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处方最新规定!优选基药、集采和医保药品,4种情况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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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安诺影
4月1日,国家卫健委就《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5月1日。

《征求意见稿》明确治疗慢性病的一般常用药品可用于长期处方。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易制毒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生物制剂、抗菌药物(治疗结核等慢性细菌真菌感染性疾病的药物除外),以及对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药品不得用于长期处方。

长期处方的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慢性病特点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2周。医疗机构开具长期处方,应当优先选择国家基本药物,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以及国家医保目录药品。
《征求意见稿》要求开具长期处方的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具有评估患者病情能力的医师、能够审核调剂长期处方的药师以及相应的设备设施等条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具备相应条件的,可以通过远程医疗等途经在医联体内具备条件的上级医疗机构指导下开具。
同时对于首次开具长期处方,要求应当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具有与疾病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或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
鼓励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具长期处方,不适宜在基层治疗的慢性病长期处方应当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
出现4类情况,需重新评估患者病情,判断是否终止长期处方:
  • 患者长期用药管理未达预期目标;

  • 罹患其他疾病需其他药物治疗;

  • 患者因任何原因住院治疗;

  • 其他需要终止长期处方的情况。

此外,《征求意见稿》明确医师开具长期处方后,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者社会零售药店进行调剂取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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