黔米二万石,碾送清江,听黔省接运平粜。至此米原系协济兵食,请再于秋后补运二万石,交贮清江,以作来岁兵粮之用。从之”[18]。可见,当局要求军队饷粮必须储备足额,既然部分军粮用于市场的平粜,那么湖南省就必须拨补更多的军粮。

清代各地均有仓储,湘西各府亦然,而相较于一般的“备旱涝”的功能,当地各常平仓、社仓还有军事功能。史载沅州府“为边徼严疆,处湘西之上游,当黔南之要隘,地少平衍丰歉惟繁乎雨旸,境杂苗瑶,戎旅尤资”[19]。可见,本来湘西农业条件并不十分优越,粮食产量有限,而且作为扼守苗疆的要冲,当地仓储对于清朝供给军粮尤其重要。

除了征收军粮,对于湘西当地人而言,征苗带来的负担不仅于此。“黔省逆苗不法。扰害地方,以致居民逃避于邻省,湖南接壤黔疆,朕闻该督抚有司,经理有方,俾转徙之灾黎,不至失所……沅州切近黔省,闻难民聚集者,竟至万人。且雇募夫役,赴黔运饷者,又多系沅州之民……朕念沅民急公趋事,倍于他处,着将沅州今年地丁钱粮,全行蠲免。”[20]贵州苗疆战乱,大量难民逃亡湖南,湘西各府成为首当其冲接纳难民的区域,救济难民成为当地负担,此外,运输军粮到贵州也主要是湘西各府的人,虽然给予了报酬,但是军情紧急,所谓“念沅民急公趋事,倍于他处”,皇帝也估计到这大量的夫役并非自愿,薪酬并不充足,所以对沅州群众蠲免钱粮以示抚恤。类似的因难民、运粮夫役而进行的蠲免事例,湘西各地方志中皆有,记载从雍正以降不胜枚举。

战时,湖南省不仅要经常派兵参战,外省援军在湖南,或到贵州作战往返经过湖南,很多的粮饷都要湖南办理,比如乾隆五年(1740)镇压筸城(凤凰)苗人,户部议覆:“湖广总督班第奏,剿抚苗瑶续行事宜。一、军需银、地丁项内不敷支用,请于春存并留备协饷各项动支。一、调湖北官兵,口粮头料等项,自入湖南境起,凯旋出境止请于南省支应……一、湖北委赴军营官役,所需食米,苗地无从购买,请于军粮内支给……一、筸城为边镇重地,现在总兵带兵出征,势甚孤悬,今调官兵前往贴防,又派提标千把总等赴军前听用,其起身时,请各就近借支钱粮,沿途照例应付……一、抚绥投出良苗,请分别给折米银两,并每户赏牛本银三两,盖房银二两,事竣报销……长夫病故,请给恤赏银两,患病发回者,亦给路费……得旨,依议速行。”[21]可见,外省清军的军粮并不由派出省份自带而全部由湖南承担,原有的军费可能不足时也从湖南当地州县就近借支,临时出现的要给与赏赐的投诚苗人,赏赐银两也从湖南财政出钱,征调运夫的伤亡抚恤也包括在军费内。

虽然一部分开销按照这个政策是“借支”,以及事后由中央军需或其他省的协饷报销,但是实质上也加重了湖南的负担。陈锋指出,清朝的战时报销制度虽然很多,但是在实际的支用和报销过程中往往比较混乱,采买粮饷物资,经费常常不足,或贪官冒用、浮支,导致开支多于预算,需要军需人员赔补,而又最终成为“百姓出资帮贴”[22],即转化为湖南民众的负担,实际上湖南也提供一部分协饷。

