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程序手册》之(十一):立案的三个条件及相关法定情形

立案,是刑事诉讼程序中很重要的一环。未立案之前,公安机关不可以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只能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而一旦按下了“立案”的启动键,代表着案件已经进入了“刑事诉讼程序流水线”,紧接着刑事拘留、讯问、送往看守所羁押、被取保候审或逮捕……

我们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很多求助者分不清立案与受案,往往TA们口中的正式立案,其实只是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初查而已。今天,我们重点讲一下这个程序。

一、立案的三个条件

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

(1)认为有犯罪事实,是指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行为已经存在,且有一定的证据予以证明。当然,这里的证据标准要求不高,不要求确实充分,有证据线索即可。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指依法由必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有些行为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或者是构成治安管理处罚。

(3)符合管辖规定,这个在后面细说。

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否则不能立案。

二、不予立案的三种情形

法律规定:“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1)没有犯罪事实:经侦查,认为危害社会的行为不存在。比如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发生,或是没有达到犯罪程度,没有一定证据证明。

(2)虽有犯罪事实,但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3)虽有犯罪事实发生,但行为人具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比如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以及犯罪已过追溯时效、犯罪嫌疑人已死亡等情形。

三、刑事案件的管辖

本文仅讨论依法应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的案件。

(一)地域管辖: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二)级别管辖:

1、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

2、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下列犯罪中重大案件的侦查:

(一)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二)恐怖活动犯罪;(三)涉外犯罪;(四)经济犯罪;(五)集团犯罪;(六)跨区域犯罪。

3、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侦查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下级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需要上级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可以请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管辖。因管辖问题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三)几种常见类型的管辖

1、针对或者主要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网络信息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公安机关可以管辖。

2、对于伤害案件,轻伤以下的由公安派出所管辖。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 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待伤情鉴定后,按规定移交主管部门办理。

3、行驶中交通工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以后交通工具最初停靠地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交通工具始发地、途径地、目的地公安机关也可以管辖。

(四)管辖权移送:

经立案侦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者需要由其他公安机关并案侦查的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并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并在移送案件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或者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犯罪嫌疑人已经到案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通知其家属。

四、公安机关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决定是否立案?

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

五、是否立案谁决定?

立案与不予立案,均有呈批和决定程序,办案部门根据案件情况,做分析研判后,分别制作“呈请报告书”或者“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实务中,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对是否立案话语权较大。

六、公安机关一定会通知吗?

不一定。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内送达控告人。而决定立案的,在涉及国家机密、共同犯罪、集团犯罪、黑社会刑事阻止罪等情况需要保密时,视情况可以不予通知。

七、什么情况公安机关应当撤案?

公安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一)没有犯罪事实的;(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需要撤销案件的,应当层报公安部,由公安部商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撤销案件。

八、公安机关撤案的流程

需要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时,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原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应当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对原犯罪嫌疑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强制措施;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或者冻结的财产,除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另行处理的以外,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返还或者通知当事人。

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后,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以及案件移送机关。公安机关作出终止侦查决定后,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

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继续侦查。

那么,如果对于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应如何救济呢?我们明天再讲。刑事诉讼程序并不神秘,关注张博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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