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购入实物资产,没有验收证明不可行
问题:
2020年11月财政委托第三方对某行政单位2019年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时,指出单位在购买固定资产及其他物资报销时均未附验收证明。该单位会计人员自信满满地反驳道,他们的发票上有“经办人”签字,经办人就是使用人,无需再有验收记录或验收证明。果真如此吗?
回复:
第三方指出的问题是正确的,单位所有购买固定资产及其他物资物品的会计凭证后面,必须要附有验收证明的原始凭证。
该单位显然不符合《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要求,经济业务事项的经办人与财产物资的计量验收人员必须相互分离相互制约,问题中资产采购经办人和实际使用人可以是同一人,但采购人与验收人应分离,单位没有严格履行资产管理业务程序,未按照“单据控制”的要求,填制验收、入库、出库等单据,而是随买随用,资产管理不规范,容易造成单位国有资产流失。
那我们找找相关的政策依据,以助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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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明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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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二次修正)规定: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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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制度》中关于财产物资的会计核算,明确:外购、自制、委托加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置换换入等方式取得的库存物品,均应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成本入账,进行会计核算。固定资产,在验收合格时按确定的成本入账。
综上所述:一是单位财物收发业务应按规定办理会计手续即验收和出库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二是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单位购买固定资产及物资,除了发票之外,必须要有财产物资的验收记录即验收证明的原始凭证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三是单位应建立资产台账,加强资产的实物管理,购买财产物资必须有验收证明的原始凭证,财产物资保管部门凭相应联次登记资产台账。四是经济业务事项的经办人与财产物资的计量验收人员必须相互分离相互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