到了咸丰年间,贵州再次爆发苗民大起义,同时清朝也处在多事之秋,太平天国、捻军等战争在东部地区进行得如火如荼,历来直接承担贵州协饷的东部富庶省份自顾不暇,湖南作为贵州邻省,终于正式地由历来的间接提供协饷转为主要的直接提供贵州协饷的省份。湖南巡抚骆秉章奏称:“奏为沥陈湖南筹饷情,仰祈圣鉴事窃湖南地方山泽多而平原少,地多硗薄素非财富之区,民务耕农并鲜经商之利,合通省钱漕计之仅抵江浙一大郡,贫瘠可知,寻常无事之年除漕米十五万余石起解外,尽本省入数敷本省开销,绝少存留待拨之款……越境而兴援鄂、援江、援黔、援粤之师频年裹粮从征……其多念时局之艰难既未敢以苦累情上廑圣虑,亦未曾以协拨巨款望之邻封,所资以接济者劝谕捐输,固其一端矣,然湖南富户无多,捐输至再至三势难为继。”[23]可见,清末时局下湖南的社会负担进一步加重。

二、民、苗隔离政策与粮饷补给的关系

(一)避免官兵与苗人接触

军事补给制度,不仅关系到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治理,而且补给制度也是治理制度的一种反映。顺治到康熙时期,清朝主要的西南用兵是平定南明和吴三桂叛乱,那时虽然尚未与湘黔少数民族有太多武力冲突,但是从湘西横贯贵州至云南的运粮道路对于清军而言至关重要,所以清朝已经注意到民族区域治安与粮饷的关系,康熙二十年(1681),“谕督理川湖粮饷内阁学士佛伦、督捕侍郎金鋐曰,大兵进剿云贵,务在安辑人民,抚绥苗蛮。其敕将军以下诸臣,严禁官军掳掠”[24]。对后勤官员要求“抚绥苗蛮”,一方面既是催促保障粮饷运送,另一方面也是提防补给不足可能造成清军掳掠沿途各民族群众。正如“怀忠将军海潮龙疏言,兵以食为重,若不安抚百姓、绥辑土司,万一远避深山,则军糈何措。上命大将军贝子章泰等,加意奖励苗蛮,勿致有误兵饷”[25]。保留原有民族地区首领的地位,避免与其冲突,也要保障军队粮饷,“至于苗蛮,尽知各为其长,若绿旗兵丁,粮饷必以时给发,稍不如意,即至相怨”[26]。所以康熙年间的民族政策也是比较保守的,尽可能用外部输入的粮饷保障来避免官兵就地获取粮饷而与当地人产生矛盾。

明代以来,贵州等地少数民族多次起事反抗明朝,明朝久不能彻底镇压,遂转而进行消极的防守政策,在后来的湘西地区修建了“边墙”进行防御,并以此隔离内陆州县编户和没有控制的苗人地区,防止二者接触。自古以来,中原王朝就有“夷夏之防”的意识,在此意识之下,明朝都有阻断汉族与边疆民族之间过多往来的举措,并且将边患归结为汉族与少数民族“勾结”或发生矛盾,如明代在对付北方蒙古而修长城、对付东南沿海的诸多中国人参与的“倭寇”而实施海禁等问题上都体现出这种思想,而这种被动防守的思维一定程度也延续到清代。所以清朝在处理编户与苗人的关系上,奉行严格的民、苗隔离制度。

早在康熙四十七年(1708)清朝就有规定:“今以塘汛为界址,苗除纳粮买卖外,不得擅入塘汛之内,民亦不得私出塘汛之外,违者各照例治罪,并将地方官员处分……内陆奸民,与苗人结亲、往来勾通……按律定罪,永行禁止。”[27]可见清朝除了沿着塘汛布防,主要的措施就是防止苗人和民人的接触,严厉禁止汉民进入苗地与苗人发生任何形式的关系,官方也严格限制苗人外出到苗界外活动。康熙帝还批准了这样的政策:“每月三日,听苗民互市,限时集散……永为遵守。”[28]对苗人与汉人的贸易时间进行严格限制。

在苗疆赋税政策上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民苗隔离的目的。在史料中,虽然大量存在苗人主动或被动的纳粮以示投诚、顺服,但是这些赋税更多只是体现一种政治上臣服的态度。主导开辟苗疆的鄂尔泰对于苗人的赋税政策有言:“钱粮自应从轻。”[29]乾隆《贵州通志》载清前期:“原额本色米谷173325石……原额额外化诲苗民认纳无亩本色苗粮米116石……原额额外化诲苗民认纳粮赋并禾棉布鸡折价等银435两。”[30]可见,苗民赋税本色或折色,对全省财政收入而言可谓微不足道。再如林芊研究指出的,苗疆赋税标准总体而言直到清末都较轻[31]。乾隆年间为了稳定苗疆局势,乾隆帝为避免官吏与苗人在税收过程中的接触,甚至在黔东南苗疆六厅实施永久性的免税政策[32]。由此可见,一方面,清朝贯彻民苗隔离的政策是长期的;另一方面,对于驻军与苗人发生关系,不论在贸易还是其他交往方面,是必然反对的,不会积极推动从苗疆和苗人获取粮饷补给的政策,以防止加重苗人负担和造成驻军与苗人的交往过密。

(二)遏制苗疆军屯的扩大与粮饷不足

乾隆帝曾经对于苗疆屯田强调:“经理苗疆,原期宁辑地方,化导顽梗,并未利其一丝一粟……从前屯田之意,原因该督等奏,系无主之绝产,故有此议。今看来此等苗田,未尽系无主之产……料此时张广泗正在办理苗疆屯军之事,可速将联旨驰寄,令其即行停止。”[33]乾隆帝强调平定苗疆不该追求苗人的经济利益,并且警告总督张广泗等官员警惕屯军借口“逆苗”的田产“无主”伺机侵占苗田,所以反对扩大屯田范围。虽然屯田在乾隆年间一度发展,但很快受到了皇帝的限制。由此贵州的传统屯田制就在此后走向了衰落,扩大贵州本地军粮产量的努力,因与民苗隔离政策相悖而被反对,粮饷的来源地必然继续来自外省的协济,湖南自然首当其冲。

但是,清朝当局制度设计者所幻想的完全隔离、相安无事实质上又是不可能的。康熙四十二年到四十三年,湖广总督喻成龙、偏沅巡抚赵申乔率兵镇压湘西凤凰一带的红苗起义,随同官员俞益谟留下了名为《办苗纪略》的记录。从中可以看到,粮食的外部输入,还是有可能引起矛盾,“从来红苗盛则暴虐边民,红苗弱则边民骗害,此红苗盛衰相替,报复因仍之由也,然苗受民骗无所告诉,民受苗虐……则告官挟追矣……(官兵)出其不意攻剿一二,苗自贴畏服,名之曰“雕剿”。……自康熙八年副将王雄被督抚以协将无故用兵等事,参拿之后,雕剿不敢再行,威势从此渐削,苗或出劫,皆隐不报。”[34]苗人与边地民人相互之间仍有交流,相互之间亦不乏欺诈和抢夺,但是苗人限于自身的身份难以获得正常的司法保护,而民人却容易获得官府支持,部分军官或因追求军功也容易受到边民蛊惑而孟浪用兵攻击苗人,苗人也不时打劫边民。即使是在尚未展开大规模改土归流、西南民族治理政策相对保守的康熙年间,只要清朝军民活动于苗疆或附近,矛盾冲突仍会发生,用兵也不可避免。

而在用兵过程中,可以看到粮饷不足严重影响到了清军的作战。康熙年间湖南军官在征苗作战前向偏沅巡抚要求做好军粮准备,并投诉此前的粮饷补给不足:“去岁八排之役,楚兵粮草……各州县漫无预备,及至官兵要米,始则诿以兵丁在汛已支月米,不便重给,继以墨领难凭,不准支给,迨换印领,又以路远难运……乃有枵腹荷戈竟至三日始食者……又如砲位、火药,军中急需……尽责之管粮同知,彼同知者运米无夫,岂能代为送砲?于是尽将砲火军器委弃道旁,不能前进,反留兵丁看守。设若交锋何以御敌?”[35]可见,军粮往往需要从外地输入,而所需的大量运输力量在短时间内凑不齐,加上官僚间的推诿,补给不足,官兵常忍饥挨饿,还要分兵运粮和运装备。此外,苗人也认准清军依赖外地输入补给这一软肋,交战中经常截断粮道、抢劫补给,使得清军非常被动。如雍正年间清军进剿贵州古州,虽然取得胜利,但是官员心有余悸:“其可危者,九股建城之役,苗人数万攻围,绝我粮道,卒能因粮于敌,奋力取胜……又莫危于撤营就粮之议,军心摇惑,乃持匕首誓必死,卒能全军破敌。”[36]再如雍正七年抬拱一役,清军“粮尽宰马以食”[37]。可见清军随时可能因为断粮而溃败,不得不从苗人那里抢粮食来补给,军营移动、进军方向全被补给问题牵着走。雍正十年因苗人截断粮路,清军“拔营运粮进至排略,逆苗伏兵冲截……兵弁、粮夫伤损甚多,军装、粮饷大半遗失”[38]。可见无武装的平民组成的运夫不仅辛苦,在战争中也伤亡巨大。

于是,护送粮饷的兵力投入不断增加,乾隆十三年(1748)贵州官员奏称:“黔省兵米向资楚省接济……今岁湖南应运黔米二万石……黔省贮米无多……二万石之米恐不敷用,臣行令湖南再拨三万石……运交镇远听黔省转运……因逆苗沿河滋扰挽运维艰,先委提标游击田进德带领官兵三百名源源护运,近因清溪城内被苗焚劫,运米更难,又拨兵四百名协同护送接济。”[39]可见,随着作战兵力不断增加,迫使贵州要求湖南提供更多的粮草,而不断增大的粮食运输量一方面诱使沿途附近苗人更多的劫掠,另一方面清朝又要加大护送的兵力投入。自然地,更多的运夫和护送兵力本身也要消耗更多的粮食。于是恶性循环,湖南要不断增加粮食补给。

在这样的情况下,粮草不济对民苗隔离政策也产生了影响,清朝当局不得不试图从当地苗人处获得补给的人力物力。如雍正七年(1729)方显从贵州古州沿清水江,“遣弁役装米试舟,直抵施秉,又雇苗船一百四十五只,往湖南黔阳县属之红江购盐、米、杂粮。……经过大小苗寨,老少男妇聚立江干,无不惊喜,争来交易”[40]。方显在开辟清水江运粮航道的同时,雇佣沿途苗人的船只运输,并与苗人贸易。地方当局已经明显在突破原来的民苗隔离的补给政策。但沿途苗人时有叛服,与官兵冲突,导致运粮沿途的苗人仍是重点防守对象:“清水江下游一带苗寨……具系附从为匪并非为首肆恶,但其界址切近内陆熟苗,且清水江为将来粮艘必由之路,不可不倍加整顿妥协……须再加布置,臣续调川省汉土官兵三千名……抽拨前去。”[41]可见,清朝官员明知道沿途很多苗寨并非作乱的主要村寨,但为了防护粮饷不被劫掠,仍不断强化防范的兵力。

(三)清军剥削苗人获取粮饷与粮饷需求扩大的恶性循环

运粮道路附近苗人经常起事,不一定是单纯的劫掠,也有对清朝官兵剥削的反抗,这与官兵要经常与苗人贸易和征调苗人运输兵粮有关。如乾隆三年(1738),下列奏议得到批准实施:“苗疆兵役、通事人等,下寨采买,宜严禁,应如所请。将薪蔬菽粟各项另立场市,豫定日期,令兵役等交易,并委妥练员弁弹压。一、苗疆滥役之弊,宜请禁革,应如所请,嗣后雇募苗夫,陆路四十里为一站,给银八分,苗船逆水三十里为一站,顺水八十里为一站,给银一钱五分。随时雇募小工,并长短夫役。日给银三分,口粮米一升,文武衙门兵役人等,不得仍前滥派,短少欺凌……一、屯田界限,宜严区别,应如所请。嗣后屯户人等,如敢越界侵占苗人田土山场,照盗耕种他人田例,计亩论罪,强者加等。”[42]从清朝下达的禁令来看,苗疆驻军长期借口采买补给,到苗寨勒索强买,另一方面因内陆运夫不足,大量强派苗人夫役运输粮饷,借机敲诈勒索,克扣薪酬,而屯田也不断侵占苗人田地。上述问题都被严格禁止,比如设立官员监督下的集市,明确苗人运夫的薪酬标准等,同时也为了避免与苗人再次发生矛盾,重申屯田不得占据苗田的禁令,严格限制屯田的扩大。

但是,补给不足是长期存在的,到了乾隆年间,对于苗人差役、运夫的问题,正式放弃征用的禁忌。乾隆十四年(1749)皇帝谕军机大臣等:“爱必达所奏,清理苗疆诸弊一折内,如严禁兵役下乡查匪取结、需索酒食盘费,鞭扑苗人,及棍徒冒充差役,赴各寨行凶索诈,通事藉端派累,鼓(蛊)惑苗数事,尚属应行。但须督率有司,实力饬禁,时加查察……至所称严禁私役苗夫、防范汉奸两事,名虽美,然行之尚宜慎重。苗人服役,既起于雍正年间,又系伊等情愿当差,相沿日久,安于无事。地方官应恤其劳苦,加以体察,毋令兵役恣意凌虐,以肇衅端,自可循行无弊。若矫枉过正……黔省跬步皆山,群苗错杂,有等州县,舍苗人无能为役者?”[43]可见,官兵在补给过程中,或借故强派差役中,欺压苗民夫役习以为常,上级禁止的命令没有成效,皇帝一方面重申不得勒索和虐待苗人,但是另一方面也坦承苗人夫役不可取代,不可能全部依赖州县民人充当役夫。若干年后,乾隆帝再发类似言论:“黔省一切办运差务,派用民夫之外,势必兼用苗人供役……军行所资,甚关紧要。此等民、苗,均宜随时留心体恤。”[44]这也就说明仍存在压榨民人、苗人夫役的情况,有关粮饷的差役、采买,实际上就由此继续制造官兵与苗人的矛盾。

康熙三十八年(1699),清军攻打起事的苗寨,然“而所征之苗,即皆(康熙)二十四年(1685)为我官兵运粮、修路、守口、随征之顺苗也”[45]。这一记载可见,一是征调苗人运粮并非乾隆帝所说的始于雍正年间,一是起事的苗人很多原来就是顺服清朝的、承担运粮等差役的苗人。顺苗转而起事,正是长期服役受到欺压、剥削的反抗。

至此,从外地输入粮饷的政策其恶性循环呈现得更加清晰。运输粮饷,加大运输力量和粮食供应的负担,导致供应不足,一方面,由于官兵自行索取当地苗人的人力物力,且缺乏有力监管,变成长期的无节制性的剥削、欺压苗人;另一方面,运粮沿途苗人经常性受到官兵欺压也就最容易走向反抗,抢劫粮饷和攻打驻军,治安恶化又导致清朝加大兵力投入来防范、遏制苗民,结果粮饷需求进一步增大,又供应不足转索取于沿途苗人,继续激化矛盾。

三、湖南与贵州不同的财政立场

(一)官僚制度下湖南省更大的压力与新式屯防的诞生

虽然提供协饷的省份较多,但粮饷运输经费不足时,最后兜底的一般都是湖南地方财政。如“雍正十三年湖南漕米运供黔省军糈水脚银两,议准先尽漕项动用,如不足,再动司库地丁银两”[46]。截拨漕粮运去贵州,若经费不足由湖南藩司的地丁银出钱。湖南不仅是协饷的一部分实际提供者,而且是很多其他省份援黔协饷的运输者和用协饷采买军粮的直接执行者。相较于粮饷接受者贵州而言,湖南官员责任更大,受催促更多。

如康熙年间的滇黔军饷,“各起解到楚因未转解到滇,是以该藩(云南)疏称分毫未解,至于山西省原拨饷银八十六万余两,业据该督抚咨报,于六月内共起解过银五十七万余两,因尚未到楚,今楚督故开全未完解,相应请勑楚督,将已解到楚省协饷速催解滇,其原拨各省尚未起解银两,应请勑下各督抚及河东廵塩御史星速严催,照限全完,如各属怠玩不解,该督抚将督催不力,各官指名题参议处”。[47]接受粮食和饷银的云南、贵州,常常坐等外省运来,数量不足就向中央投诉,施压外省,而湖南不仅是粮饷直接提供者,还是其他省份提供给滇黔粮饷的转输者,既要受到催促,还要代为催促其他省份尽快运到湖南来。湖南当局受到督运不利而被参奏的压力最大。

而对于粮饷运送不力、不足的问题,制度对负责官员的处罚是严厉的。如《兵部处分则例》规定:“官员解送钱粮等项,沿途停搁迟延者罚俸一年。”[48]在战时,很多主帅还会提出更具体的、更严厉的处罚措施,如雍正十年鄂尔泰曾要求:“凡押运粮石,解送马匹,最关紧要。必须考核勤惰……押运怠玩者,以次记过、捆责、降级、革职、分别处治。至解送军前马匹,定例处分太轻……其怠玩者,病瘦十匹以下,罚俸一年,倍之者降一级,再倍之者千总外委捆责,守备革职。”[49]得到雍正帝准行。

运输中出现超出预算,或花完预算粮食却不足的情况往往要由官员赔补,如“从前张照办理苗疆事务……运送军粮并不按照程途里数,以致夫役任意延挨,所运米数递减而运费日增,徒滋靡费……今据张广泗参奏前来,著该部查明前项靡费应赔钱粮勒限严追,在张照名下赔还十分之八,德喜寿名下赔还十分之二。”[50]而军粮采购价格往往高于预算定价,官员因此获罪者常见,而且上级长官也要追究连带责任,如乾隆十三年(1748),“纪山之革职治罪,原因其浮议运价……自应严加处分”[51]。所以湖南省当局作为贵州主要的苗疆军粮运输者、转输者,以及其他省货币协饷转为实物粮食的采买者,加之本省也有苗疆要镇压,压力最大。

而贵州当局的政治压力相对小,经常有类似这样的言论:“黔省地方本小,经此仲苗扰事,耕种多荒,家鲜盖藏,市稀商贩,本境亦无处采买,所以臣等历经奏请,饬令湖南采买粮石运黔在案。”[52]鉴于贵州经济条件,直接伸手向朝廷要钱,朝廷命令湖南提供成为常态。

康熙二十四年(1685),郭忠孝率兵征红苗,困难重重,原因就有“司挽运者,苦捐米之不济。”[53]一方面粮饷运输不济制约了清军;另一方面,粮食的来源也有“捐米”,即捐输或捐纳而来的粮食。湖南提供粮饷的重压之下,发动民间捐输、捐纳不可避免。对湖南社会造成最大压力的,莫过于连年征调运夫提供粮饷,如康熙年间有官员称:“黔地山多田少素不产米,大兵驻札(扎)俱令湖南运米供支……余……驰赴贵阳目击沿途夫役苦累,各官向余言湖南连年用兵,官民仅存皮骨,加以运米入黔,开销米价每石不过一两之内,今历千滩万岭船钱脚费不止十倍,且夫役非死即逃,势难运送,将来必违误粮饷,士系不小公粮使也,为湖南留一生路可乎?余闻斯语恻然久之。”[54]一方面贵州确实农业条件不如其他省份,更多只能催促湖南提供粮饷;另一方面,湖南官民也为此精疲力竭,湖南运夫死伤、逃亡严重,激化社会矛盾,湖南当局迫切希望减轻运输任务,才能“为湖南留一生路”。

乾嘉之际,苗民大起义被镇压,为防止起义余波,湖南当局实施了前述的与传统军屯不同的新式屯防政策。至嘉庆十年(1805),湘西屯政发展了一段时间以后,“陆续丈收田亩,先后分给乡勇归屯驻守……所有每年应发乡勇盐粮及土塘苗兵工食,共银八万二千七百余两,米六千三百余石,即于本年十月初一日起,全行停支,以节糜费”[55]。可见这套制度主要目的就是省钱。当然,从《苗疆屯防实录》的记载来看,屯政并不能完全自给自足,仍然需要湖南巡抚从漕粮节省、汉口淮盐商户处产生息银、盐商及巡抚等衙门公捐银两等项目拨款补充[56]。

嘉庆以降的湘西屯防制度,总的来说运作良好,《清史稿》评论:“垦辟屯防田十三万一千馀亩,悉以屯兵耕种。其地皆附近碉堡,以便驻守,且节饷糈。历嘉、道两朝,沿边宁谧。”[57]不仅节省了湖南本省苗疆粮饷经费,而且形成了一种有效的地方治理体制,嘉道年间湘西苗疆平安无事。实际上直到清末,湘西苗疆总体都是比较稳定的。但是贵州仍保留原有的传统军屯制度和从外省输入军粮、协饷的体制,到了咸丰年间,由于爆发了席卷全省的大起义,两种屯田和补给体制的优劣一经对比,效果明显。

潘洪钢指出,嘉庆年间清朝国运转衰,同时又有白莲教战争造成的军费扩大的背景,所以催生了湖南苗疆的新式的屯政制度,以节省军费开支[58]。这当然是正确的,但是似乎只是强调了嘉庆年间时局的影响。本文要强调的是这样的新制度,并没有普及到贵州苗疆,跟两省的财政立场区别有着直接的关系。湖南作为协饷、粮食提供者兼转输者,同时自身也有苗疆需要消耗军费输送军粮,财政压力、劳民的社会压力远大于贵州,故而穷则思变。贵州则仍然是协饷接受者,就继续以接受外省输入军粮为主,粮饷制度基本不变。

(二)新屯防制度对民族区域社会的影响

湘西新的军屯、民屯、苗屯复合的屯政制度,不仅节省经费,也一定程度终结了以往外地输入粮饷的恶性循环。正如李文良所述,新式屯防以“均田”的名义,将几乎整个湘西苗疆地区不论汉民还是苗人的土地都整合进地方屯政的管理系统来,“帝国从来没有一个地方,可以像嘉庆年间的湖南苗疆,将田园清丈得那么彻底”,并打破了民苗间的隔离主义政策[59]。于是湘西地方上各民族的土地都置于一种相对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体系下,不再是传统的驻军和运输军粮沿线地区那样的非制度性的、具有一定随意性的、缺乏有力监管的差役,乡勇、驻军自有屯田供养,也缺少滥派差役的理由和需要。过去越是补给不足就差役越多,差役剥削越重就越抢军粮,治安越恶化就越增大驻军和相应的补给需求量,这样的恶性循环在新的屯防体制下被划上了休止符,这也是湘西新屯政效果良好的本质原因。也是贵州苗疆维持旧粮饷体制以后仍然出现战乱的原因。

关于湖南以“均田”名义发动新屯防制度建设的直接动因,及其具体的过程已经有李文良做了研究[60]。其大致而言,新体系本来也不是清朝中央或地方的计划,嘉庆元年(1796)七月在大起义已经被总体镇压的情况下,朝廷要求地方尽可能将湖南苗疆的状态恢复到明代及清初苗疆边墙体制时民苗隔离的状态,认为起义是大批汉民进入苗疆侵占苗田造成民苗矛盾的后果,所以要把土地进行清理,把汉民全部迁出原苗疆边墙区域外。为此湘西官员一方面进行了细致的土地清查,但另一方面也发现把汉民全部迁出阻力太大,也无处安置,同时在起义时期,很多苗民也占种了汉民的田地,要退回给汉民,同样阻力巨大,为了军事镇抚而编制的屯勇也需要田地供养,所以有必要在既成土地占有现状(民苗混杂)视之为合法化的同时,均摊屯勇的供养任务。于是不论民苗,通过均屯之后都成了屯民,有了合法身份,屯勇的供养财源也得以扩大。新屯防制度最初只在凤凰厅,至嘉庆四年(1799)基本完成,后来随着周边苗疆地方仍有起义爆发,如嘉庆十年(1805)的石宗四起义,镇压过程中显示了屯勇武装的作用,地方官就对屯勇武装进行扩充,供养屯勇的屯防制度也就扩展到湘西其他地方,嘉庆十一年(1806)主导新体制扩展的官员辰沅道傅鼐其主要的理由也是屯田即屯务经费不足,得到了省当局支持。

贵州方面,大致的时代背景是一样的,汉人侵占苗田现象在贵州苗疆一样严重[61]。在湘黔两省、中央政府都要求贯彻民苗隔离。但为什么后来没有像湖南一样实施新制度?笔者认为这和贵州历史上屯政实施受挫和自然地理环境制约有关。

清军在雍正年间在黔东南苗疆积极发展过屯田:“古州、丹江诸苗剿除殆尽,荒田空寨,远近相望。当募民,居苗寨民,垦苗田,设屯置卫,行保甲法,授降苗所纳军器,俾农隙讲肄,以壮声援、省餽饷。”[62]这种政策是征调汉民置屯田,让贴近的武装防守苗民,让屯兵自己生产军粮减轻军粮供应负担。可是,发展至乾隆年间镇压过起义后,正如前面已述的乾隆皇帝重申了对当地苗民免税的政策,并警告总督张广泗等官员警惕屯军借口“逆苗”的田产“无主”伺机侵占苗田,所以反对扩大屯田[63]。贵州长期大量从包括湖南在内各省输入粮食,至乾隆十三年(1748)时,“贵州巡抚爱必达奏称,黔省新疆之古州等协营兵粮,原据部议,准拨粤西米一万石,采买屯苗余米二万一千九百五十石……查苗民……食用外无余秋收输卖于官。至青黄不接时,未免艰窘。今古州、上江、清江、台拱、丹江、朗洞、下江、八寨各处,兵俱裁减”[64]。从奏报来看兵粮不足,苗人本身余粮也有限,收买苗人余粮并不理想,结果干脆裁减驻军规模,来解决军粮不足的问题。可见,贵州军屯产量其实是十分有限的,加上当地苗民出售的余粮,都不足以支撑驻军,要买入外省粮食接济。贵州作为山地省份,全境位于云贵高原腹地,与湘西相比更加闭塞,生产力的发展相对更滞后。用裁减驻军的方式节省外省输入军粮,可见清朝官方并不认为贵州屯政是成功的。加上乾隆帝限制贵州屯田扩大的政策,贵州当局在乾隆年间就已经放弃往扩展屯田的方向发展,而专心吃外省协饷了。自然,靠协饷的财政惯例和不佳的农业条件,加上并不太成功的屯田实践,贵州在屯政制度上创新、发展的动力也比不上湖南。

结论

清代苗疆治理,最有影响的还是民苗隔离政策。为了避免军队与苗人的接触,推行了限制屯田扩大并依赖从内陆输送军粮、协饷的粮饷补给模式,但这实际上却不断激化了苗疆的社会矛盾,也造成了清朝地方财政的沉重负担。在应对苗疆战事的过程中湖南省处境尴尬,既是苗疆军队粮饷的支出地,也是邻省贵州苗疆粮饷的主要实质提供者,在清朝不合理的定额财政制度下,湖南当局成为经费不足的采买军粮的负责部门,既受到贵州军饷按量送达的催促,也受到中央政府要求提供粮饷的催促。所以湖南省财政压力、政治压力巨大,自行采买定额之外自行补充财源成为必然。最终在嘉庆年间的财政困局中,湖南当局走出了与贵州不同的苗疆治理路线,以节省经费为直接目的的新式复合屯田制度应运而生。结果湖南不仅节省了经费,更终止了固有粮饷供应制度对苗疆社会的骚扰,突破了民苗隔离政策,取得良好的效果,促进了湘西民族融合,社会经济也得以长期安定发展。这样的变革,是湖南与贵州的省财政立场不同造成的。这也表明原本不合理的民族政策与不合理的财政制度只会激化民族区域社会矛盾和财政收支矛盾,而只有与时俱进的财政改革才会转而推动民族政策与民族区域社会出现实质性变化。

按,作者谢祺为华中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讲师,博士,研究方向为明清财政史。原文载《中国农史》2021年第4期。图片来源,网络。原文注脚已删除,为便于读者了解原文引用史料或特别说明之处,正文中用“[1][2][3]”等字样标出。

责任编辑:王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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